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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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群众纪律红线不能碰

哪些群众纪律红线不能碰

哪些群众纪律红线不能碰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8年第10期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执纪为民,回应群众关切,深入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为提升党员干部群众纪律意识,近期,本刊记者采访了黄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陈丰林。

党员生活:请问陈书记,哪些行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表现?陈丰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违反群众纪律新表现,有针对性增加一些处分条款,从《条例》第九章来看,群众纪律主要针对以下几种行为:(一)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

(二)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三)优亲厚友、显失公正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

(四)怠慢群众、粗暴对待群众、欺骗群众等明显缺乏群众感情的行为。

包括: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五)劳民伤财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之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主要特征是不顾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

(六)遇危不救的行为。

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七)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

主要表现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党员生活:近年来,黄石市在查处违反群众纪律问题上采取了哪些举措?陈丰林:近年来,黄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纪理念,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损害干群关系、蚕食群众获得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人民群众对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意度不断提升。

机关工作的五道“红线”

机关工作的五道“红线”

机关工作的五道“红线”在机关工作,要牢固树立起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从平时为人处事的细节出发,划清五道“红线”,做到“五忌”。

划清执行红线,切忌“自搞变通”。

执行力可以说是纪律规矩的重要体现,如果说有人在执行落实上打折扣、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那党的决策部署就不可能落到实处,甚至于跑偏向、走错路。

应时刻强化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与党中央和主管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任何事项都不搞降格以求、不搞自我变通、不搞瞒天过海,坚持标准不放松,不折不扣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政令畅通。

划清程序红线,切忌“越级行事”。

机关工作有一套严格的办事纪律,无论是下级向上汇报,还是上级交办任务,都不能擅自越级,影响上下级间的信任和团结。

“工作人员可以越级反映,但不可越级汇报;领导干部可以越级调研,但不可越级指挥”,这就是机关办事的行事规矩,务必牢记并遵守,确保按正常程序办文办事。

划清言行红线,切忌“妄议妄形”。

有的单位重要决策刚刚讨论,小道消息就不胫而走;有的人喜好私下议论发表不符事实、不合身份的言论;有的对人做事“随性表现”、爱说“出格话”,等等这些都对党和干部队伍现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务必要严守政治规矩,不妄议、不妄言、不妄传、不妄形,不该讲的不讲,不该做的不做,切实维护组织纪律和干部形象。

划清处世红线,切忌“搞小圈子”。

团结与勾结一字之差,但性质迥异。

纵观党内违法违纪案件,不少都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个牵一窝。

讲团结、讲和气、志趣相投可以,但务必自警自重,不能基于共同利益结成“小圈子”,不能依靠“朋友圈”搞“团团伙伙”,尤其是“官商朋友圈”、“官官相护圈”,切忌为违法违纪培植出危险土壤。

划清作风红线,切忌“顶风违纪”。

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是抓的越来越紧、越来越严,成为从严治党的一种新常态。

切不可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要时刻牢记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该要的好处不要,以“三严三实”和“四讲四有”为立身标尺,一切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办事,坚决不逾“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切实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

红线·虚线·底线

红线·虚线·底线

红线·虚线·底线作者:于洪涛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9年第6期作为党员干部,要坚决做到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上不越“底线”,通过“三线合一”架起风险管控“高压线”,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政治上不触“红线”。

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握新常态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把共产主义强化成精神信仰根植于心,增强风险防控责任感和自觉性。

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坚决做到不触碰纪律“红线”。

要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工作上不划“虚线”。

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适应更加主动,引领更加有为,才能把引领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变成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常态。

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全面认识党面临的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求真务实,不要搞花架子,喊空口号,做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关键时顶得住的干部。

生活上不越“底线”。

党员干部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在生活上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慎重对待朋友交往,树立良好家风,管好身边人,防止人事上“近亲繁殖”,有效增强预防“家族式腐败”管控能力,努力成为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的好干部。

(作者单位:中共和龙市委组织部)■本栏责任编辑/艾杰。

八项规定最新红线要求(五大类45个方面)

八项规定最新红线要求(五大类45个方面)

八项规定最新红线要求(五大类45个方面)【导读】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

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

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一、国内公务出行1.“三个不得”。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责任追究。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差旅费的。

3.三个严禁。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

(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

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

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二、国外公务出行1.不予报销并追责。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2.责任追究。

(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6)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120条纪律红线心得

120条纪律红线心得

120条纪律红线心得
纪律红线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触碰的底线,是
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我对纪律红线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够全面回答您的问题:
1. 自律是根本,作为党员、干部,首先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
规定,做到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严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得搞分裂活动,不
得参与非法组织和团体,不得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3. 严守廉洁纪律,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得接受贿赂、受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4. 严守组织纪律,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组织、参与非法
集会、结社,不得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5. 严守群众纪律,要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
行为,不得侵犯群众利益,不得违反群众纪律。

