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三条试用期3.1 本聘用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乙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3.2 试用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3.3 试用期内,乙方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
4.3 乙方因公出差、加班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社会保险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6.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无论是否书面形式,均应予以保密。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本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合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签订2.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需按照招聘程序和岗位要求,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工作。
2.2招聘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拟聘用人员发放聘用通知书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3拟聘用人员应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聘用合同,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2.5聘用合同应采用双方签字盖章的方式确认,一式两份,留存备查。
三、聘用合同的期限3.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3.2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3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签订。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聘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事前告知、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的程序。
4.2事业单位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聘用人员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4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五、附则5.1聘用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义务。
5.2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5.3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订立的聘用合同不受本办法的影响。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合同履行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职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约定的聘用合同及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职工,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证件号码;(二)聘用岗位和职务;(三)试用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五)工资及其构成、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权利和义务;(七)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持一份,并应当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定期更新。
第六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事先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理由,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共同认可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视为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义务,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正常参加工作,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作条件和待遇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复。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不适任工作岗位又无其他工作岗位可安排的;(二)职工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该单位其他工作的;(四)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五)职工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六)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清算、破产或者整体转让的;(七)发生其他依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2017)

编号:_________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二O一七年印制填写说明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 最高学历:毕业时间、院校及专业: 教师资格类别和编号: 职称或技术等级: 职称任职时间: 住址: 联系电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照 片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上报招聘计划;(二)编制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考核;(六)公布成绩;(七)考察;(八)体检;(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了统一规范事业单位聘
用合同的管理,确保聘用双方权益的保护,提高聘用合同的执行效率,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临时管理办法。
1. 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责任等条款。
合同的
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 合同期限的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合同
期满后,根据需要和工作表现情况,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3. 试用期的安排: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
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聘用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4. 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聘用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
评定和晋升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5.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
终止合,应当进行协商或依法赔偿。
6. 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
7. 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以上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工的录用和试用期管理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和考察后,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2.对于招录工作人员的试用期,应当明确操作流程、考核标准、试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并在试用期满后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聘用。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聘用期限或者另行约定,同时明确离职的程序和条件,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进行续签商议。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有双方自愿,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条款执行,并在变更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1.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结清手续。
2.依据法定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据相关条款手续进行,同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权益问题。
3.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权益问题。
第五章合同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职工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用人单位形象。
3.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以商议为主要方式,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1.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
2.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事业机构、公共团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歇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劳动纪律和责任、违约责任等劳动关系的协议。
离职程序和条件:指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双方一致解除、辞退、解雇等离职的程序和条件。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专门规定劳动关系及其他与劳动有关问题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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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19号2006年2月24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 005]15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推行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基础是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书是保证聘用制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聘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规范聘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国家人事部制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完善合同内容,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与聘用相关的各环节工作,如合同内容变更、岗位调整、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续签合同等。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BR< p>(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