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土地增值税 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114号【发文日期】2007-10-17【实施时间】2007-10-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
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doc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doc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 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b902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60.png)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认定问题纳税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视同承受普通住房。
涉及相关税收,按普通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上手税”的问题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是否足额缴纳了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其它各税、费,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
对转让方未足额缴纳各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五的规定,拍卖人应向房地产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要明确是由拍卖委托人还是由竞买人承担在本次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人应足额缴纳所涉其它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做上述说明,致使买受人无法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前提供上述缴税证明的。
买受人应在要求拍卖人提供上述缴税证明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相关缴税手续;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如果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做出上述说明,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委托人应缴税费,在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合 ,建立房 地产行业 各税 联合控 管的一
二是加 强与房产管理 部门 的配合协
、
房地产税收—体化管理工作取 体化机 制提供 了科学 的平 台 和可 靠 的保 作 。 。我t 的做法是: 丁
障 。结合 我市房地 产行业 税收征 管的特
得了初步麒
三是在 市政府支持 下 ,农 税部 门利
36
新 疆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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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 )研究制定实施方 案。 四
积 、价格 与有关纳税 申报 资料进 行 比对 充分发挥 了一 体化 管理 的效 能。 ( ) 三 提高服务质 量。 房地产税收一
发现 及时进行追 缴 , 切 二、 细化管理职责. 落实—体化管理 分析, 漏缴 税款的 ,
管为把手 , 整合征管资源人手 , 从 不断加 税所积 累的房地 产交易环 节税收征 管 的 房地 产业 涉及 的各职能管 理部 门的管理 强 部门配合 ,全面推行 房地产 税收一体 经验 ,20 0 4年市农业税 务局向市 地税局 职责划 分 ,在各个 环节有 针对性 的寻求
化管理 。20 0 5年市地税局委托市农税 局 提 出代 收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收 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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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收一休化管理的思考
席 鹏 尹小虎
为 了提高房地 产税 收科 学化 、规范 税及 附加 税率 55 .%,如果单纯按 契税收 手 ),较好的解决 了因征管范 围不清晰 、 化、 精细化管理水平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 入倒 算房地 产销售 环节 营业 税及 附加 ,
交易 的房产 所涉 及的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 局发 出 《 关于进一 步加强 房地产 税收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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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在2008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
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王作完成情况。
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
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上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税政一股工作计划
税政一股工作计划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工作的关键之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政策在基层的全面落实,现对XX年税政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的运行工作,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沟通,认真开展工资薪金数据比对分析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三、继续深化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局有关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在实施项目管理中不留死角,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创新,确保重点税源行业营业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四、按照省局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和维护县和征收分局二级不不动产、建安工程项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政基础资料数据库,进一步摸清巩固各税税基。
五、继续推进“政府领导、地税主导、部门配合、以房控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加强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存量房交易营业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
七、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围绕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大学生就业、下岗就业、残疾人就业、军队专业班干部自主择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开展税政调研,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制改革,为地方政府提出科学、合理化建议。
九、积极开展税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业务技能。
最大限度的做好税政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税收工作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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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整 合 利 用 ,既 可 以解 决 各 个环 节 掌 握 税 源 信 息 不 足 的 状 况 ,又 可 以 加 强 自
己 本 环 节 税 源 的征 收 监 管 ,增 加 房 地 产 税收。 2有 利 于启 动 内需 .
