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清单

**县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清单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

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对象: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五、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许

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单位、单位

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单位以及

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抽查。

专项检查可由本级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检查不少于1次;

(二)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三)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抽查;

(四)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相关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固体废

物进口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