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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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考卷三答案

2005年司考卷三答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债权人乙在“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l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的情况下,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又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可知,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2003年5月到2004年7月已超过了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债权人乙依法已无权行使为性质只能依据乙的主观意图去判断,而不能依据甲的主观意图判断。
2.[答案] B
[考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被帮工人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蜜蜂虽是甲饲养的,但是由于“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才致丁被蜜蜂蜇伤的,而猪是乙饲养的。由此,是由于第三人乙的原因导致的蜜蜂蜇人,而且乙有过错,因为自家的猪冲入别人院子并撞翻别人的蜂箱,显然乙作为猪的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第三人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蜜蜂的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是由约定产生的,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约定“演唱自创歌曲2—3首”,但没有指出是哪2—3首,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自创歌曲一种,没有其他选择,是简单之债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不是多数人之债。ACD项不符合题意,B项是正确选项。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学科概述:民法通则每年都是司法考试(或者律考)的重点.因为这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运用最多的部分之。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民法及其理论运用的比分在以后的考试中仍将是重点,不会有减少的趋势。

在民法通则部分,主要的重点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分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确定及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特别是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合伙债务的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整个部分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箅,中止与中断:物权,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原始取得(特别是善意取得制度);债权概述,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事责任,—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人身权,人格权的类型(特别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04.卷三单.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足—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辨权,其中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均属支配权,同时限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任何权利都存在对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人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不作为,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亦称“对人权”,故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2005司考真题答案

2005司考真题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试卷一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D2. C3. D4. A5. A6. B7. C8. C9. D10. D11. B12. A13. C14. D15. A16. B17. B19. D20. C21. A22. D23. C24. D25. B26. C27. A28. B29. B30. D31. D32. A33. C34. A35. C36. D37. B38. C39. D41. B42. D43. C44. A45. A46. B47. A48. C49. D50. 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CD52. BD53. ABC54. BC55. CD56. ABC57. BCD58. CD59. ABD60. ABCD62. ACD63. ABC64. ACD65. ABCD66. ACD67. AB68. BC69. AD70. AC71. ABC72. BCD73. BD74. CD75. ABCD76. ACD77. AB78. AB79. ACD80. BD81. BD82. CD84. ABCD85. ABCD86. AC87. CD88. ABCD89. ABCD90. AB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91. ACD92. D93. AB94. AD95. AD96. BC97. C98. ABCD99. BC100. AC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试卷二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B2. D3. A4. D5. B6. A7. B8. D9. C10. D11. B12. C13. B14. C15. D16. B17. D18. C19. A20. C21. D23. A24. D25. D26. C27. A28. D29. B30. B31. A32. D33. C34. C35. D36. C37. A38. B39. B40. C41. D42. D43. C45. B46. B47. C48. D49. D50. 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 答案】B
3 甲为菲国家工作人员 ,是某 国有公 司控股的 .
有 ,按 照 主犯 的犯 罪性质 定 罪 。 ”本 题 中 ,甲为 非 国家工作人 员 ,是 某国有公 司控股 的股份有 限公 司
主管财务的 副总经理 ,乙为 国家工作人 员,是 该公 司财务部主 管。 甲的职务 高于 乙,应 当认 定甲是主
犯 , 乙是 从 犯 。 所 以 , 应 当认 定 二 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断 是 否 为 撤 销 权 及 是 否 可 以行 使 。鉴 于 乙 于 2 0 03

选编 了 2 0 0 5年 司法 考试 的部 分 真题 进 行详 细讲
解,让 大家熟 悉司 法考试 的题 型 与作答要 求 ,增
加 对司考的认识 ,从 而更好地备 战司考。

年 5月 已经得 知转 让事 实,故 当其于 2 0 0 4年 7月
维普资讯

兰 持 目人 主
・题赏 考 析・
20 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05

O佚 名
编者 按 : 国家司法考试 是 国家统 一组 织的从 事特定 法律 职 业的 资格 考试 。初任 法官 、初 任检 察官和取得律 师资格 必须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国 家司法考试 每年 举行 一次 ,主 要测 试应 试人 员所 应具备 的 法律 专 业知 识和 从 事法律 职 业 的能 力 。 考试 内容 包括 :理论 法学 、应用 法 学、现行 法律
主 张 时 已经超 过 1 的 除 斥 期 间 ,故 无 论 撤 销 权 是 年 否 成 立 ,均 不得 行 使 撤 销 权 。 选 项 B 不 当 选 。 其