6. 严守工作纪律,要按照党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懒政怠政、推诿扯皮。

7. 严守生活纪律,要过正常的生活,不得追求奢华享乐,不得违反生活纪律,不得过度消费。

8. 严守保密纪律,要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党的机密,不得违反保密纪律。

9. 严守纪律红线,要牢记纪律红线,严守党的纪律要求,不得触碰纪律红线。

总结起来,遵守纪律红线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党的形象和纪律的重要保证。

只有自觉遵守各项纪律,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党和人民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纪检监察干部“红线”

纪检监察干部“红线”

一、中央纪委“四个不准”:1、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2、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3、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4、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二、省纪委“六条禁令”1、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2、严禁以案谋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3、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4、严禁泄露信访举报、案件情况等工作秘密;5、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6、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铁纪、铁军、铁腕”三、市纪委“十不准、十必须”1、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绝对忠诚;2、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必须敬法畏纪、遵规守矩,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3、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必须坚守正道、严以用权,依纪依法秉公执纪;4、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必须坚守底线、无私保密,过好“亲情关”、“诱惑关”,顶住“打听关”、“说情关”;5、不准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敷衍塞责,必须牢记宗旨、贴心为民,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零容忍”;6、不准无组织无纪律、不请示不报告,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请假销假和外出报备等制度;7、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会、宴请等活动和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会员卡、有价证券,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8、不准出入茶社、KTV、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和私人会所,必须严以修身、洁身自好,耐得住清贫和寂寞;9、不准得过且过、“为官不为”,必须履职尽责、务实担当,接受任务不推诿、掌握情况不迟钝、解决问题不拖延、化解矛盾不积压;10、不准滥竽充数、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必须熟知党纪条规,业务精通,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在体制内工作,不可触碰的4条“红线”!

在体制内工作,不可触碰的4条“红线”!

在体制内工作,不可触碰的4条“红线”!在体制内工作,就意味着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制度。

为了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有一些触碰不得的“红线”必须牢记在心。

下面是四条在体制内工作中不可触碰的“红线”:1. 保密红线:在体制内工作,我们接触到的信息往往是敏感且机密的。

遵守保密规定是工作的基本要求。

不能擅自泄露机密信息,包括组织内部的规划、战略、财务状况以及关键业务等。

保密意识是体制内工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做到严守秘密,才能确保组织的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2. 诚信红线:诚信是体制内工作中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不能有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以及组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欺骗、贿赂或其他非正当手段来谋取个人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3. 政治红线:在体制内工作,必须牢记政治红线。

不能参与或组织涉及政治敏感或违法违纪的活动,不能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

要忠诚于党和国家,坚决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到严守政治底线,不与敌对势力勾结,不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进行攻击。

4. 操守红线:体制内的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履行好公器公道。

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不能违反廉洁从政的规定,不能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权益。

要以廉洁勤政的作风服务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的贴心人。

总之,在体制内工作,牢记以上四条“红线”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践行这些原则,才能确保在体制内的工作稳定、顺利,并为组织和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体制内工作,不可触碰的“红线”是对于我们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底线的要求。

遵守这些“红线”,能够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并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首先,保密红线是体制内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体制内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往往接触到的信息都是敏感且机密的。

保密金字塔理论告诉我们,信息的级别需要根据其重要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纪委监察部红线底线

纪委监察部红线底线

纪委监察工作红线底线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2.在执行各项工作中收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考察、娱乐等活动安排。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7.违反集团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8.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9.违反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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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纪委详解“纪律红线”:什么宴请不能去,什么福利不能发转载2014年9月16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违规发放福利、违规接受礼品、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操办酒宴借机敛财……上月底,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点名通报了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在这些点名道姓被处理的案例中,有些情节涉及给职工发福利、给孩子操办婚宴等。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怎样的宴请算违规呢?有人表示困惑,甚至有人认为处罚过于严厉。

如何区分这些灰色地带,违纪的红线到底在哪儿?这些处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近日,市纪委结合近期违规案例逐一做出了回应和解释。

一、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小请请”也行不通了!2014年6月26日中午,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科长沈琴芳、副主任科员孟祥军、驾驶员傅彩浓,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金国祥、科员沈文俊及瓶窑镇农办畜牧专管员高建华等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中餐共消费380元。

在组织调查期间,沈琴芳、金国祥、沈文俊等人相互串供、隐瞒事实真相。

余杭区农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沈琴芳党内警告处分;余杭区农业局决定给予金国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沈文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孟祥军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傅彩浓批评教育处理。

瓶窑镇决定给予高建华告诫6个月处理。

【纪委点评】这起案例被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6个人消费380元,金额这么小,全都受到了处理,是不是处罚过重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

