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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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合同编号:卖方姓名:买方姓名:鉴于卖方与买方就以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信息卖方:身份证号:住所:买方:身份证号:住所: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权属状况:买卖价格:定金:签订日期:交付日期:违约金:第二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移交给买方。

2.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包括定金和尾款。

3.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交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4.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支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5.卖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6.卖方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7.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卖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8.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表述,并由卖方和买方签订。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同等有效。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名、盖章):买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起诉状诉讼参与人信息原告:张先生,男,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简要列举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李女士,女,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简要列举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及利息(具体金额)。

事实和理由1.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9年5月1日交房、交付房屋购房价款。

2.2019年5月1日,被告应交付房屋却未履行合同。

原告在第二天即2019年5月2日正式向被告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被告在3日内向原告支付20%的违约金以及利息。

3.被告在收到《违约通知书》后拒绝支付违约金,并且还威胁原告不要继续追究此事。

4.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在被告违约时进行了提醒和催促,并向被告发出违约通知书,但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在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5.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款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讯记录(即《违约通知书》及回复邮件)。

4.证明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表。

5.其他证据诉讼请求的依据1.《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2.《违约责任条款》。

诉讼费用和支付方式1.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代理费、律师服务费等,总共计算金额为XXXX元。

惟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法院依据合法规定免除一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应继续承担义务。

代理人声明原告指定XXXX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特此声明。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的详细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被告违约之后即向被告发出了《违约通知书》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醒催促被告完成合同,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约定范本

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约定范本

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约定范本违约责任约定一: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应为违约方拟定购房总价的10%,作为违约方的补偿金。

同时,双方还需承担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费用、房屋交接手续费用、过户手续费用等。

违约责任约定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将导致合同解除。

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费用、违约金、过户费用、维权费用等。

同时,如造成对方无法及时购买到合适的房屋,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可能受到的利息、租金损失等其他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约定三:解除合同及赔偿义务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2.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相关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和交接确认,并由违约方承担解除合同的费用。

3.违约方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及相应赔偿款项。

违约责任约定四:违约方额外承担的责任除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违约方,买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追究,追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同时,卖方也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五: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如有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违约责任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进行约定。

结束语以上是房屋买卖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范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买卖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减少潜在的违约风险,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若发生违约情况,应依法行使违约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甲方所有的二手房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违约责任
1. 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易时间内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非遇
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已付房
款的10%。

2. 若甲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房屋重大瑕疵,导致乙方
无法完成交易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支付相当于已付款项10%的违约金。

3. 若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或拒绝出售房屋给乙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二、违约通知
1.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在发现违约行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纠正
违约行为。

三、争议解决
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2024年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2024年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1.2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1.3房屋产权: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1)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2)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过户3.1交付时间: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违约:(1)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交易价格的____%;(2)甲方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交易价格的____%。

4.2乙方违约:(1)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____%;(2)乙方在房屋交付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交易价格的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1. 引言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旦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合同条款。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中的一方可能会违约。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链家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和相关处理。

2.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链家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链家平台上进行的房屋交易中所采用的标准合同。

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期间发生违约时,双方有责任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一旦违约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条款,他们将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目的是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作为一种惩罚手段,以防止双方滥用违约。

2.赔偿损失:除了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可能需要额外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延误所带来的额外费用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3.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买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支付了一定比例的房款,而卖方违约,卖方通常有责任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这是因为违约方交易,所以之前支付的款项应予以退还。

3. 违约责任的处理和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当一方发现对方违约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重新商定条款,重新安排交易安排或考虑其他可行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合作关系,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2.法律救济: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对方仍然坚持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寻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这一事实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4. 总结链家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保护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部分。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避免违约的发生。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房屋进行买卖交易都要签订合同,而签合同后当事人也会因各种原因出现反悔。

比如房价上涨或开发商不履行买卖合同,或购房者发现还有更低价的楼盘。

在实际中这些问题时有发生,如果违约只是损失定金,对于守约方来说损失太大。

那么,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呢?我为您解答。

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

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

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

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这是否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

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20%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20%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20%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20%违约金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若任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本文将介绍违约金的定义、计算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的注意事项。

2.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衡量、弥补或惩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金钱数额。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作为对于违约行为的补偿。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本合同约定,当任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的20%。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违约金金额 = 合同总价× 20%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支付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完成,并且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4. 其他注意事项违约金的支付期限: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一般为收到违约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违约金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款项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其他赔偿责任: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可能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如合同终止后的滞纳金、逾期利息等。

具体赔偿责任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违约责任的解除: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双方应协商决定解除合同后的具体处理方式。

5. 法律效力本文档所述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署。

在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情况下,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6. 结论本文档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包括违约金的定义、计算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认真阅读、理解并遵守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别是违约金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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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1.提问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

其实纯属误读。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

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从当事人的
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

[1]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

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但有三种情形例外:①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②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③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

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

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

”“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篇三:如何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
如何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条款?
为了体现对履行合同的担保,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条款。

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当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能够主张赔偿?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首先是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补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没有约定或损失额难于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
逾期办证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

第二,违约金的调整是对数额的调整,而不是对违约金标准的调整。

第三,对于增加违约金问题,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应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作为是否减少违约金的标准。

而违约金是否过高又是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标准的,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

一般涉及减少违约金的案件,都是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现就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损失和如何减少违约金进行具体阐述。

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必然使买受人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对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由于买受人可以各种方式补救,一般很难举证证实具体的损失额,所以可参照《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原则来确定损失。

对于逾期交楼,《司法解释》确定了政府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和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并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据上述两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大相迳庭,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明显。

笔者认为,租金的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明显低于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适用的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明显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场经济规律,不宜使用,否则会造成有约定不如无约定的现象,产生不好的社会导向。

租金市场价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难,影响审判效率。

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又比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

所以如确需减少违约金,应减少至不低于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宜一般可减少至按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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