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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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及《xx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不断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作用,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二、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

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适度保障。

加强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

三、制度内容(一)精准识别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口实施救助和供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农村特困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1)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政府主导: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分分类: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供养对象,进行分类供养,实现个性化服务。

(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三、主要措施1. 普查登记:通过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供养需求,建立档案,构建数据库。

2. 供养标准:制定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水平基本、合理和公平,根据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 供养方案: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供养方案,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住房等保障,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关怀。

4. 提供服务: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资金和物质援助,开展志愿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6. 宣传教育: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特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7.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组织保障1. 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困供养 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 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实施方案特困供养是指国家对生活无着力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出一系列特困供养实施方案,以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下面将就特困供养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特困供养对象是指生活无着力人员中因疾病、残疾、年老、孤独、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进行认定,并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名册。

二、特困供养标准的确定特困供养标准是指特困人员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特困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还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特困供养保障措施特困供养保障措施包括社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多方面内容。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体系,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关爱和帮扶工作,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特困供养管理机制特困供养管理机制是指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供养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特困供养宣传教育特困供养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特困供养政策和措施,增强社会对特困人员的关爱和帮扶意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特困供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特困人员,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特困供养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特困供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让更多的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

民政特困供养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有一部分特困人员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供养实施方案,旨在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特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的孤寡老人;生活无着、无法独立生活的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重病患者、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自力更生,需要社会给予帮助。

三、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将根据受供养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制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供养标准包括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一定的生活补贴。

同时,还将提供必要的心理、精神支持,确保特困人员身心健康。

四、供养方式。

特困供养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等形式。

社会救助是通过社会力量、慈善机构等向特困人员提供帮助;临时救助是在特殊情况下向特困人员提供短期救助;长期救助则是对长期特困人员进行长期供养。

不同的供养方式将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需求。

五、供养管理。

特困供养管理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特困人员进行登记、评估和监督。

同时,还将建立专门的供养机构,对特困人员进行全面的帮扶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特困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意识。

同时,还将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特困供养工作中来。

此外,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特困供养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七、结语。

特困供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我国特困人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帮扶和保障。

政府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特困供养工作,努力让每一个特困人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计划

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计划

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特困人员供养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那些因生活困难而无力自给自足的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的安全工作是保障特困人员生活安全和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目标、保障特困人员食品安全、加强特困人员医疗保障、改善特困人员居住环境以及完善特困人员法律保障等方面,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计划。

二、特困人员供养安全工作目标1. 提高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加强特困人员食品安全监管,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供养体系。

3. 确保特困人员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并加强对重大疾病的救治。

4. 改善特困人员居住环境,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

5. 完善特困人员的法律保障,加强对特困人员权益的保护。

三、保障特困人员食品安全1. 加强特困人员食品供应商的准入许可制度,确保食品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2. 加强对特困人员食品采购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定期组织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对不合格机构进行整改。

4.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特困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特困人员医疗保障1. 完善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确保特困人员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2. 组织开展特困人员健康体检,及时发现特困人员的健康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

3. 加强对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治的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和医保报销等措施。

4.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特困人员优先就诊服务,缩短就医等待时间。

五、改善特困人员居住环境1. 加强对特困人员集体供养机构的环境卫生监管,确保居住环境卫生达标。

2. 完善特困人员集体供养机构的设施设备,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条件。

3. 鼓励特困人员选择社区供养和家庭供养,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

4. 加强特困人员社会融入,组织社会化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帮助特困人员融入社会。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

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福利中心、县老年养护楼承载规模,各乡(镇)根据乡(镇)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一)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就近的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敬老院入住满后可以纳入县福利中心和县老年养护楼集中供养。

对于全县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县福利中心(思旸镇敬老院)集中供养。

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县儿童福利机构。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3X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

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核查,对有疑义的进行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核实的比例不低于30%,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银行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政〔2020〕X号,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民福函〔20XX〕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按照XX 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XX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X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1、首次评定。

由县(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市)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

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县(市)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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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完善特困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根据《X市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x〔X〕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X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

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开展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

X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

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

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供养对象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区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认真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申报工作。

依据X省民政厅、财政厅《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X〕471号)规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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