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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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根据《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三)范围:适用于执业地点在我院的临床类、口腔和中医类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第一执业地点在省外拟到我院实行多点执业的医师。

(四)内容:1、医师多点执业应严格执行《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2、拟实行多点执业的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3、拟多点执业医师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4、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区域注册制。

凡是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的临床类、口腔和中医类医师,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但在实施多点执业前,应由个人提交申请,医务科做意见,经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实行。

5、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到我院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主管我院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在我院实行多点执业。

6、同意实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与医院签订劳务协议,并将相关材料包括①海南省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②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③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④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具体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不按协议履职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7、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开展多点执业的天数可累计作为职称晋升前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8、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2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2【实施日期】2015.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府办〔2015〕145号)精神,指导各市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通过医保经济杠杆、基层能力建设、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联合体等举措,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30万以上人口的市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

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最新规定近年来,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城市医院床位紧张、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等问题困扰着广大患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成为了重要的医疗改革方向。

多点执业是指执业医师在一个医疗机构或地区执业的同时,到其他医疗机构或地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多点执业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了城市医院资源紧张的问题,提高了群众就医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为了规范多点执业行为,我国自200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和规定。

2005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外多点执业,但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停诊、不得跨区域办诊等。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外进行诊疗或咨询等活动,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管理要求,如必须具备一定执业年限、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医疗资源等。

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多点执业纳入到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中,鼓励全科医生参与多点执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多点执业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患者查询医生的执业情况,增强医生职业信用和服务质量。

多点执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多点执业可以使医生资源更加合理利用,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和等待时间。

同时,多点执业也促进了医生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合作,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诊疗水平。

然而,多点执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保执业医生多点执业不滥用医疗资源、不影响原就职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对患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总之,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医疗改革的重要方向,可以更好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患者就医。

2021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2021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2021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2021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2021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2021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颁布日期:199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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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多点执业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六)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第九条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区域注册制。

凡是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的医师,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只需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条鼓励省外医师到我省多点执业。

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来我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十一条省外医师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所需材料包括:(一)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多点执业。

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开展医师团队多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由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定期将团队多点执业医师的名单报送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取消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向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多点执业。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做出同意决定。

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一)海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

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充分发挥远程医疗等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可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参考依据;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根据实际开展的情况,开展多点执业的天数可累计作为职称晋升前的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

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具备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含)以上的医技人员多点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卫医〔2010〕79号)和《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姓性别照片名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号码医师执业证号码别执业范围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名称多点执业起止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师本人意见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意见 名:医疗机构(盖章)年 月 日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新增执业地点及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上的相应信息。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相应信息。

海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备案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号码医师执业证号码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医师本人意见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取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及该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留存。

海南省医师团队多点执业信息报备表医疗机构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医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执业地点及该地点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填写医师执业证书的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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