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1980〕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80.01.16【实施日期】1980.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1980年1月16日川府发〔1980〕36号)省革委:根据省委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调动我省各高等院校办学的积极性,把教学、科研成果与教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科研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前提下,自力更生,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用增产增收的部分收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奖励先进,鼓励多出人才,快出成果,解决各院校的一些急迫问题,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一)高等院校基金,是院校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按经济规律办事,组织的经济收入,是国家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外的一种补充。
其收入范围包括:1.教学实习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室)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制造或加工的收入及生产实习所生产的产品、半成品对外出售的收入;2.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测验、化验、计算、翻译、解剖、设计、打样、制作标本、电教软件以及照相、绘图,印刷等收入;3.科研成果和技术革新转让收入,与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后的分成收入,或承担外单位科研试制任务,完成任务后的经济收入;4.出售科研研制产品的收入;5.计划外的短训班、进修生及附设函授、夜大学、补习班的学杂费收入;6.学生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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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19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较快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和素质,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还存在一些不规模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好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测试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公会和管理中心。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扶持,加快发展,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优越的社会环境。
(三)各项原则。
1、发展与规范并重。
坚持在发展中进行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搞好清理整顿,加快脱钩改制,健全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3、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教师〔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川教〔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2015〕36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校外教学点。
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财科教〔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含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一)确保研究生奖助政策不留死角。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编列预算,并统筹利用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二)做好预科生资助相关工作。
预科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比照相应教育阶段资金筹集办法解决。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全覆盖。
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接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省级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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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
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