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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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一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口后,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要求存放在境外;进口后,货款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收到货款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付款后,货物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进口。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确认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 《企业营业执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提交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如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目录登记手续。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如有开展外汇收支业务的客观需要,可在登记名录时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保税监管区域内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文件。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单。

第五条本规则实施后,新上市企业的辅导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

自首次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日内,外汇局将对政策法规和系统运行进行指导。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辅导期内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逐笔对应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是对货物贸易中涉及外汇交易的一系列操作规定和流程。

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在货物贸易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外汇结算和付款,规程明确了双方交易的结算货币和汇率,以及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这样可以杜绝黑市交易和非法操作,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相关手续和文件要求。

在进行货物贸易的外汇交易时,双方需要提供一系列贸易单据和文件,例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其中还包括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单据,如信用证和汇票。

这些文件的准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和准确,以防止在外汇结算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

再者,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结算和清算方式。

通常情况下,货物贸易的结算和清算是通过银行进行的,规程明确了银行的职责和操作流程,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货物贸易中的外汇头寸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应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最后,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包括了外汇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正常性。

同时,规程也规定了外汇交易的报告和备案要求,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查。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外汇交易的有序进行。

同时,规程也对外汇交易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操作指引一、界面登录,用外管局所给用户代码和密码登录
二、业务操作员维护:
1、新设置一个用户代码和密码,填写相应的信息
2、选中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点击中间的箭头,进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

点击保存即可。

3、退出界面,回到初始页面,重新登录。

采用1中新设的操作员用户名称和密码登录。

三、系统业务操作
1、两个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2、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的操作
新增: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新增”——跳出“网页对话框”,点击右下角的“新增”——填写“预计出口日期”和“报告金额”,选中该条记录,点击
“提
交”。

修改: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修改”——跳出“网页对话框”

点击右下角的“新增”——填写“预计出口日期”和“报告金额”——选中原有记录,点击“删除”——选中新增记录,点击“提交”
删除: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删除”
3、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可以查询企业分类)
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可以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及企业分类结论告知书)。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9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5)第三章名录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8)第五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18)第六章现场核查管理 (21)第七章分类管理 (31)第八章档案管理 (33)第九章罚则 (34)第十章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35)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38)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40)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46)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47)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49)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第一章概述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急剧增长、外汇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原有制度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管理方式及手段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贸易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一一对应、逐笔核销”为主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

现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得外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核销手续较为繁杂,管理缺乏灵活性,给企业造成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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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3.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
二、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2.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书面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
2.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法规依据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数据,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2)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相关数据。
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6.已完成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确认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备查。
[2007]166号)。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4.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无法修正的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
5.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属地管理原则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6.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同上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名录变更
《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2.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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