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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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国税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

建筑与工程Һ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思考王新茂摘㊀要:现阶段ꎬ我国社会经济正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发展机遇ꎬ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ꎮ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受政策导向性较为明显ꎬ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在项目和资源竞争过程中的优势ꎬ就必须要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降低成本抵扣风险ꎬ科学处理财税问题ꎮ文章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ꎬ分析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ꎮ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ꎻ税收筹划ꎻ策略思考㊀㊀建筑施工行业在经过2016年 营改增 政策改革以后ꎬ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受到了影响ꎮ积极适应税收政策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既是新的转型契机ꎬ也是一次重大挑战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ꎬ一方面ꎬ新税收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调节市场经济㊁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表现ꎬ对于市场资源配置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征ꎬ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统筹资金计划ꎬ并减轻工程项目施工成本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ꎻ另一方面ꎬ新税制改革以后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难度增大ꎬ尤其在金税三期数据系统的监控下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纳税行为将成为监督重点ꎮ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ꎬ可以降低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ꎬ确保企业健康运营ꎮ一㊁新税制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环境分析自2016年国家扩大 营改增 政策试点范围以后ꎬ在2019年ꎬ国家对部分行业的适用税率进一步调整ꎬ在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同时ꎬ各行各业也面临着一定的税务筹划风险ꎮ依据 深化增值税改革 相关政策要求ꎬ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所经营的建筑建造㊁建筑装饰㊁工程服务㊁安装服务以及管道安置等业务ꎬ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9%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ꎬ适用税率为3%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在为清包工程㊁甲供工程以及建筑老项目提供安装服务时ꎬ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以3%的税率作为计税依据ꎮ此外ꎬ按照税收政策规定ꎬ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ꎮ当然ꎬ国家对部分行业和区域提供税收优惠政策ꎬ这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ꎮ二㊁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分析(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2019年实行 减税降费 政策以后ꎬ建筑施工行业原本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0%降至9%ꎬ且税率从三档变为两档ꎬ这对于企业的计税方式产生了影响ꎬ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ꎮ在这一政策导向下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ꎬ采取更有效地针对措施ꎮ例如: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ꎬ包括材料费㊁设备费以及人工费等ꎬ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大ꎮ在方案设计阶段ꎬ以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作为筹划方向ꎬ通过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方式ꎬ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与设备ꎬ这一部分成本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之内ꎬ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的增值税税费ꎮ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ꎬ会选择部分作业环节工程外包的方式ꎮ在税务筹划方面ꎬ当企业为总承包商时ꎬ应当选择包工包料的模式ꎬ尽可能地拓宽增值税抵扣范围ꎻ当企业为分包单位时ꎬ则应当选择包工不包料的合作方式ꎬ这样才能够降低企业的增值税ꎮ(二)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现阶段ꎬ国家税收政策对中西部地区企业㊁高新技术行业㊁环保行业㊁小规模纳税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等提供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ꎬ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或15%ꎮ而建筑施工行业在税务筹划以前ꎬ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ꎬ这对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一定的影响ꎮ为了能够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国家支持的经济发展区域设置子公司ꎬ享受西部经济特区15%的所得税税率ꎮ同时ꎬ由于国家近年来对技术研发行业支持力度较大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升工艺技术㊁更新施工设备等途径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升级环节当中ꎬ满足高新技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条件ꎮ在享受15%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ꎬ还能对研发费用进行75%的加计扣除ꎬ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控制税务成本工作大有裨益ꎮ(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成本中占比较大ꎬ除了这两项税收项目以外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还关系到印花税㊁个人所得税等ꎮ尤其在近两年国家不断税种税率的情况下ꎬ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ꎬ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具有重要作用ꎮ一方面ꎬ在2018年5月ꎬ国家相关部门对印花税税率进行了调整ꎬ即自2018年5月1日起ꎬ以往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的企业ꎬ印花税予以减半征收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比较大ꎬ在个人所得税和员工社保费用缴纳环节也需要税务筹划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大力宣传社保征收相关政策ꎬ充分利用养老保险㊁工伤保险㊁失业保险等税率暂时下调的政策ꎬ在维护员工基本利益的基础上ꎬ确保税费成本合理控制ꎻ同时ꎬ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选择合适的用人方式ꎬ在综合考虑员工工资抵扣㊁个税代缴㊁社会保险等多个因素的情况下ꎬ选择与市场上的劳务公司签订人工服务合同ꎮ这一方案不仅可以为企业获取成本抵扣项目ꎬ企业也不需要再额外承担个税缴纳㊁社会保险等费用成本ꎮ此外ꎬ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通常具备跨区域建设的特征ꎬ而不同地区在城建税征收标准方面存在差异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与不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以城建税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计税依据ꎬ有效达到城建税税费控制的目的ꎮ三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策略(一)充分把握税收政策变化环境自2016年 