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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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书6篇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书6篇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书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接触和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核心信息,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不损害甲方利益。

2. 乙方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离职后XX年内),不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业务,也不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

3. 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竞业限制补偿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职位、薪酬等因素确定。

2. 若乙方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甲方在乙方离职后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期限及金额根据具体约定确定。

3.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义务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等任何形式的泄露。

3. 乙方在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甲方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商誉损失等。

2.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单位任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乙方的违约行为予以确定。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6篇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6篇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能够接触并了解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重要业务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竞业限制期”),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竞争公司”)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2.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诱导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参与其他公司组建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团队。

3.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竞业限制期内,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重要业务信息,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竞业限制期限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____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上述竞业限制条款。

三、补偿与支付1.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将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数额为乙方离职前月工资的____%。

2. 乙方在离职后,甲方将在每月固定日期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竞业限制期满。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导致的损失等。

2. 若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参与竞争公司业务,或与竞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业务合作等,视为乙方违约。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篇1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劳动者约定的一种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在同类竞争性企业工作或从事同类竞争性活动的约束性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在实践中应当合理设置、妥善执行。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和《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合理约定,不得违法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分析1. 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竞业限制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中,雇主对员工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员工掌握了雇主的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而服务于竞争性企业,将会给雇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雇主可以限制员工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竞争性企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2.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合法权益,防止在解约后因直接转投竞争性企业而遭遇职业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使劳动者在解约后不至于失去就业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竞争健康发展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促进行业竞争的健康发展。

在某些行业中,雇主对于员工的技能和经验有着重要的依赖性,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移到竞争性企业将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员工流动性,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在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竞争优势。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通常掌握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核心竞争优势,因此,对其进行竞业限制对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至关重要。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包括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行为。

地域限制可以限定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如国内或者国外。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自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五、竞业限制的解除和终止1.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六、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范本竞业限制合同7篇

劳动合同范本竞业限制合同7篇

劳动合同范本竞业限制合同7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和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甲方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为明确双方权益,防止因乙方离职后不当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合同条款:一、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以下称“竞业限制期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限制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______年。

2.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任职或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高管、技术骨干、咨询顾问等。

二、保密条款乙方对甲方所有商业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三、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责任1. 甲方同意在乙方在职期间及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二)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三)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数额根据乙方的违约程度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确定。

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特别说明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并明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含义,并自愿遵守执行。

乙方认可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遵守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维持甲方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 竞业协议条款

劳动合同法 竞业协议条款

劳动合同法竞业协议条款
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竞业协议的存在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员工的职业发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和内容;三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制定竞业协议时,雇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过长且应当与公司的业务特点相适应;二是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过于宽泛;三是竞业限制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范围相符,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权益。

对于劳动者来说,签署竞业协议也需要谨慎对待。

在签署竞业协议前,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竞业限制的内容和影响,同时可以与雇主协商竞业协议的具体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竞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于雇主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应当合法合理地制定竞业协议,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劳动者也应当在签署竞业协议时谨慎对待,保护自己的职业发展权益。

只有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雇佣关系,为明确双方在雇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中从事相关工作或参与相关竞争活动。

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乙方在离职后利用甲方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为离职后______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1. 乙方在离职后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地区从事与甲方产品、服务相竞争的工作。

2. 乙方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3. 乙方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与甲方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

四、甲方的义务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应依法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减轻乙方的经济压力。

五、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违反。

2. 乙方应在离职时返还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机密文件、资料、设备等。

3. 乙方在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乙方的违约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而定。

2.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9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指雇主和员工之间约定的限制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竞争性行为的规定。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时间、地点和行业的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它们限制了员工的自由和职业发展机会。

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雇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对合同的明确规定。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太过苛刻或不合理,可能会被法律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

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该明确规定限制的时间、地点和行业范围,并且应该符合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

过于苛刻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流失和公司的声誉受损。

雇主还需要考虑竞业限制条款的执行和监督。

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约定,雇主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措施,确保员工遵守约定。

