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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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篇1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甲方:清运公司地址:XXX电话: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乙方:非居民单位地址:XXX电话: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鉴于甲方为一家正规的垃圾清运公司,有清运卫生垃圾的能力和资质;乙方为一家非居民单位,需要委托甲方进行其他垃圾的清运和处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范围1. 甲方承诺提供清运和处理乙方单位内产生的其他垃圾服务。

2. 具体清运时间和频率由双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服务内容1. 清运公司将按照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其他垃圾的清运和处理,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2. 甲方应按时清运乙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不得延误服务时间。

3. 乙方应保持清运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确保清运公司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便利。

第三条服务费用1. 清运费用按照实际清运量进行计算,双方商定每次清运费用标准为XXX元/吨。

2. 清运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若清运量超出双方约定的额度,则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3. 清运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清运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减免清运费用。

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清运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费用。

第五条协议变更1. 本协议若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双方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给所在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可自动延长。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清运公司):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乙方(非居民单位):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篇2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合同编号: XXXXXXXX甲方(承包方):清洁物流公司乙方(委托方):XXX商业中心鉴于,乙方为一家商业综合体,每天产生大量的其他垃圾,需要定期清运处理,为了保障商业中心的环境卫生,确保其他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清运内容1.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对商业中心内的其他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理,确保每天垃圾及时清运,不得出现堆积现象。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协议范本)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协议范本)

BF——2021——2721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非居民单位(甲方):运输单位(乙方):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之间签订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非居民单位(甲方):是指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简称非居民单位),分为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和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

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向特定人员,如内部员(职)工、学生等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等。

例如,农贸市场属于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的职工食堂属于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

甲方属于餐饮服务类非居民单位的,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甲方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的,应当在甲方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运输单位(乙方):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各区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运输:是指乙方将厨余垃圾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4)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篇1非居民类其他垃圾清运合同甲方:清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非居民类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正规清运公司,有能力和技术清理非居民类其他垃圾,乙方为需要清理非居民类其他垃圾的单位,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保障乙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规范非居民类其他垃圾的清理工作,确保垃圾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垃圾种类和数量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对非居民类其他垃圾进行清理处理,垃圾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垃圾等。

2. 乙方应当提供准确的垃圾种类和数量信息供甲方参考,以便甲方制定合理的清运方案。

第三条清运方式和地点1. 甲方应当选择适当的清运方式,根据乙方提供的垃圾种类和数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理工作。

2. 清运地点由乙方提供,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四条清运费用1. 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和费用适当考虑,与乙方协商确定清运费用,并在工作结束后向乙方出具清单。

2. 乙方应当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清运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逾期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1. 甲方在进行清理工作时,应当购买相应的人身伤害险、财产险等保险,保障清理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财产的安全。

2. 若因甲方过失或疏忽导致乙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提供的垃圾种类和数量信息不实或造成清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进行工作,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1. 若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依法处理剩余事宜。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2. 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7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7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非居民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垃圾运输服务提供商):[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将其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乙方进行合法合规的运输和处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范围及内容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厨余垃圾的运输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垃圾收集、分类、打包、运输至指定处理地点等。

2. 甲方需确保交付乙方的厨余垃圾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并配合乙方进行垃圾分类工作。

二、服务期限及合作方式1.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2.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厨余垃圾数量准确,并及时通知乙方进行运输。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收集。

3. 双方共同制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并确保双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厨余垃圾运输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和服务计费方式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明细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XX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产生的垃圾运输服务费用。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向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

四、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1. 双方应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合同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信息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规定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明细表》。

北京市非居民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北京市非居民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

北京市非居民其他垃圾清运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清运单位):[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非居民其他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范围及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非居民其他垃圾清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垃圾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处理。

服务范围覆盖甲方指定的全部区域。

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清理垃圾、确保垃圾处理符合环保标准等。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垃圾清运服务费用根据甲方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按月结算。

具体费用计算方式和标准如下:(详细费用计算方式及标准)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底前向乙方支付垃圾清运服务费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服务质量与标准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垃圾收集分类应全面彻底,确保垃圾分类准确率不低于XX%。

2. 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滴漏、遗撒等现象。

3. 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无害化处理。

五、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垃圾分类的指导和建议,配合乙方做好垃圾收集分类工作。

2. 甲方应确保垃圾量真实,不得隐瞒实际垃圾量。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2. 乙方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乙方应对收集分类的垃圾进行合法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处置不当。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1. 若因乙方服务质量不达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甲方隐瞒实际垃圾量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4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4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4篇篇1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甲方:北京市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乙方:某公司鉴于:1. 为了规范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的运输、处理工作,保障环境卫生,节约资源,依法规范垃圾处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2. 甲方具备从事厨余垃圾运输处理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是一家非居民单位,需要委托甲方进行厨余垃圾的运输处理。

