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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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
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
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
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
2。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川经[2008]42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18日川经[2008]4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有关用电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深化我省直购电试点,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特殊时段电价扶持政策。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及扶持电价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解铝、氯碱、碳素、黄磷、电石、钢铁、铁合金(含工业硅)7个行业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

二、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7行业中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12号)确定的直购电试点用电企业,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实施;其余用电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2)。

三、资金来源扶持电价资金由省工业发展资金、省电力公司、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共同承担。

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省电力公司输电价格降低1.5分/千瓦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2.5分/千瓦时,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0.5分/千瓦时。

主网统调统分电厂包括2008年11月底前投产运行的所有电厂,“5.12”地震受灾严重电厂除外(具体发电企业名单见附件3)。

四、实施方式相关用电企业在执行直购电价格的基础上用电价格再降低7.4分/千瓦时(其中: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1分/千瓦时;水电企业、省电力公司、火电企业共降价6.4分/千瓦时)的实施方式为:(一)省工业发展资金补助由省经委负责统筹安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川发改价检[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3]659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行政处罚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

第三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四条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中央企业延伸至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六)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五)本辖区内中央企业的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中央企业在川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六)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七)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 )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行 计 件 收 费 , 件 收 一 不 实 每
取 10 0 0—8 0 元 : 00
( )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照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中 涉 二 涉 按 及 财产关 系 的收费标 准执行 。 四 、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代
酌 减 收 取 ; 行 案 件 , 照 一 审 或 二 审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执 按
十 、 上 各 类 收 费 金 额 按 人 民 币计 收 。 师 办 理 以 律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 以 收 由 可
取外 币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 务中心和政府采购 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 [o s 2 o号 2 o  ̄2
2% 一 1 %
三 、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代
协 商 解 决 , 商 不 成 的 , 以 提 交 律 师 协 会 或 主 管 司 协 可
法 行 政 部 门协 调 。 八 、 上 各 项 标 准 , 另 有 指 明 外 , 指 诉 讼 案 以 除 均 件 一 审 的 收 费 标 准 。 办 理 一 审 而 办 理 二 审 的 , 一 未 按 审 标 准 收 取 ; 办 理 一 审 又 办 理 二 审 的 , 一 审 标 准 曾 按
得超 过本标 准下 限的 3 O% 。
( ) 理 申诉 案 件 一 代
实 行 计 件 收 费 , 件 1 0 — 0 0元 。 每 00 60 ( ) 入再审 程序后 , 代理 过一 审或 二审 的 , 二 进 未 按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原 代 理 过 一 审 或 二 审 的 , 按 收费标 准减半 收取 。 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合等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0年6月10日川发改物价〔2010〕399号)
四川省电力公司:
凉山州甘洛县新建国合水电站(装机容量2万千瓦)、木瓜坪水电站(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古子水电站(装机容量0.25万千瓦)。

上述电站已并入四川电网运行,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川价电发〔2009〕59号文件规定,现核定其临时上网电价为0.288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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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能源[2008]9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
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川发改能源[2008]97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煤炭局、川煤集团、相关发电公司:
近几年来,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订货改革,初步形成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为保障煤炭有效供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国家煤炭订货改革和煤炭供求市场形势,保障我省电煤稳定供应和煤矿正常生产,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物价局共同协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暂停召开2009年度电煤供需衔接订货会议。

现就做好2009年全省主网火电厂电煤供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省煤炭供需形势与全国形势一样,将在总体平衡的基础上趋于宽松,但由于存在产运需结构性矛盾和一些不确定因素,仍有可能会出现部分品种、区域和时段性矛盾。

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煤电企业一定要认真分析形势,按照国家继续深化煤炭订货改革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电煤订货方式改革,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煤炭、电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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