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二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守则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四期7.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四期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1:企业退汇支出时,银行支付款项是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还是从企业待核查账户支出?答: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
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问题2: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是否需要通过外汇贷款专户?回款是指本金和费用部分还是全部回款?答: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外汇贷款专户。
贸易融资回款指全部回款。
问题3:有网点在办理某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结汇环节,发现有客户提供的报关单工缴费金额与收汇金额差距较大,此种情况下银行该如何掌握?答:对 A 类企业,银行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 类企业,银行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问题4:A 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是否需要做特殊核查处理?答:按照试点的政策法规,对 A 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无需做特殊核查处理。
问题5: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企业在收款后办理结汇时需要提供合同,但是)因多种因素,企业无法提供与收汇金额完全相符的合同或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结汇。
答:《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A 类企业办理收汇或结汇时,提供贸易便利化,无须提供合同或发票;而对于B 类企业或C 类企业须提供相关业务背景资料审核。
问题6:核销制度改革后,12 月1 日之前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沉淀的余额(如改革前因额度不足不能转出等原因)应如何处理?对于12 月 1 日前入待核查账户但未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银行是否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答:试点地区A 类企业12 月1 日前待核查账户沉淀资金的结汇或划转业务,可凭国际收支申报单证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试点地区B、C 类企业则需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银行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知识问答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3、改革后,外汇局将如何监管企业贸易行为呢?答: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为什么要进行“名录”管理?答: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名录登记需要提交那些资料?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所以,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每一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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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必看考点四1、问答题银行发现个人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结售汇特征之一(江南博哥),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2、多选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A、出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B、进口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C、收取货款后及时、足额出口货物;D、支付货款后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MT103报文中,71a为“BEN”的,是指().A、付款人负担B、收款人负担C、发报行的费用由汇款方负担,收报行的费用由收款方负担正确答案:B4、单选在信用证业务中,与开证行承担相同付款责任的银行是().A、保兑行B、付款行C、议付行D、偿付行正确答案:A5、单选出票人签字一般位于票据正面的().A、右下角B、左下角C、左上角D、右上角正确答案:A6、填空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正确答案:外商投资企业7、单选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的时间是()。
A、1993年12月B、1994年4月C、1996年6月正确答案:B8、单选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之前的,可直接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一、背景介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行业中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调整。
外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贸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货物贸易的顺利开展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解答对于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见问题解答1.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什么?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推动货物贸易的平稳发展,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运行。
具体而言,政策的目标包括:•优化外汇管理制度,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效率;•加强外汇市场监管,防范外汇风险;•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以下影响:•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通过优化外汇管理制度,减少外汇交易的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降低外贸企业的运营成本。
•提高外贸企业的效率:改革政策有利于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加快结汇和收汇的速度,提高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减轻外汇风险:一些改革政策可以有效防范和管理外汇风险,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波动等风险。
3.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以下影响:•扩大外贸市场规模:改革政策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成本,提高竞争力,推动外贸市场的发展。
•促进贸易平衡:一些改革政策旨在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减少贸易不平衡问题。
•加强市场监管:改革政策有利于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外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政策解答示例1. 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如何获得外汇资金支持?答: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外汇资金支持:•按规定合法办理货物贸易结汇和收汇手续,获取外汇资金;•借助银行金融工具,进行外汇拆借融资,获得外汇资金;•参与银行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实现外汇资金的获得;•参与政府推出的外贸金融支持政策,争取获得外汇补贴等优惠政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贸易成交额呈上升趋势。
然而,由于外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货物贸易发展受到了影响。
因此,加强和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围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对其进行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意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并规范和管理外汇的收支行为,对货物贸易所设立的相关制度。
良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从源头控制外汇支出,合理规划外汇资源的使用。
合理的外汇使用可以优化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优化贸易结构,充分利用外汇的作用,提高国际竞争力。
其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贸易行为,减少经济风险。
规范的贸易行为可以减少非法资金流动,防范各类交易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最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对于缓解经济压力,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外汇的管理,可以为国家经济提供充足的保障,减少风险,加强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性。
究竟如何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内外市场的最新发展动向,调整并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第一,加强对外汇的监管和管理。
应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建立稳健的风控机制,预防和应对外汇市场波动。
然后,按照国家安全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提高对货物贸易外汇的控制力度。
关于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要逐步推进对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相关交易的日常监管,加强市场合规性,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建立更加开放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和争夺市场份额,要采取更加自由和开放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建立和发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增加货币价格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扩大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增加我国货物贸易的竞争力,刺激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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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二期)
问题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问题2: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3: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
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5: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6: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
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7: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问题8: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
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
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
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
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9: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问题10: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
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
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
问题11: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2:收入申报单证中可否参照支出申报单证,增加“合同号”栏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管理有系统性安排。
目前,涉外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暂无“合同
号”栏目,企业在进行贸易收入申报时,可将“合同号”填报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可按照“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提供按合同号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数据的便利。
在监测系统的数据查询模块,也可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对收入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13: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除核验《登记表》外,是否还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
答: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除上述外汇管理操作外,是否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
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
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