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发挥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的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学平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学平险的宣传力度,促进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的特点及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平险在校园安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不断改进学平险产品及服务,切实保护投保学生利益;加强学平险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保险机构在推动学平险业务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严格规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有强制行为。
二是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学平险自主自愿的投保原则,并全面告知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
三是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学平险产品。
四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存在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
五是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财务数据,不得利用学平险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各保险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自查应重点围绕是否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是否违规跨区域经营学平险业务、是否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违规套取费用等方面进行。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67c6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d6.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
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
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
“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
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
“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9•【文号】保监发[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日)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办理“学平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平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学平险”业务。
兼职代办凳文本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学校兼职代办员只能代办合同中规定的学平险及附加险,不得外出展业,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2160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13.png)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自开办以来,为广大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受到了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学平险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此,中国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47号、保监公告第53号中对开展学平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2004年秋季开学在即,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三、严禁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四、存在上述问题的保险机构要立即予以纠正。
对于那些无视监管,继续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保监发[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2001年4月29日)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现就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
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
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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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学平险是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事关学生意外赔偿,我们要提高防范不要被骗。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一是专项部署安排。
以召开专题会议和电话部署等方式,严格要求全辖22家保险主体规范业务操作,严禁在经营中出现撕单、埋单、坐扣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实地督导。
以乱象整治督导工作为抓手,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重点机构督导,立查立纠,抓实督导效果。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
以“信、访、电、网”渠道拓宽举报线索收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办。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一、案情概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
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
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
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
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
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
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
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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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0-08-20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
(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
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
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
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
“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
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
“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三、规范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公司财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真实、完整、准确记录保费收入及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单列明的保费及时足额入账,严禁通过撕单、埋单和虚挂应收保费等形式“坐扣”、截留保费。
(三)各公司应据实列支手续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校等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支付手续费及其他不当利益,严禁向没有发生代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支付手续费及其他不当利益。
四、健全查询服务功能
各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学平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
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切实有效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学平险”业务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