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与移交办法X

合集下载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 归档 与移交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 归档 与移交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援外八项规章(188号文)

附件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成套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维护我国的良好声誉,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受援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项下主要由我国进行考察、设计并提供设备材料、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我国成套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共同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成套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承包的项目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并享有管理自主权。

监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的委托和授权分别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承担的监理任务承担法律和经济技术责任。

实行企业总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充分调动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条 外经贸部将通过招标(包括内部公开招标、有限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择优选定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任务;择优选定有资格的设计监理企业对规模较大且工艺相对复杂的成套项目实施设计监理,有效控制设计的质量、进度、建设和投资规模以及设计变更;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择优选定有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

第六条 外经贸部对成套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成套项目的考察、设计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外经贸部(或由外经贸部提请其他有关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将相应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管其职位或岗位发生何种变化)的法律责任。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最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背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援助活动,定期向一些较为贫困的国家提供援助。

援助的形式包括人力资源援助、医疗设备援助、技术援助等。

其中,技术援助是指我国向援助对象提供技术资料、设备等以促进对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对外援助过程中,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目的为了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实现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管理。

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收集1.收集对象技术资料收集范围包括我国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团队、成套项目执行机构、按揭银行、技术咨询单位、配套制造商等。

2.收集方式技术资料的收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建立技术资料库,由技术专业人员对外收集技术资料并进行整理;•邀请专业咨询公司或企业进行技术资料调研和分析。

技术资料保管和利用1.技术资料保管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保证资料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应该规定不同级别的技术资料管理级别和保密级别,并分类管理。

2.技术资料利用技术资料可以用于以下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支持验证;•分析、设计、开发和测试;•作为标准文档。

3.技术资料转移技术资料转移应严格控制,需要确保对外援助国保密。

技术资料归还在对外援助项目完成之后,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应归还给出借方或者用于与维护、维修等相关服务有关的特定程序中。

如果资料有备份的,在归还时应当同时删除备份资料。

如果资料有认证、鉴定等特殊手续的,在进行认证、鉴定后才能实现归还。

管理要求1.技术资料要妥善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2.技术资料要及时更新,保证使用的准确性和最新性;3.对于技术资料的利用,应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当限制利用和存储,及时销毁。

管理措施对于技术资料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加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1.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2.加强技术资料管理级别,动态管理机制的制定和完善;3.加强对外援助技术资料的监督,加强对技术资料使用的监管。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2009年03月26日点击数: 2059 来源:商务部撰稿人: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与移交办法X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凡有分包内容的成套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资料,并对此负全责。

第六条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套项目的归档资料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成套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技术组负责人应对资料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其认真领会、掌握《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资料的形成与收集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以商务部核准的工程项目划分为依据,随进度、按专业进行系统收集,并形成种类齐全、份数足够的所有原始资料。

第九条纸质资料形成的要求(一)归档资料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成套项目实际相符合,具有可追溯性,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采用本办法中规定的表格样本(见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网站:最新资讯 / 援外业务 / 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网页:)《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有关配套表格(第一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表格,则参照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本行业规定的标准表格。

(三)归档资料应在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处,如实填写,且字迹清楚,不得代签。

(四)归档的文字资料应采用A4幅面(297mm*210mm)耐久性强的纸张,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如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竣工图纸的编制要求竣工图是成套项目中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成套项目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改(扩)建等的重要依据,因此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竣工图,确保竣工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竣工图随工程进度编制,不得滞后。

2、凡按施工图施工,未发生设计变更的,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的空白处,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图章样本见附件1)。

3、凡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的,且图面变更量未超过1/3的,可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注明修改的依据,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4、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及图面变更量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5、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是编制竣工图的主要依据,因此,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类,并在上面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6、凡一条设计变更记录涉及到多张图纸的,每张图纸均应做相应的变更修改。

7、设计代表、施工技术组总工程师、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审核竣工图纸,以确保竣工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真实反映成套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资料的归档整理第十条成套项目竣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分类方法(详见附2-1~2-5),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移交。

第十一条归档资料(竣工图文件除外)共编制两套(正本一套、副本一套),每套均由纸质资料和规定的电子版资料组成。

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

竣工图文件编制一式三套,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一套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另一套副本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正本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制作归档资料副本时,如原件份数不足,可以使用正本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归档资料的组卷第十三条组卷的原则(一)文字资料和图纸原则上不能混装,如有必要混装组卷的资料,应该文字资料在前,图纸在后。

(二)遵循资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保持卷内资料的有机联系。

(三)在按照上述原则的组卷条件下,卷内资料应按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划分及形成时间有机地进行编排,系统地组卷。

1、工程图纸按专业组卷,同专业的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2、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子单位)顺序逐级编排组卷。

3、钢筋、水泥、砂石等公用材料的有关资料应单独组卷。

4、单位工程的归档资料总量超过20卷的,应编制总目录且独立成卷。

第十四条案卷编制(一)案卷构成案卷应由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备考表和封底构成并按此顺序装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样本详见附件3至5)。

(二)案卷页码编号1、每卷页码独立编号,卷内有书写内容的资料均按页面编号,页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写在页面的右下角(背面如有内容,编写在背面的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封底不编写页号。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有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已有页码的不必重新编号。

第十五条案卷规格与装订(一)案卷规格: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封底均应采用70g以上、A4幅(297mm*210mm)尺寸的书写纸张制作,图纸统一折叠成A4幅面,小于A4幅面的要用A4白纸衬托。

(二)不同幅面的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出外面。

(三)案卷厚度:文字资料以近40mm为宜,图纸资料以40 mm—60mm为宜。

考察、勘察报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独立成卷。

(四)包括文字和图纸在内的所有零散资料均必须整齐牢固装订成卷,装订前应剔除金属物,建议采用线绳左侧三孔装订法,订结打在背面。

装订线距左侧20mm,上下孔距中孔80mm,避免装订线压占页面上有图、文内容的部分。

必要时,装订线一侧根据案卷薄厚加垫草板纸。

自然成册的资料不必另行装订,但不得带有金属装订物,不得以塑料装订物打孔活页装订。

第十六条案卷的装盒资料移交前不必装盒,正式移交后在经济合作局使用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档案专用装具统一装盒。

第六章电子文件收集与整理第十七条电子文件的收集电子文件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有关文字资料和图纸的电子版本(见附件2-1~2-5中电子文件移交相关部分);二是反映项目实施各方面情况的音像和图片资料的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内容和分类目录见附件6)。

第一类电子文件最终版确定并印制相应纸质文件后,应立即将最终版的电子文件存入专用的暂存存储器中(其它无关电子文件不得与此混存),或刻录成盘,妥善保管,供电子文件归档整理时使用。

必要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临时归档备案。

第二类电子文件形成后应立即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中备份。

在纸质资料正式装订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尤其是需扫描成电子文件的纸质资料,如图纸类电子文件的存储格式要求如下:(一)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移交时要求转化为PDF格式。

(二)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BMP 为通用格式。

(三)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四)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结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RMVB为通用格式。

(五)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六)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十八条电子文件的整理(一)对拟刻入光盘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鉴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和审核。

(二)对照纸质文件逐一核对,确保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存储格式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三)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各电子文件所依赖的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有无病毒感染等。

(四)按附件6的分类目录存储检验合格的音像、图片电子文件,必要时增加子条目。

第十九条电子光盘的刻录及包装要求(一)文字、图纸、音像图片等三类电子文件不能在同一张光盘中混装,须分别刻录在不同的光盘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