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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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变频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一、标识的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

变频器是指采用变频器技术改变电机工作电源频率,以控制电机速度的电气传动设备。

二、标识的样式和尺寸1. 标识的样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图案、文字、数字等元素进行设计,要求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2. 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的大小和实际情况而定,但最小尺寸不得小于规定的标准尺寸。

三、标识的标注要求1. 标识应标注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

2.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阅读,不得有模糊、残缺等现象。

3. 标识应固定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

四、标识的检验和认证1. 生产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所生产的变频器产品进行能源效率检验和认证。

2.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认证。

3. 检验和认证机构应对所出具的检验和认证结果负责,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处罚。

五、标识的监督和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虚假标注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3.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对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自律和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标识的申请和审批1. 生产商应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变频器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技术文件。

2.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方可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3.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应告知生产商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生产商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七、标识的使用和保护1. 生产商应正确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确保与实际产品相符,不误导消费者。

2. 生产商应保护能源效率标识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仿冒或侵权。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睡眠状态功率
对 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计算机显示
器的能源效率、关闭状态功率、睡眠状态功率三个项

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分别符合 GB 21520 的相关要

求,其能效等级为 X 级。
3
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 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 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附件 16
编号:CEL 014—2016
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的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也适用于主 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但作为显示器产品流 通的显示设备。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多联机新版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多联机新版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电器2022/11准与认证50标STANDARD & CERTIFICATION2022年11月1日,CEL 011—202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以下简称CEL 011—2022),代替CEL 011—2016正式实施。

GB 21454—202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于同一天实施。

CEL 011—2022规定,2022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4年11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这意味着只要是2022年11月1日之后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都必须按照CEL 011—2022粘贴新版能效标识。

4类产品功能不同,能效标识内容有差异CEL 011—2022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其中,风冷式单冷型多联机能效标识内容包括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制冷季节能效比、制冷量、制冷季节耗电量、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能效信息码8个部分。

风冷式热泵型多联机能效标识内容在以上8个部分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全年性能系数。

水冷式多联机能效标识的内容除了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能效等级、制冷量、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能效信息6个部分与上述产品相同,还增加了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适用于水环式水冷式多联机)、制冷能效比(适用于地埋管式、地下水式水冷式多联机)、制冷消耗功率、类型(水环式、地埋管式、地下水式)4个部分。

低温多联机能效标识除了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能效等级、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能效信息码5个部分与上述产品一致,还增加了制热季节性能系数、制热量、制热季节耗电量3个该机型特有的指标。

本刊记者 邓雅静多联机新版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能效参数检测自有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对于这些反映能效参数的检测,CEL 011—2022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的能效等级。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NCA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NCA

附件32 编号:CEL 030—2016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仅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热效率(%);(5)额定热负荷(kW);(6)灶具类型(如:台式大气式灶);(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8)能效信息码;(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3.1 热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720的现行有效版本,热负荷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641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燃气采暖热水炉(两用型):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水热负荷(kW); (5)额定供暖热负荷(kW); (6)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 (7)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8)50%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
2
(9)30%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10)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1)能效信息码; (12)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4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均应 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正面面 板的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 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 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标识应当符合 本规则第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 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3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50%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 30%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应当依据 GB 20665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 热水热效率、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50%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 和 30%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 范围。被测产品的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50%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 30%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应当能满 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0665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2016 年 10 月 1 日
7
CEL 026 家用太阳能 —2016 热水系统
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在 0.6 m3 以下 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GB 26969-2011 家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能效限定值
2016 年 10 月 1 日
及能效等级
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
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4 单元式空气 —2016 调节机
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 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能源效率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
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
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2016 年 10 月 1 日
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ISM)频 段(2450 MHz)电磁能量以及电阻 性发热元件来加热,额定输入功率 GB 24849-2010 CEL 023 家用和类似 在 2500 W 以下的微波炉,包括微波 家用和类似用途 —2016 用途微波炉 单功能的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 微波炉能效限定 以 及 带 热 风 对 流 烧 烤 功 能 的 微 波 值及能效等级 炉。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 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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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016 年 10 月 1 日
1
适用于额定电压 220 V、频率 50 Hz
CEL 005 —2016
普通照明用 自镇流荧光 灯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3 W~60 W, 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 GB 19044-2013 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 普通照明用自镇 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 流荧光灯能效限 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本规则不 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 的规定。
2016 年 10 月 1 日
3
CEL 010 —2016
转速可控型 房间空气调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 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 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 器。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 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
GB 21455-2013 转速可控型房间 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GB 21454-2008
CEL 011 —2016
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 组
适用于气候类型为 T1 的多联式空调 多联式空调(热 (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双制冷循 泵)机组能效限 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定值及能源效率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2
的电动机,如高海拔安装使用的电 动机、排烟电动机、纺织用电动机、 船舶专用电动机;(5)出于安全需 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 减少启动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 的防爆电动机;(6)为变工况专门 设计的电动机;(7)为起重电动葫 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 机;(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 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9) 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机;(10)绕线转 子感应电动机;(11)双绕组和多绕 组电动机。(12)变频电机(频率含 50 Hz,绕组线圈没有特殊要求)有 独立风扇(IC416)。
GB 12021.3-2010 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 源效率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3 电动洗衣机
—2016
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 13.0 kg 及以
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适用于额 GB 12021.4-2013 定洗涤容量为 1.0 kg 及以下的洗衣 电动洗衣机能效 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水效限定值及等 也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洗衣干 级 衣机只考核其洗涤功能。
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机;(2) 电动机能效限定
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启动转矩大、 值及能效等级
特殊要求的扭矩刚度和/或极限扭矩
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启
动电流不能过大、电网电压和/或频
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
电动机;(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
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
0.75kW-37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
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
防爆电动机。本规则不适用的电动
CEL 007 中小型三相 —2016 异步电动机
机主要包括:(1)与其他设备如泵、 GB 18613-2012
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 中小型三相异步
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
等级
CEL 012 储水式电热 —2016 水器
适用于储水式电热水器。不适用于 带电辅助加热的新能源热水器、热 泵热水器(机)。
GB 21519-2008 储水式电热水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13 家用电磁灶
—2016
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 灶(包括组合式器具中的电磁灶单 元 ), 每 个 加 热 单 元 的 额 定 功 率 为 700 W~3500 W。不适用于商用电磁 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CEL 006 高压钠灯
—2016
适用于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
有透明玻壳,额定功率为 50W、 GB 19573-2004
70W、100W、150W、250W、400W、 高压钠灯能效限
1000W 的普通型高压钠灯。
定值及能效等级
适用于 380V 电压,50Hz 三相交流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2016 年版)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实施时间
CEL 001 家用电冰箱
—2016
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 冰箱(含 500 L 及以上)、葡萄酒储 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不适用于 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 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4 单元式空气 —2016 调节机
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 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能源效率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
CEL 008 冷水机组
—2016
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 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GB 19577-2015 冷水机组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
2017 年 1月1日
适用于仅以燃气作为能源的热负荷
家用燃气快 CEL 009 速热水器和 —2016 燃气采暖热
水炉
不大于 70 kW 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 GB 20665-2015 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家用燃气快速热 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含冷凝式燃气 水器和燃气采暖 暖浴两用炉)。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 热水炉能效限定 热 水 器 。 本 规 则 所 指 燃 气 应 符 合 值及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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