营改增 政策全面试点和推广以来ꎬ国家税㊀㊀㊀(下转第178页)351是由于历史的原因ꎬ某电信公司的数据缺乏统一整合㊁缺乏整体规划ꎬ导致了某电信公司的数据应用能力薄弱ꎬ从而淹没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ꎮ随着运营商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对数据利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ꎬ利用商务智能技术充分挖掘海量数据的价值和潜力ꎬ已经成为某电信公司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ꎮ针对当前某电信公司数据分析的业务能力和出现的问题ꎬ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企业业务发展的问题ꎬ对业务数据进行多角度㊁多层次的分析ꎬ对数据中表现的内在规律和趋势进行挖掘和分析ꎬ形成具有参考决策价值的战略分析信息ꎬ能够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支持ꎮ六㊁云平台与物联网建设方案目前智慧云端平台ꎬ一般都是通过GIS以及视频等资源ꎬ进行数据的归纳分析ꎬ同时还融合物联网技术进行流量㊁收费的调度分析ꎬ因此本研究就此展开研究归纳和分析ꎬ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ꎮ(一)系统的主要架构通常在电信企业支撑智慧系统的主要平台ꎬ主要是大数据ꎬ智慧高效率ꎬ以及应简单ꎬ电脑ꎬ手机ꎬ平板电脑ꎬ但是在企业端则需要整体的服务器ꎬ这个整体的平台被称作GIS平台ꎮ(二)存储数据方案该平台主要可以融合电信企业ꎬ进行实践的应用分析ꎬ同时在物联网端ꎬ还需要将数据分布化管理ꎬ可以及时处理这些虚拟的数据ꎬ将这些数据存储到SAN中去ꎬ实现分布化管理ꎬ形成整套的资源的加密以及分析调度ꎮ途中将WEB网络与虚拟化ꎬSAA物联网结合ꎬ在电信企业实现分布式的管理形成数据串ꎬ最后进行云端计算ꎬ实现电信企业虚拟化数据的管理ꎮ七㊁云计算与物联网融合所面临的问题在电信企业方面云端计算与物联网结合存在硬件的延时ꎬ同时云计算在处理数据方面较好ꎬ可是这需要技术人员对硬件技术的性能非常了解ꎬ才能了解应该采用哪些算法进行研究ꎬ这样就导致了工作的难度ꎬ因此这需要在人力方面的知识层面更加细致化的划分ꎮ八㊁总结本研究就电信企业展开云端计算的物联网结合ꎬ主要从云端计算的优势以及电信企业的需求进行研究ꎬ同时也做了相关的系统的方案分析ꎬ最后提出云端计算与电信企业结合的优势以及缺点ꎬ希望在该方面更加具有较为深远的研究价值ꎮ参考文献:[1]毛弋.物联网运营管理平台对于云计算的应用研究[J].才智ꎬ2015(21):320.作者简介:陈晓婷ꎬ江苏苏美达纺织有限公司ꎮ(上接第153页)务局和财政部门为了确保税收政策对市场的调节作用ꎬ又针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ꎬ进一步降低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ꎮ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税收体制改革ꎬ把握税收政策调整内容ꎬ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信息依据ꎮ具体来说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新税收政策ꎬ更新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文件ꎬ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设置㊁税费事前测算ꎬ以及纳税申报程序等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税务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和细化ꎬ明确不同岗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㊁税务方案筹划㊁纳税申报等职能ꎬ并发挥管理会计的预测功能ꎬ结合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和工程造价分析项目税务成本ꎬ为后续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依据ꎻ同时ꎬ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订严格的操作规范ꎬ要求业务部门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开展交易活动ꎬ确保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进项税中足额抵扣ꎮ此外ꎬ为了共同维护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秩序ꎬ企业还可以在同行之间寻求合作ꎬ发挥联动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出税收政策诉求ꎬ尽快实现建筑施工行业简并税率ꎬ平衡企业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业主之间的税率差异ꎬ促进行业整体的稳定发展ꎮ(二)规范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一方面ꎬ税务筹划是在合乎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节税工作ꎬ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灵活使用税收优惠政策ꎬ这对于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ꎮ为了避免政策使用错误㊁项目无法足额抵扣等问题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税务筹划岗位上安排经验丰富㊁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ꎬ避免税务筹划方案触犯法律边界ꎻ同时ꎬ部分预算相对充足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税筹指导工作ꎬ提升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ꎮ另一方面ꎬ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ꎬ了解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维度ꎬ通过事前咨询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ꎻ针对税务申报工作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ꎬ包括申报㊁备案㊁认证㊁登记等ꎬ按时足额缴纳税费ꎬ以达到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ꎮ四㊁结语综上所述ꎬ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ꎬ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风险ꎮ企业的项目投资收益越高ꎬ税务成本也会随之攀升ꎬ如果缺乏纳税筹划环节ꎬ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ꎬ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ꎮ因此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快适应复杂的税收环境ꎬ结合不同税种开展差异化的纳税筹划工作ꎬ控制企业税务成本ꎬ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效ꎮ参考文献:[1]徐秀贞.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J].财会学习ꎬ2019ꎬ215(6):141-142.[2]邵芳.增值税改革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市场ꎬ2019ꎬ1008(17):138-139.[3]张兰.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ꎬ2019(6):17-18.作者简介:王新茂ꎬ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ꎮ871。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