单 项选 择题
1 甲欠 乙 1万元到期 未还 。2 0 . 0 3年 4月 .甲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一、布局欠合理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

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

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

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

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

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司法考试之重点。

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

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司法考试之重点。

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

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

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司法考试历年之重点内容。

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

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

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

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一、名词解释1、相对权2、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4、实用新型专利5、邻接权二、简答题,谈谈我国民事法律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6、法人有无人格权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名词解释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

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江帆执笔)4、实用新型专利(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一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生版社2002年第二版)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文献由版社1993年版)引用了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5、邻接权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生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由版权的性质二、简答题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此题考查的是中国民事法律效力期间问题,而非民事实体法上的时限体系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可参见《民法原论》(上)或《民法总论比较研究》、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民法原论》(上)的相关表述,重新整合,似较宜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定义,我以为答中卫星老师所认可的王泽鉴的界定为佳,具体可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及中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社2004年)此外,亦可参见郑云瑞《民法总论》北大社2004年关于形成诉权,我不赞成答,而且我在考试时也没答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对此仅寥寥数语注意:(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法人终止不尽一致(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二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原谅)5、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民法原论》(上)有明确的相关表述不过a.代理人滥用复任权(即擅自复代理)是否亦应属代理权的滥用b.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是否涉及表见代理我对此尚存疑问,望斑竹指点6、法人有无人格权可参考《民法原论》(上)及马俊驹教授的论文《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讲座、论坛上的发言,以及其弟子梅夏英的主张,这些可参见马俊驹教授最近主编的有关民法典制定的一本书或有关法学网站除此之外,有必要注意:(1)尹田的三篇论文:《论一般人格权》《论人格权的本质一一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论法人人格权》(2)薛军的两篇论文《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4)马俊驹、张骏(?)的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上的那篇关于人格权立法问题的论文(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6)法人有无人格权与法人有无人格不是一个问题易言之,a.人格权人格权利能力的关系需厘清b.本题作答无法回避法人的本质人格权的本质(7)本题作答似乎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涉,糟糕的是,23号我却写到答题纸上了很遗憾一一我与马教授、梅夏英副教授的观点不一致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注意题干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清华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二、简答第4题)稍有不同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阐述很散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a.试卷上将"未成年人‘、印为"未年人"b.我个人觉得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由的最好的一道c.此题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等、未成年人纯受利益、法定代理转承责任等亦有涉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此题曾在2002年(?)考过,只是措辞有丁点差异,不再多言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我答得最差劲儿的一道:(实在不敢置喙注意: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二、简答题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注意:(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宽谅)6、法人有无人格权(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正确答案:D解析: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

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需有下列几个要件:1、客观要件,就是必须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就是发表内心意思的行为。

比如在合同书上签字,就是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须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就是想使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

比如说想签订合同就是一个效果意思。

(2)须有表示意识。

表示意识是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所应具有的意义是清醒理解的那样的心态。

也就是说,表意人完全了解他的表示在一般人看来意味着什么。

比如说签订合同,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同他人签订一个合同,以后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这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3)须有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是实施行为的意思。

换句话说,如果该行为是他主观上想要实施的,结果他实施了,那么其行为是具有行为意思的。

比如说自觉自愿地签订了合同,那就是有行为意思。

再比如被人麻醉后给按了手印,就是不具有行为意思。

3、行为能力要件。

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行为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被认为是意思表示。

联系意思表示的要件来分析本题中乙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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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
类精解-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亡宣告故人民法院撒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这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每年都考,只是稍作变化:
答案:B
2,(00、卷二、单、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

生死不明。

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D.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考点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别》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之日为1995年6月17日。

因此,1997年6月16日真正届满2年。

故6月17日起可以提出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54条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如果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则正确答案为B,但是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如果条文明确规定了日期的起算期限,则不用参考《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

因此。

在本案中的起算点为6月17日,而非6月18日。

答案:A
3,(00、卷二、多、59)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

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此后。

有人意外地发现丁某依然生存。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做出新判决,撒销原判。

请问:在下列那些情况下,丁某因宜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考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婚姻关系是考试重点。

答案:ABC
4(99、卷二、单、2)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丙死亡后1年。

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考点参见上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参见上题
应注意的问题参见上题。

答察:B
三、民事行为能力
(99、卷二、单、1)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1)行为能力的认定由法律规定,与智力超常无关,非个案认定(关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鉴定除外)。

(2)注意区别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结合《合同法》第4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除上迷两项行为以外的民事行为为
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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