否则,即使竞业限制条款存在,也难以对员工进行制裁和追责。

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员工应该咨询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员工对竞业限制条款有异议,可以和雇主协商修改或补充约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雇主和员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者不得在特定地域内从事竞争性业务的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自由,因此在法律上必须合法有效才可以执行。

在中国劳动法规定中,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书面约定。

这意味着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和范围。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是口头约定或者并未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内容,那么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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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条款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伴随着市场的繁荣,人才流动也日益加剧。

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竞业禁止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措施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对于这样的利益冲突,我国立法应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必将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对竞业禁止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我国竞业禁止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明确规定:1、竞业限制保护的对象需要明确的是竞业限制条款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条款主要保护的对象是商业秘密,这额信息与用人单位具有密切的关系。

而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同时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内容等信息。

2、竞业限制适用人员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指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对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那么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员,其前提是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因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而根本不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不是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应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并且把竞业限制作为格式合同的条款,无论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的工作、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都一概要签订,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侵害,也是违反本法规定的。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针对所有员工采取竞业限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也限制了人员的流动及再就业。

3、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条款应该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突出显示了竞业限制有时限性和区域性。

时限性指的是竞业限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而不是无止境的,这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表现。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区域性是指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此外,还应该对劳动者不能从事的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需要采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约定好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4、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期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和竞业限制期限是一致的,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应该超过两年。

对于超过两年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不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

其次,支付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对于此处的用人单位应该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尚存在不一致的见解。

笔者认为按月支付可以体现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一种补偿,这和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薪酬是一致的。

这样的规定也利于解决出现以下情况时的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最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作出规定,但有些地方性规定对此作出了限制。

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对于竞业限制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以在职期间工资的20%到50%确定,具体数额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即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竞业限制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劳动者一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就要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约束。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竞业限制作出约定以后,遵守该条款就成为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条款,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请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向其支付违约金。

一般而言,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取决于竞业限制约定。

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高,明显地违背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

二、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几点思考1、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

采取经济补偿金的措施,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若不能按时给予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较大分歧。

有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认定为失效;有观点认为不失效,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导致用人单位的违约,劳动者可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笔者认为应该有效,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有效补偿手段。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给予经济补偿金,视为对经济补偿行为的违约,不能构成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的因素。

第二,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仅仅是一种补偿行为,其与劳动者持有的商业秘密并不能视为等价。

往往劳动者持有的商业秘密价值远远超过经济补偿金。

第三,商业秘密的泄露是一种永久性行为,即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其永远是处于泄露状态。

当然也可能是部分泄露,就泄露的部分而言其也是永久性的。

而经济补偿金则不然,其在没有按时发放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赔偿等措施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从以上这几点出发,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在规定时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或者给予经济补偿金不足的,应让用人单位补发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协议应该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86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只字未提,从而将会产生理解分歧。

就此问题,国外司法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的判例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要求劳动者履行”非竞争”条款,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也不得执行。

起初,法国亦持相同的态度,但到了上世纪70 年代发生转变,其最高法院认为,除非事先在劳动合同约定,否则即使是不正当解雇,雇员也要履行”非竞争”条款。

本文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理由如下:其一,是市场公平秩序稳定的需要,如采纳英国式做法,则雇方滥用解雇权后,劳动者可以无所顾忌地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使竞争对手轻易获得有利信息,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紊乱。

其二,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与解雇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款属并列关系,并非逻辑递进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条款时,劳动者完全可进行不同的救济诉求。

如前所述,雇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而违法解雇时,则承担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的责任。

即承认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并非当然使劳动者利益受损,《劳动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补偿措施,以制裁雇方的违法解雇行为。

其三,立法上倾向于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而在审议表决时,却将此条款删掉,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加以限制,这说明立法上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离,以正确区分二者关系。

3、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关系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关系涉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款,第23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实际上分别从违约金、赔偿金两个角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对此,如何理解适用呢?我们知道,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数额则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但二者的主要功能均在于补偿损失,因此,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任一选择。

否则,如果同时适用,会使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

通常情形下,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然,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要视用人单位最终的诉求而定。

参考文献:[1]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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