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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范围:(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车辆、燃料、原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工程。
(三)服务采购:包括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培训、会议、印刷等。
第六条本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申请:(一)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采购计划予以批准。
第八条采购方式确定:(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采购实施:(一)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验收:(一)采购部门在收到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行政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二)房屋、建筑、维修等工程采购;(三)培训、咨询、维修等服务采购。
第五条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预算金额,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有特殊需求或预算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五)询价采购: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六条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预算金额等;(二)预算审批:将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三)发布采购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网、单位公告栏等渠道发布采购信息,邀请供应商参与;(四)组织采购活动:根据采购方式,组织开标、评标、谈判等活动;(五)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采购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七)验收结算: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采购监督第七条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一)内部监督:设立采购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二)外部监督: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投诉处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机构2.1 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2.2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3.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金额、紧急程度等因素,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3.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
3.4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公开采购信息。
3.5 投标和评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3.6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后,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落实相关的履约和支付事项。
四:采购管理4.1 采购过程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2 履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4.3 信息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招标结果等,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采购计划模板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 招标:指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对象的行为。
3. 评标:指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为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任务,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招标、拍卖、询价等方式,选定供应商以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注重节约、透明、高效的原则,促进合理、规范、经济、用途相当的采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实现电子招投标、电子采购、电子支付等全过程的电子化。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责任、权限和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本年度需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及预算金额。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合理预算安排,经过合理评估和论证。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行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相关采购活动。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等级,确定采购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申请方需在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选择适用范围内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工程、技术复杂或设计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申请方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如何制定?那么,下面请看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的》(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合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具有采购资金支持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政策法规、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不断完善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第二章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第六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设立统一的采购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采购机构应当设立采购管理处,具有专业化、职业化、专职化特点。
第八条采购机构应当设立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
第九条采购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采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流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提前进行需求调查,明确需求和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应当依法组织,明确招标条件和标准,公开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应当及时支付资金,并按照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和交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采购信息。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罚。
事业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审批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内容,并提交给采购部门。
第七条采购部门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采购计划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单位领导审批采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等因素,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部门应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部门应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采购验收与支付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货物的外观、数量、质量、性能等。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验收结果,编制支付凭证,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支付凭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单位审计部门应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高效和透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本单位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采购部门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预算金额等,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采购预算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单位财务状况编制,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与程序第七条本单位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第八条采购项目按照采购金额、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分别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十条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采购部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采购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采购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对采购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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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 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 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 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 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 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 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 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x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 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 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 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 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
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 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
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 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 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
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 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 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 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 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