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项目划分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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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2016配网新规,新老预规比对详解

营改增后,2016配网新规,新老预规比对详解

2016配网新规,您所知道的那些事儿~这个酷暑引爆的不仅仅有战狼Ⅱ,还有一群群默默无闻的建筑人,以及跟建筑人有关的新法规、新定额、新计价!国能电力【2017】6号文通知《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6年版)已于7月1日正式执行,日星月氿上云计价20KV配网营改增软件现已全面上市,为您的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

小氿根据新规变化,做了文档整理,同大家分享新规在氿上云计价20KV配网营改增软件里的应用。

费用构成对比:一、建安工程费:说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及内容的变化1、根据配电网工程物资管理和配送的特点,在“材料费”中增加“材料集中配送费”。

同理,设备购置费中也增加“设备集中配送费”。

2、“施工机械使用费”,在费用内容中删除了“养路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4、规费中将原“社会保障费”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费用项目增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内容。

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5、“企业管理费”,增加“税金(包含办公车辆的车船税费、附加税等)”、“其他(包含工程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取消“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劳动补贴费”中“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项目和内容。

6、“税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项目及内容的变化1、增列了“项目前期费用”、“工程保险费”、“工程结算审查费”等项目。

2、“招标费”,增加了“编制审查工程量清单”等内容。

3、“工程结算审核费”,从原项目管理经费中分离出来的费用项目,在“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项下独立列项。

4、删除了“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

5、将原“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更名为“工程建设检测费”。

6、“基本预备费”从“其他费用”中调整出来,使之与“其他费用”并列。

三、费用项目计算方式及费率变化1、取消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关于“本项目只在因特殊地段要求必须在夜间进行施工的电缆线路工程中计列,其他工程均不计列”的描述,扩大使用范围,改为“架空线路工程中仅大跨越工程可计取此项费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房开企业新老项目判断

房开企业新老项目判断

判断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时间:2016年5月1日这个时点之前的是老项目,之后的是新项目两种项目算税方法不同,老项目可以选择用以前营业税的算法(简易征收法);新项目要用营改增以后的算法(一般计税法),比较复杂。

老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一下:如果施工许可证注明了合同开工日期,就按施工许可证为准;如果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或者还没取得施工许可证,那么就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准;如果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合同也没有,那么还有一种可能被认定为老项目,就是企业向税局举证,确实是在2016年5月1日前就已经进场实际开工了。

下面有些特殊情况要注意:(1)如果一个项目,第一期是老项目,第二期是新项目,那么需要分开计算,一期用老项目办法,二期用新项目办法。

(2)如果项目第一期中有一部分属于老项目,另一部分属于新项目,也要分开计算。

(3)如果一个项目在16年5月1日前办理了施工证,在5月1日后又重新去办理了施工证,那么属于新项目。

3第三步: 如果是老项目,怎么计算增值税?老项目可以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用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5%)很简单,其实就是销售额/1.05*0.054第四步: 如果是新项目,怎么计算增值税?只能用一般计税方法了,核心公式是: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

(2)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投资人员就理解为销售收入就行了(3)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只有给政府交纳的土地款可以抵扣,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

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房地产项目新老之分的不同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为项目新老之分,存在不同的计税方法。

而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这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部分未开工项目却存在了一个可规划的空间,即是选择成为新项目还是选择成为老项目的问题。

1、新老项目计税方法优劣对比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对于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仅限于简易计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那么,实际新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体情况如下表:这意味着老项目在计税方法上具有选择空间,因此,如果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尚不确定其未办证项目究竟采取哪种计税方法更优时,其实是有必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抢期办证的,一旦成为了老项目,多条选择多条路嘛,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争取了一定时间。

而如果您已经测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优于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则大可不必了,赏花踏青去吧。

2、影响计税方法选择的因素进项税额多少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收负担是固定的5%,而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但可以进项抵扣。

因此,我们要算的第一笔账就是我们究竟能取得多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土地成本几何根据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大家可以看到,如果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适用扣除土地成本的规定。

因此,对于土地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尤其需要重点考虑这一点。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新老划分16-3

增值税新老划分16-3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新老制度区别

新老制度区别

新老制度区别
新老制度主要有2个区别:一是将固定资产投资调查对象由投资项目转变为法人单位二是将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方法由形象进度转变为财务支出。

具体如下:
一、报表对象
老制度:投资项目(500万元及以上);
新制度:法人单位,包括:
① “一套表”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② 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尚未纳入“一套
表”范围的法人单位(含新建企业);
③ 小微企业。

二、统计范围
老制度: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新制度:① “一套表”范围内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
② “一套表”范围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
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
③ 小微样本企业非金融资产投资。

三、统计原则
老制度:按项目所在地。

新制度:按法人所在地。

四、投资额计算方法
老制度:形象进度法--按实物工作量计算。

新制度:财务支出法--按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购
置设备等财务指标计算。

五、报送方式
老制度:调查单位报送纸介质统计报表,统计系统录入
并逐级上报。

新制度:调查单位直接通过联网直报门户网站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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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2016-03-30 10:01:46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转载]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o 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建筑业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怎么在合同中约定发票条款?
2016-03-30
合同是税务规划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营改增后,发票的获取程度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负担情况。

因此,在合同中对相关发票条款进行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二)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可以更大程度保证企业自身利益,避免纠纷(如先款还是先票的问题)。

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因此,一般建议企业掌握好取票进度。

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如按进度等,但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先通知企业,并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方付款。

(三)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同一税种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也较大。

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甚至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

如果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合规发票”则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有效抵扣。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和适用税率。

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方需要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也可以采取按不含税价签订合同,这需要企业对营改增后的计价方式有比较充分的熟悉、了解。

(四)明确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因供应商(承包商)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本企业损失的,供应商(承包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2、明确企业因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协助配合企业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的义务。

3、明确若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供应商(承包商)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强化“营改增”后项目管理
2016-07-06 09:07
本报讯(董善余)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项目登记、工程开票等事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地税部门如何加强项目管理,大丰地税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关口前移,强化源泉管控。

以政府综合治税平台为依托,建立区、镇(经济主体)两级综合治税体系,及时采集项目立项、工业技改、招投标、施工许可证、产权办证、新办工矿企业开工登记等信息;筛选当年政府100项重点工程、上年续建150项重点工程、沿海开发50项重点工程、旅游开发30项重点工程为抓手,实现源泉管控。

分类管理,强化督促指导。

根据工程规模区分为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对重点工程税源实行零距离对接管理。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分为政府工程、房地产工程、厂矿企业及零星工程三类。

对政府工程,以交通、城建、水利等部门的工程付款信息为抓手,注重对市政道路、绿化、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工程信息比对,督促提醒施工单位申报纳税;对房地产工程,以建设单位为抓手,督促其按规定见票付款,定期报送工程涉税信息;对厂矿企业及零星工程,联系相关镇区财税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密切关注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及时督促申报纳税。

整合信息,强化流程控制。

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流动性大,人难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料收集、传递、核查、关联项目及税收风险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要求,根据系统中登记的项目竣工时间,结合规建部门的建筑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以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提前介入,及时核查,督促相关单位按实足额申报,确保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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