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同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核准工作,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承接交通项目审批和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接国家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一)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接国家下放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部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权限下放省级政府。
鉴于目前四川省目录正在编制,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现将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的高速公路项目核准部门明确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余下放的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权限,将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目录为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待项目审批、核准所需前置性文件齐备后,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评标专家各网络抽取终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研究修改,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附件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
非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四川省评标专家的名义参与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在从事工业(含内贸)、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并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商各行业主管部门议定。
第五条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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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4〕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落实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
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政策。
抓紧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
推动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
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三级电子平台联网运行。
实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制度,开展“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部署,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二、深入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加快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模,继续推进专项资金整合。
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扩大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范围。
省进一步要求2 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解释,也适用于对既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各招投标备案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修改后的《省进一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格式作如下修改: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
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部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规
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4]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知
(川财综〔2014〕29号)
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通知》(川府发〔2014〕16号)精神,清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及2014年省政府重点改革范围。
为贯彻省委决定和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收费项目最少”的工作目标,我们在去年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
理和规范,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认真做好“去库存”工作,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市场行为,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一)认真落实我委《关于放开有线电视安装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5号)要求,有线电视安装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企业承担。
承建方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5212-2008)规范,编制清晰、明了的施工图预算,并据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安装成本、服务质量、安装费用等内容,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
(二)省广电网络公司在各地承建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政府部门原批准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二、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政府定价标准,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一)省广电网络公司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规定,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和优惠减免政策。
在有线电视模数转换期间,负责统一配置主终端单向标清基本型机顶盒(含智能卡)一台,完善相应政策配套措施,保证传输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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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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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
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