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05.09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问: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
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
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
是什么原因呢?
答: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
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
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企业货物贸易核查要点提示

分类管理措施
四、案例介绍
“真单据假贸易”
资本项目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科 吴炎芳 2014年8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现行主要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年4月18日 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有真实贸易背景 设置 特殊 是 标识
无真实贸易背景或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4企业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5相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要求
业务具有显著特点
否 报告信息不完全 是 强制性报告 否
是
判断违规和 配合程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重度
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司法部门
预分类为A类 企业预分类
预分类为B类
预分类为C类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试点业务允许将跨国公司在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 额度、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后共享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了企业境内成员间的资金统一运作。 经常项目下允许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将 中国纳入企业的全球清算体系内,进行集中的轧 差业务,将显著降低集团总体的外汇敞口风险以 及资金结算成本。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约见谈话
收到《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 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情况; 约见笔录谈话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现场调查
收到《通知书》或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的工作; 现场调查记录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
口货款 (六)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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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管理
名录变更
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名称、注册 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在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 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 (工商部门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 等)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的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申报。
提8要
金融机构的职责
• 交易单证合理审查 • 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 • 凭《登记表》办理业务 • 报送信息和材料
金融机构重要职责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
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提要
7
企业的权利义务
企业履行的义务 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
规性;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
C类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 表》办理收结汇。
国际汇税通”问题解答(第一期)

“国际汇税通”问题解答(外部版)1.纳税人使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传合同,还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该合同吗?答:目前金三系统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信息同步。
纳税人使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传合同,无须再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
此外,“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可以查询到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备案(采集)的全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
2.纳税人使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传合同后,还可以删除该合同吗?答:使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传合同后将无法删除。
这是因为金三系统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信息同步,金三系统不允许作废已上传的合同。
如果纳税人发现合同信息录入有误,可以进行合同修改。
3.在进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时,银行营业网点是必录项目,为什么无法选择具体的银行营业网点?答:根据省外汇局管理要求,为确保备案表的唯一性,纳税人通过国际汇税通办理对外付汇备案时,必须精确录入付汇的银行营业网点,否则银行可能拒绝接收。
纳税人在录入备案表信息时,应首先根据付汇银行(而非付汇企业)所在地,选择录入“行政区划”信息,录入该栏次时,应注意选择地市,而不要选择县区,否则可能无法正常通过下拉菜单选择银行网点。
4.“国际汇税通”智能税款计算器有何作用?答:“智能税款计算器”是我省在全国首创的功能,也是国际汇税通的核心功能,内嵌411个国际税收业务政策判断逻辑点,涵盖21个税款计算公式,集成40多种非贸支付类型,覆盖90%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资本输出类型。
通过该模块,可实现一键涉税判定、税款测算及税收协定(安排)优惠享受等全自动化办理体验,通过该功能,全省将基本实现同一个付汇事项、同一个税收标准,切实为大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税收办税体验。
税务人员应引导纳税人积极使用该功能进行税收征免判断和税款计算,减少税企争议。
5.在使用“智能税款计算器”时,对于同一份合同多次付款的情况,如何避免重复回答问题?答:纳税人在使用“智能税款计算器”时,录入相关信息得出第一次计算结果后,系统界面右侧会出现“复制计算信息”的功能按键,点击后进入税款计算界面,此界面保留了第一次计算所录入的所有信息,且可以修改合同金额等信息,纳税人无需重复选择合同问答信息即可再次计算税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3、改革后,外汇局将如何监管企业贸易行为呢?答: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为什么要进行“名录”管理?答: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名录登记需要提交那些资料?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所以,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每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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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
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
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答: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7: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现钞收入、退汇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
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问题8: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应当由中转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上述审查?
答: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与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问题9: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
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问题10: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与相应外汇结汇业务时,银行应当如何审核?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