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与金额大小无关。

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1、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礼物,因为这样会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于违规。

2014年1月17日晚,西湖区人防办(民防局)调研员、副主任、副局长杨晓柳接受与其有工作联系的某单位宴请,餐费共计1370元,接受香烟2条、价值900元,并于饭后接受邀请参与由对方支付的娱乐消费活动,费用共计1640元。

西湖区委决定给予杨晓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为副调研员。

【纪委点评】对于这起被通报的案例,大家争议不大,认为违纪事实明显,属于较为典型的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活动行为,应该受到相关的党政纪处分。

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提到的“娱乐消费活动”,有人也提出了纪律把握上的疑问:对于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哪些场所是不能去的?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不能去,那么量贩式KTV可以去吗?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两条红线:1、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

2、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如果是自己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二、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吃喝也不理所当然了!【典型案例】1、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

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并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2、2013年7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承述和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玲等人出差回到达县,谢承述要求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成元安排用餐。

唐成元将谢承述、刘玲一行安排在达县某酒楼用餐,席间喝了两瓶茅台酒。

饭后,唐成元又安排谢承述、刘玲等人至达县某娱乐会所唱歌、喝酒,以上共计消费公款5700余元。

8月,达州市纪委对谢承述、刘玲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纪委点评】这类问题在我们杭州的通报中还没有相关案例,但“什么样的公务接待才不违规?哪种公款吃喝算违规?”这是很多党员干部在认识和把握上都比较模糊的。

其实,关于公务接待,从中央到省、市委都有比较明确的制度规定,这些就是高压线,任何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触碰。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这几点:1、公务接待要有对方的公函。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接待私人朋友不能算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案例1接待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明显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3、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伙食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则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4、接待不能超标准。

现有制度文件规定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

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等等。

案例2中喝茅台酒、到娱乐场所唱歌,是明显违规的。

三、以公务考察名义公款旅游公务考察的幌子打不得了!【典型案例】2013年6月底,萧山社保保障管理中心以纪念“七一”的名义,组织正式职工、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共123人,外出活动,行程安排两天,先赴余姚四明山烈士纪念碑、新四军浙东游击队司令部旧址举行纪念活动,后到象山松兰山海滨浴场度假区旅游,总计花费人民币95940元。

萧山区纪委决定给予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林小勇党内警告处分。

【纪委点评】因工作所需必须开展的正常公务考察,是政策和纪律都允许的。

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1、公务考察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

《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杭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也明确,“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要根据各地各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3、公务考察不能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票据也不能报销差旅费。

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收份子钱也要三思啊!【典型案例】1、2014年1月18日,桐庐县木材检查总站分水检查站木检员李松群借新房落成操办酒宴,主动邀请有人情往来的工作对象4人参加,收取礼金8200元;另有工作对象12人主动参加酒宴,李松群收取礼金7900元。

两项合计收取礼金16100元。

桐庐县林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李松群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11月30日,临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王飞虎为女儿操办婚宴,共办酒席81桌,收受礼金347份,共计336100元。

临安市直机关工委给予王飞虎党内警告处分。

【纪委点评】对于这两个案例,大家的看法莫衷一是。

甚至有人抱怨,都不知道党员干部如何办酒席才不违规了?有人认为,这就是借机受贿,处理太轻了!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不少干部因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受到处理,社会上俗称“限宴令”。

但“限宴令”的目的,不是禁止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而是反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1、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借机敛财。

这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两条“纪律红线”,一旦触碰,即构成违规。

案例1的主要问题是来客中有一部分是工作中监管服务对象,存在借机敛财行为。

案例2中,办了81桌,明显高出当地平均水平,属于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要坚决做到:坚持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向组织报告,不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事后向组织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际情况。

五、违规发放福利问题发月饼也得讲来路啊!【典型案例】1、2013年“五一”、“中秋”、“国庆”和夏季高温期间,杭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钮健同意,先后四次以超市卡、面包券、月饼等有价证券和实物形式发放福利,共计价值100735元。

上述福利经费在下属单位列支。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钮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1月,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经该村“三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未按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违规给该村225名党员、村民代表每人发放现金500元,共计112500元。

萧山区衙前镇纪委决定给予项漾村党委书记、经联社董事长项建松党内警告处分。

【纪委点评】在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

但是发放职工福利不能突破标准和程序。

实践中,哪些福利可以发?应该怎么发?主要是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1、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

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员教育管理费等,财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党的组织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

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从下属单位财务账户列支。

如案例1就是用在下属单位列支的方式给职工发放福利。

2、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办公费等其他科目下。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年终奖、出勤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采取列支食品费、办公费等方式为干部职工谋福利。

3、不能违反程序规定发放福利。

尤其是村级集体组织,对于使用集体资金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村干部如果要动用这些资金,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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