一、服务内容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厨余垃圾运输服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厨余垃圾的集中运输、转运、中转和处理等服务。

二、服务费用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收款。

三、服务时间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和要求,提供全天候的服务。

2. 在特殊情况下,如交通管制、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甲方有权调整服务时间,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四、服务质量保证1. 甲方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厨余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2. 甲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五、违约责任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2. 若由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外泄。

2. 若因一方泄露保密信息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服务结束后终止。

2.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提交相关部门仲裁处理。

甲方(盖章):北京市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盖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篇2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第一条定义为了规范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保障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5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5篇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5篇篇1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厨余垃圾的运输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位置)收集厨余垃圾,并按规定时间将厨余垃圾运输至指定处理点进行处理。

1.2 乙方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安全地进行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保证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垃圾泄漏。

1.3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厨余垃圾的运输工作。

第二条价格和结算方式2.1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为__________元,由甲方每季度一次性支付。

2.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结算单据。

2.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双方应重新协商价格和结算方式。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或者造成厨余垃圾的泄漏、污染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2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需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第四条协议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

4.2 如有续签意愿,双方须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非居民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垃圾运输服务提供商):[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厨余垃圾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的收集、分类、装载、运输至指定处理地点等工作。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服务起始日期]至[服务终止日期]。

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协商。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厨余垃圾运输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计算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进行描述]。

四、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厨余垃圾,并为乙方的正常作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2.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厨余垃圾运输服务;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的环保和安全;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五、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标准,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垃圾不泄漏、不污染环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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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4——2723合同编号:SHLJ- - -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四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之间计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

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

(2)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并经本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专项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收缴、结算的单位。

(4)收集运输:乙方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的过程,也称收集清运。

(5)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其它垃圾。

(6)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7)餐厨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残液、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8)废弃食用油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以及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

(9)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外的其它生活垃圾。

(10)合同编号:由丙方负责编号,共分五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SHLJ(“生活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为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月(如合同2013年12月生效,编为201312);第四部分为合同终止年月(如合同2015年11月到期,编为201511);第五部分为顺序代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从00001-99999)。

例:SHLJ-110101001-201312-201511-00001。

丙方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发布的地区和街道代码。

5.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产生者与回收企业可参照有关合同文本签约;餐厨垃圾由具有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废弃食用油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属地特许收运企业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

6.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9。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丙方核定、收缴、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据北京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1)执行。

甲方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各环节费用分割比例以甲方住所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3.乙方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京政容发〔2013〕95号文附件2),记录每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数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结算方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甲方按照年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一年度开始前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年度届满后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2)甲方按照半年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半年度开始前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半年度届满后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3)甲方按照季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季度开始前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季度届满后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5.甲方应当缴存的首个计量计费周期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人民币元;自第二个计量计费周期起,甲方的生活垃圾核定量及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以前一个计量计费周期内的实际量为基础,由甲、乙、丙三方以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6.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的,应当按照丙方要求及时补足;甲方缴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剩余的,可抵缴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下一计量计费周期的,丙方应当将剩余费用返还甲方。

7.甲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丙方应当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

8.丙方向乙方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的具体方式为:。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服务,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交由乙方收集清运,并按时向丙方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甲方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不得混装混运、乱堆乱放。

4.甲方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垃圾分类投放的需要,并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不满1个标准容器的,也按照1个标准容器记录。

5.甲方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6.甲方应当保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有专门存放地点,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

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收集清运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应当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生活垃圾装车工作,并在《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8.其他约定:。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资格与能力;如乙方为经营性企业,应当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及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并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管理工作。

3.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收费标准,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用。

4.如甲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收集清运,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工具和专用运输车辆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6.乙方收集工具和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功能齐备,不得有垃圾飞扬、粘挂、遗洒、泄露等现象。

7.乙方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8.乙方每次收集完毕后应当将垃圾收集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损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甲方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

9.乙方在收集清运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0. 其他约定:。

第五条丙方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当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布,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

2.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人数、经营状况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生活垃圾产生量。

3.丙方受本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有权监督并督促甲方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丙方应当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5.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乙方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集运输费用。

6.丙方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垃圾处理的规定,与垃圾接收单位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

7.丙方应当主动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收费政策及标准,并出示相关文件供其查询。

8.丙方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9.其他约定: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经丙方书面催缴仍未缴纳的,除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丙方有权通知乙方对甲方暂停提供服务。

2.乙方未提供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或收集清运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达到服务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日期等信息告知丙方,并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4款的约定做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

4.其他约定:。

第七条转让限制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方以外的任何人。

第八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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