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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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微型计算机作为一种常见的电子设备,其能效是衡量其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程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提高微型计算机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世界各国纷纷设定了能效限定值,并根据能效水平划分了相应的能效等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微型计算机的能效限定值。

能效限定值是指微型计算机在特定工作状态下所允许的最大能耗值。

世界各国在制定能效限定值时通常会考虑微型计算机的工作状态、性能要求、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要求,能效限定值一般以功率密度或功耗为单位进行限定,如每单位面积或每台微型计算机的最大功耗。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微型计算机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是根据微型计算机的能效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分为高效能、中等能、低能耗等几个等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能效等级的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根据微型计算机的能效水平、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进行评估。

高效能级表示微型计算机能效较高,能源利用效率较高,对环境影响较小;中等能级表示微型计算机能效一般,能源利用效率一般,对环境影响较大;低能耗级表示微型计算机能效较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对环境影响较大。

然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意义。

设定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可以促使生产厂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注重提高电子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通过对能效限定值的设置,可以引导行业朝着能源节约和环保方向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微型计算机的能效水平。

能效等级则为用户提供了一个选择电子设备时参考的指标,有助于用户购买高效能的微型计算机,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的制定也有助于推动政府加强对微型计算机的监管和管理,促进电子设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微型计算机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国和地区应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标准,共同推动微型计算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更加绿色、低碳的数字化生活环境。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睡眠状态功率
对 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计算机显示
器的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睡眠状态功率三个项

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分别符合 GB 21520 的相关要

求,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3
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 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 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附件 16
编号:CEL 014—2016
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的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也适用于主 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但作为显示器产品流 通的显示设备。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叙尔热雷县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点、使用面广采用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运营管理。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开始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节能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标记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品类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安全等级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的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功耗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耗电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产品能效检测调查报告;(三)能效标识样本;(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操作方式等有关材料;(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西欧国家获得国家认可监管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掮客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文件: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通常是根据国家的能源战略和政策文件来进行的。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国家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减排政策、能源技术创新政策等重要内容。

能源效率标识作为能源管理和能源消费者的重要指导手段,在这些政策文件中往往有明确的提及和规定。

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源效率标识还需依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能源效率标识作为推动能源高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降低污染排放和环境破坏,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商标法律法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能源效率标识可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出现,用以说明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

因此,商标法律法规也为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商标法、商标管理条例等。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需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

4. 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也需参考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组织制定,如ISO 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IEC 60034(旋转电机能效等级)等。

这些国际标准和规范可为能源效率标识的内容、要求和实施方法提供指导和参考。

5. 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价方法: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还需依据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价方法。

这些标准和方法通常由能源管理、能源评价、能源审计等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制定,如能源管理系统规范、能源效率评价指南、能源审计规程等。

这些标准和方法将帮助确定能源效率标识的测量和评价方法,提高能源效率标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主要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文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商标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内容。

微型计算机能效标识规则

微型计算机能效标识规则
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
的现行有效版本。
-8-
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共 页第 页
抽(送)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CPU 物理核心数量

GPU 类型

GPU 型号

额定功率(W)
额定电流(A) 明
硬盘个数
□集成 □独立
硬盘大小(GB)
其它说明:
- 10 -
报告编号: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共 页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11 -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共页第页
序 号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标准
□台式微型计算机及一体机
产品类型
□A 类 □B 类 □便携式计算机
□C 类
□D 类
内存(GB)
□A 类 □B 类 □C 类
显存等效频率(MHz)
显存位宽(位)
显存带宽(FBBW)(GB/s)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
(kWh) 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
见附表

CPU 型号

CPU 最高主频(MHz)
□A 类 □B 类 □C 类
显存等效频率(MHz) 显存位宽(位)
显存带宽(FBBW)(GB/s)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kWh) 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 CPU 型号 CPU 最高主频(MHz) CPU 物理核心数量 GPU 类型 GPU 型号 额定功率(W) 额定电流(A) 硬盘个数 硬盘大小(GB)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按照 GB 20943 的规定。 单位:%
/
9
电源 的显 示器
空载状 态下的 最大有 功功率
按照 GB 20943 的规定。 单位:W
/
13
附件 3
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实 测 值
单 项 判 定
能效 等级 判定
/
/
//
/
/
//
/
/
//
/
≥270 万
/
/ ≥160
/
/ ≥75
/
□标准显示器 □高性能显示器
/
12
编号:
序 号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共页第页

