如何区分工伤和雇佣关系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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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

1. 一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0%。

2. 二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25%。

二、中伤。

3. 三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26-50%。

4. 四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51-70%。

三、重伤。

5. 五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71-100%。

6. 六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劳动能力器官。

四、特重伤。

7. 七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脚丧失劳动能力。

8. 八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脑损伤、脊髓损伤、器官移植术或其他丧失生命活动自理能力。

五、特别重伤。

9. 九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烧伤、化学物质中毒、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

10. 十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特别严重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的具体标准如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被人打伤谁赔偿

工伤被人打伤谁赔偿

工伤被人打伤谁赔偿根据中国劳动法,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

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被他人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由雇主承担,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下面就工伤被人打伤的情况进行讨论,阐述一下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相关问题。

一、赔偿责任:在工伤被人打伤的情况中,赔偿责任主要由两个方面承担:1. 雇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他人的伤害,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加害人责任:除了雇主责任之外,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加害人也应该对其伤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被打伤人的相关损失。

二、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般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医疗费用及法律赔偿标准等因素来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根据伤势的轻重以及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计算治疗所需的大概费用,并及时向雇主报销。

2. 工伤鉴定费用:根据需要进行的工伤鉴定,雇主应承担应急工伤鉴定费用。

3. 劳动者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按照相关伤残评定标准,雇主应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赔偿劳动者的伤残损失。

4. 经济赔偿: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误工费、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或者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合理、公正地给予赔偿,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工伤被人打伤的赔偿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同时加害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金额应该包括医疗费用、工伤鉴定费用、伤残赔偿金以及其他经济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根据实际损失及相关法律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确定,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劳务用工发生人身伤害需要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工伤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短暂聘用的劳务用工是无法适用工伤的规定的。

今天,针对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1、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发生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工伤处理程序是什么
1、劳动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并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书,同时用工单位应协助相应材料。

劳务用工发生人身损害,可以依据人身损害的规定,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赔偿的费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 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 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分为哪几类?具体为哪些类型工伤事故分类一、工伤事故是如何分类的?一、工伤事故是怎么分类的1、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2、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3、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

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二、工伤事故的常见类型有哪些种类一、工伤事故的常见类型有哪些种类工伤事故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按照损伤原因划分,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等工伤事故;2.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3.按照伤残级别划分,总共分为一至十级伤残。

二、工伤鉴定在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很多⼈都不怎么了解什么是雇佣关系,认为只要是给别⼈打⼯就是劳动关系,受伤后就可以算⼯伤。

其实不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由区别的,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呢?下⾯⼩编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从事⼀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般为约定完成⼀项劳务活动,⽤⼯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

⽽劳动关系,则指⽤⼈单位招⽤职⼯,使职⼯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或者⽤⼈单位使⽤童⼯之间形成的⾮法⽤⼯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般适⽤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纠纷可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者关系,才能准确适⽤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分析:⑴⽤⼈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登记备案⼿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权的主体。

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登记、备案⼿续为区分标准。

工伤一般有哪几类人员

工伤一般有哪几类人员

工伤一般有哪几类人员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人员:
1. 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人员群体。

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因为机械设备、化学品、高温等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者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职业病。

2. 在工作场所附近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在工作场所周边从事维修、清洁、送餐等工作的人员。

虽然他们可能不是直接受雇于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在工作场所附近工作时,也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

3. 在用人单位派遣工作的劳动者:这类人员可能是临时工、外包人员等,虽然不是直接受雇于用人单位,但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4.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学生,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5.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总的来说,工伤一般涵盖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附近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派遣工作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学生以及其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这些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意外伤害和职业病风险,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工伤保护和救助,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赔偿标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受雇于雇主,从而产生的用工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雇员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意外情况。

为了保障雇员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以便在必要时对受害雇员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我们将对雇佣关系中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赔偿当雇员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时,雇主应当为其提供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赔偿应包括以下几种: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2.工伤津贴:如果雇员因意外事故导致不能从事工作,雇主应该给予其按月支付的工伤津贴,津贴金额为其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次性伤残补贴:如果雇员的工伤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雇主应该给予一次性伤残补贴。