单 就 土 地 增 值 税 来 说 ,其 税 基 不
小 ,应 该是 个 大 税 ,但 是 实 际 征 收 上 采 的 比例 却 不 高 ,变 成 了小 税 。 由于 税 务
从 长 期 来 看 , 由于 我 国 住 宅 的 需 求 弹 性 小 于 住 宅 的供 给 弹 性 ,势 必 造成 :
一
是 住 宅 的 价 格 会 由 需 求 拉 动 上 涨 ,二
是 建 设 住 宅 的 任 何 成 本 ,都 要 进 入 房 屋
的 价 格 。 进 入 房 价 的有 :建 筑 商 的 建 设
欲 望 。 在 不 完 善 的分 税 制 体 制 下 ,地 方
政 府 和 中央 政 府 的 事 权 并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划 分 ,地 方政 府 收 入 来 源 相 对 萎 缩 , 却 要 承 担 不 断增 加 的 公 共 事 务 ,经 费 短 缺 成 为 大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的普 遍 现 象 。 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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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用 ,反 而 助 长 了 房 地 产 业 的 暴 利 。 ~ 位 开 发 商 就 直 言 , “ 发 商 不 会 为 了 少 开 交 土地 增值 税 而 降价 ,相 反 ,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会给 房价 火上 浇 油 。 ” 的 , 即 在 售 出 时 , 采 取 对 几 个 、 十 几
目前 我 国 经 济 发展 的 主 要 矛盾 ,也 是 经
政府 在经费短缺 与事务增 多的矛盾 中, 将 更 多 的 收 入 希 望 寄 托 在 土 地 出让 金 上
面 。 因此 ,土 地 出让 金 不 断 走 高 ,地 方 政 府 也 在 有 意 无 意 中推 动 房 价 的 上 涨 , 希 望 水 涨 船 高 中 得 到 更 多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低 ,有 助 于 推 动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潜 在 需 求
向 现 实 需 求 的 转 化 ,刺 激 需 求和 经 济 回
升 ,从而 有 助于 经 济增 长 目标 的 实现 。
成 本 和 利 润 、 政 府 的 各 种 税 费 、 房 地 产
商 要 承 担 的 本 来 应 当 由 政 府 配 套 的 道
路 、供 排 水 、 学 校 等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 高 昂 的 土 地 成 本 。 所 有 的 国 家本 来 想 控
制 房 屋 需 求 和 产 出所 增 加 对 房 地 产 的 税 费 ,如 土 地 增值 税 的税 负 必 然 要 转 嫁 给 购 买者 ,从 而 加重 住宅 需 求者 的负担 。
益。
济 稳 定 增 长 的 主 要 障碍 。 鼓 励 消 费 、 尤 其 是 鼓 励 住 房 消 费 ,启 动 住 房 市 场 对 经
济 的稳 定增 长 具 有强 大 的推 动作 用 。
目前 房 地 产 价 格 偏 高 , 而 税 负 偏 重 又 在 一 定 程 度 拉 升 了这 一 价 格 。 目前 , 我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在 开 发 及 销 售 阶 段 要 承
个 、 几 十 个 ,甚 至 上 百 家 土 地 购 买 者 进
息 肯 定 是 片 面 的 。通 过 房 地 产 税 收 “ 一 体 化 ”将 从 各 个 环 节 采 集 到 的 税 源 信 息
行 拍 卖 ,有 时 一 拍 ,拍 出一 个 天 价 来 , 其 价 格 必 然 要 摊 入 房 屋 价 格 ;三 是 地 方 政 府 有 着 从 土 地 上 获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强 烈
难 以确 定 时 ,征 收 机 关 可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即 按 转 让 二 手 房 交 易 额 的 05 .%征 收 率 征 收 土地 增 值 税 。 个 人 转 让 非 普 通 住 宅 ,凡 居 住 满 5 或 5 以 上 的 免 征 土 年 年
地 增 值 税 ;居 住 满 3 未 满 5 的 减 半 征 年 年 收土 地 增 值 税 居住 未满 3 的按 规 定 计 年 征 土 地增 值 税。 很 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都 对 土 地 增 值 税 的征 管产 生 畏 难 情 绪 ,土 地 增 值 税 入 库 少 ,形 同虚 设 ,实际 征 收效 果极 差 。
部 门很 难 计 算房 地 产 的真 实成 本 ,土 地
增 值 税 目 前 分 两 种 缴 纳 方 式 , 先 是 预
取 消 土 地 增 值 税 除 了 可 以 消 除 重 复
征 税 、 规 范 税 制 建 设 以 外 ,更 为重 要 的
缴 ,最后清算 。预缴 是指在房地 产项 目
销 售 或 预 售 的 过 程 中 按 照 核 定 税 率 征 收 ,各地税 率 略 有不 同。
担 多种 税 收 , 包 括 营 业 税 及 其 附 加 、 固 定 资产 投 资 方 向调 节 税 、 印花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总 税 负 占整 个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1 % 以 上 。 因 此 ,若 能 取 消 不 规 范 的 土 O 地 增 值 税 , 将 有 助 于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降
从2 0 年 2 1 0 7 月 日起 ,杭 州 市 个 人 出 售 非 普 通 住 宅 和 非 住 宅 , 由杭 州 市 财 政 局 、 农 税 征 收 管理 局 按 规 定 代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在 征 收 土 地 增值 税 扣 除项 目金 额
是 有 利 于 启 动 住 房 消 费 ,刺 激 房 地 产 市 场 ,确 保 经 济 的 稳 定 增 长 。 需 求 不 足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