额 定 值
标准 规定值
实 测 值
单 项 判 定
效 等 级 判

标准显
示器
6
能源 效率
按照 GB 21520 的规定。 单位:cd/W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微型计算机能效标识规则

微型计算机能效标识规则

编号:CEL——30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 W的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 6 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注:相关产品定义可参考GB/T 9813《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 mm,宽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含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典型能源消耗(kWh);(5)产品类型;(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典型能源消耗的试验方法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的计算方法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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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159 G5 类
□是 □否
□25× 附加硬盘数
____
□3×附加硬盘数____
内部存储
17
备案方:
16
公章: 日期:
附表
微型计算机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是否有 该项附 加功能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kWh)
台式微型计算 A 类便 B 类便 机及一体机 携机 携机
□1.0/(1 GB)
C 类便 携机
附加功能说明
□是 □否
×(微型计算机 总内存容量
□0.4/(1 GB)×(微型计
____GB-基本 内存容量
五、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序 部件 号 名称
1பைடு நூலகம்主板
规格型号
开关电 2 源/适
配器
技术参数
输入电压 输入电流
/功率 输入频率 输出电压 输出电流
/功率
生产者(全称)
六、其它信息 序号 规格型号
典型能源消 产品 附加功能功耗因 能效 耗(kWh) 类型 子之和(kWh) 等级
注:上述表格填写扩展型号信息。
4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
项目
典型能源消耗(kWh)
产品类型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 (kWh) 能效等级
数值
备注
填写:A 类/B 类/C 类/D 类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14
四、样品描述
产品类型 内存(GB)
□台式微型计算机及一体机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便携式计算机 □A 类 □B 类 □C 类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
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真:

箱:
8
检测报告
编号: 样品名称
抽(送)样单序号
共 规格型号 商标
样品等级
页第 页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3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1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典型能源消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和附加功能 功耗因子之和的计算方法应当依据 GB 2838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 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kWh)
描 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

CPU 规格型号
及 CPU 最高主频(MHz)

CPU 物理核心数量 明
GPU 类型
□集成
□独立
GPU 规格型号
额定功率(W)
额定电流(A)
硬盘个数
硬盘大小(GB) 其它说明:
10
编号: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页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11
2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典型能源消耗应当依据 GB 28380 的现行有效版本 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典型能源消耗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 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典型能源消耗应当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 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8380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 逐一备案。基于产品类型(A 类/B 类/C 类/D 类)、中央处理器(CPU)、 内存、独立显示单元类型(GPU)、硬盘所形成的不同配置(不包 括不同的主板、电源等硬件变化形成的配置)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拟备案单元中典型能源 消耗最高的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 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提交《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 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附件 29
编号:CEL 027——2016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 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 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
5
附件 1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6
附件 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编号:
检测结果
共页第页
序 号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额 定 值
1
典型能源 消耗
按照 GB 28380 的规定。 单位:kWh
2
关闭状态 功率
按照 GB 28380 的规定。 单位:W
/
3
睡眠状态 功率
按照 GB 28380 的规定。 单位:W
/
4
空闲状态 功率
按照 GB 28380 的规定。 单位:W
/
标准 规定 值
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 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 750 W 的 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 0.2946 m(11.6 英寸) 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注:相关产品定义可参考 GB/T 9813《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 45 mm,宽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典型能源消耗(kWh); (5)产品类型;
显存等效频率(MHz)
显存位宽(位)
显存带宽(FBBW)(GB/s)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见附表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kWh)
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
CPU 规格型号
CPU 最高主频(MHz)
CPU 物理核心数量
GPU 类型
□集成 □独立
GPU 规格型号
额定功率(W)
额定电流(A)
硬盘个数
硬盘大小(GB)
15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型计算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微型计算机本体或最小外包装的明显部位。如 果采用在微型计算机本体加施标识的方式,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 / /
实测 单项 能效等 值 判定 级判定
/ / /
12
附表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是否有 该项附 加功能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kWh)
台式微型计算 A 类便 B 类便 机及一体机 携机 携机
□1.0/(1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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