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监督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勤俭节约,厉行节约;(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科学合理,提高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本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意见;(二)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三)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预算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第五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本单位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等。
各项收入应依法纳入单位财务核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隐瞒。
第八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专项支出。
第十条正常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支出报销应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应确保其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其使用效益,提高资产价值。
第六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五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一)、财务预算与管理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
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____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
办理预支资金超过____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____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
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____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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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需要考虑单位特点、组织架构、财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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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个简单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总体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政策,对财务问题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七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本单位的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审批。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日常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原则,确保账务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核对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的收、支、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上缴,不得私自挪用。
对于需要支出的费用,应提前做好预算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保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保管,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支出管理应按照预算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超出预算和超额支付。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支出前应提前做好预算和审批工作,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的执行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九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支出符合规定用途,不得挪用、浪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确保支出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6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行政单位财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是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安全;(二)规范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严格审批,控制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工作流程;(三)编制、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反映财务状况;(五)管理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完整、合规;(六)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七)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操作规程;(二)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合规;(三)妥善保管财务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四)协助领导完成财务工作,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五)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预算管理(一)编制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编制依据、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等要求;(二)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三)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措施。
第七条收入管理(一)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定期开展收入分析,提高收入管理水平。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控制支出规模;(二)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三)加强支出核算,确保支出合规、合法。
第九条资产管理(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规定;(二)加强资产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三)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5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
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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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1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2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3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4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
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 13:41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
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
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 1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
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