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经营涉税问题分析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

本文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建安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行业;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极为常见。

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政策,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工程作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费)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而在这些税(费)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税负增加或重复征税情况,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1.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1.1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1.1.1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预收账款是指建安企业在未开工之前收到的发包方预付的资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财税2017年58号文件的规定,建安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跨省、市和地级行政区的建筑项目)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或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由于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一般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预缴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且此时建安企业还没有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没有发生相关成本,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在建安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不存在别的施工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该项目预收账款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只有一个项目的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需要等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在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才能抵扣。

基于以上分析,建安企业在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账款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这无疑占用了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建安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建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厦地税发[2001]10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201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号)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安劳务分包企业成本、费用以工资薪金支出为主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其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留存与劳务人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二)企业制定了规范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应如实编制、填报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劳务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职位及工种、实际工作量或工作天数,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留存考勤资料备查;(三)企业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劳动力输出的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公司与职业介绍相比,在质和量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事的业务从原来的职业介绍转变为劳务派遣,规模从几个中介服务人员发展为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劳动力,业务收入从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因此,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显得十分重要。

2011年4月,金溪县地税局对注册劳务公司进行行业纳税评估,本文就劳务派遣公司金溪各分公司在杭州下沙的发展现状、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调研。

一、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劳务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金溪劳务派遣业务始于2008年,受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制约,金溪县的劳务派遣业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

截止2011年底,全县劳务派遣从业机构共有12家,派遣用工单位138家,派遣员工总量7065人。

“起步晚,规模小,发展快”是金溪劳务派遣行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基本现状。

一是规模总量偏小。

目前,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注册总资本不足600万元,从事派遣管理的人员不足80人,派遣机构年营业总收入(含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过1000万元的只有2家,缺少知名企业。

2011年底,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拥有派遣员工7065人,管理人员与派遣员工的比例为1:88.3;劳务派遣管理费平均为35元/人月,最高为80元/人月,最低18元/人月。

2011年1-12月劳务派遣自开票和代开票总数为12686万元,其中管理费收入为247.3万元。

入库税款总额109.7万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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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劳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函﹝2005﹞49号
【发文日期】2005-05-26
【实施时间】200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促进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其有关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从事建筑劳务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

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

发票的记帐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二)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向建设单位(个人)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劳务公司不得代开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具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建筑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查账征收
1.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时,应依法与发包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资等资料,建立完善用工档案。

劳务公司与所属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
条之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2.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必须如实填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附有考勤考核明细资料,即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

工资发放必须有职员签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的,应附金融机构签章的明细回执),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可列支成本费用。

3.建筑劳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账务会计凭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应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二)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劳务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计算征收办法如下:
应纳营业税=﹝全部收入额-取得的《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金额﹞×;3%
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装修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1%,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或承包经营所得,下同)=全部收入额×;1%。

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8%。

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
额×;0.6%,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额×;0.6%。

应纳其他地方税收及其附加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事其他业务按有关规定纳税。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期)执行,对查补以前有关税收仍按原有关建工公司的规定处理。

各基层局应在5月底之前将有关规定发到有关企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辅导。

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1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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