4.死亡赔偿金:如果雇员因工伤死亡,雇主应该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当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应包括以下几种: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和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按照月工资的两倍至最高十二倍给予经济补偿。

2.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如雇员未休年假,则雇主应按照其当年工资最高月的工资支付其相应的折算工资。

3.应得但未支付工资:如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工资,则应当按照未支付部分的三倍进行赔偿。

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赔偿雇主有义务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了雇员的合法权益,雇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欠薪赔偿:如雇主未按照规定支付雇员工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欠薪额度的百分之五至十进行赔偿。

2.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如果雇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对解除条件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劳务合同中工伤

劳务合同中工伤

一、劳务合同中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

工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2.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3.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劳务合同中工伤的处理方式1. 工伤认定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因工伤所受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如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劳动者因工伤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3)伤残津贴: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者因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亡补助金。

3. 劳务合同中工伤的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责任:劳动者在工作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伤。

三、劳务合同中工伤的注意事项1. 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伤的定义、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

2. 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3. 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和责任主体。

4. 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流程。

总之,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工伤问题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赔偿。

同时,劳动者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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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2012-03-13 14:31:31)转载▼标签:分类:劳动工伤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工伤认定杂谈[要点提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件,但由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表面特征具有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分辨,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从而确定是否认定工伤,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则需要通过用工主体、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处理机制等方面的不同来加以区分。

[案情]原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某某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张某某于2006年8月份到原告公司的芦荟基地工作。

2007年8月24日张某某开手扶拖拉机为公司运玉米晾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致伤。

2008年9月份,第三人向被告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用人单位限期举证通知书》,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认定第三人系因工负伤的决定。

原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原告雇佣的季节工张某某于2007年8月24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致伤,因其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作出的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事实和证据,故起诉要求撤销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受理第三人张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对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张某某系临时雇佣的季节工,系雇佣关系,不应认定工伤。

原告季节临时用工的提法,是片面认识,职工从事何工种对认定工伤没有关系,现企业职工实质已不分在编与临时等的区别,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及期限的劳动者。

原告在限期举证期间未提供任何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的证据,也未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某述称:自2006年8月份第三人来原告芦荟基地工作常年管理大棚,受原告管理,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这在第三人处理交通事故时,原告给出具的误工损失及领取工资的证明可以证实。

原告所称的季节雇佣工与事实不符,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收到被告《用人单位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提出不同意为第三人认定工伤的争辩意见,但对其主张无证据证实。

第三人张某某开机动车为原告运送玉米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原告无异议,但否认与第三人间的劳动关系。

原告曾出具证明承认第三人为其职工,现又否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其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通过调查核实,认定了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主要证据充分。

综上,被告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为了履行工作目的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雇佣关系,则应当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按照民事争议予以处理。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两者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首先,用工主体方面。

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在确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在第63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依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

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些也是实际工作中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

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的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民办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其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征,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其次,主体地位方面。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被雇佣人只需要按照雇佣方的要求完成劳务,并领取报酬即可,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雇佣方和受雇方都可以有较大的选择性,即便雇佣方具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形式要件,受雇人也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同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而雇佣方也只需要按照他与受雇人的约定支付报酬,即便中途选择不接受受雇人的劳动,也只需要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来处理,而并不需要按照劳动法处理。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就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也可以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因此,虽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都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过程,但是双方主体在地位上是不一样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就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也可以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因此,虽然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都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过程,但是双方主体在地位上是不一样的。

再次,权利义务方面。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权利义务形成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即是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肯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性,指明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人的指示完成劳动,并不需要遵守雇佣人的其他规定,同时,受雇人也无法享受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以及福利待遇。

最后,处理机制方面。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当然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认定工伤的首要必备条件,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于是否认定工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从用工主体看,原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拥有营业执照并经过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主体地位看,第三人张某某自2006年8月份到原告公司的芦荟基地工作,受原告管理和监督,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从权利义务方面看,原告与第三人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第三人张某某在原告处工作一年多,与原告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以实现不同的救济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日益受到国家、社会以及劳动者个人的重视,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处理劳动或雇工争议的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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