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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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企业普法创新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推出“法治知识问答”小程序。

该公司通过开发一个小程序,将法律知识以问答形式呈现,鼓励员工参与互动学习。

该小程序定期更新内容,涵盖公司运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案例二:某跨国制造企业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该公司组织员工参与模拟法庭,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员工亲身体验法律诉讼过程,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种活动不仅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推出“法律讲座直播”系列活动。

该公司邀请专业律师通过线上直播形式,为员工讲解保险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签订、理赔流程等。

这种直播形式既方便了员工学习,又提高了法律知识的传播效率。

案例四:某能源企业建立“法律知识库”平台。

该公司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范本等资料整理成知识库,员工可以通过在线搜索、阅读和学习相
关内容。

该平台还提供在线咨询功能,方便员工随时向法务人员提问,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普法方式,实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XX科技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一家名为“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

创新电子声称,XX科技生产的某型号智能手环侵犯了其两项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XX科技在接到起诉状后,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了专门的应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三、案件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调查,XX科技生产的智能手环在技术方案上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

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对部分技术进行了改进,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而仍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的产品与创新电子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XX科技在研发过程中已尽力避免侵权行为。

因此,XX科技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

然而,XX科技在接到创新电子的侵权指控后,未及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存在一定的间接侵权嫌疑。

3. 风险分析(1)经济损失:若XX科技败诉,需赔偿创新电子100万元经济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2)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旦败诉,将对XX科技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3)市场风险:侵权纠纷可能导致XX科技的产品被禁止销售,进而影响市场份额。

四、应对措施1. 主动沟通XX科技积极与创新电子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企业合规法律案例范文(3篇)

企业合规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迅速增加。

然而,在公司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合规风险问题。

为了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决定对一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警示全体员工,加强合规意识。

二、案例经过2018年,科技公司一款名为“XX助手”的软件在市场上销售。

该软件具备远程控制、文件传输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然而,在软件销售过程中,公司发现某知名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知名公司”)已拥有类似功能的软件,且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

经调查,科技公司“XX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与知名公司专利软件相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面对这一事件,科技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科技公司“XX助手”软件在研发过程中,确实存在抄袭知名公司专利软件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知名公司许可,抄袭其专利软件,已构成侵权。

2. 案例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加强合规审查。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应加强合规审查,确保产品、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处理结果1. 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科技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软件,并向知名公司道歉。

2. 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科技公司需赔偿知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_案例(3篇)

企业常见法律风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声誉甚至生存构成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乙在甲公司工作了5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期,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乙提出劳动仲裁。

分析: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3)在裁员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确保员工权益。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软件产品。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丙公司的软件,侵犯了丙公司的知识产权。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丁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知识产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和管理;(2)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3)加强与行业协会、法律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3. 案例三:合同违约戊公司是一家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戊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国外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戊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此案例反映出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1)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确保合同各方履行义务;(3)建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合同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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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年1月10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加工。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A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

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服装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7月1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5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2007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①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②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③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④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 200 7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

2007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08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但纺织公司并不知道甲的越权行为。

2008年4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乙将此事通知甲和丁后,甲不同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乙将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丙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纺织公司不知道丙是有限合伙人。

丙在签订合同时,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加价部分二人私分。

(4)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问题:(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

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

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因此,C作为非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答案】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答案】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 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答案】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例题•;案例分析】2008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8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1)2008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08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

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它可执行财产。

2009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答案】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

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答案】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因为丙的行为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案】首先,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戊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为当然退伙,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应当解散,不应该继续经营。

【例题•;案例分析】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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