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重点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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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一)监狱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⑵惩罚和改造罪犯⑶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

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

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

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

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

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二)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㈢人道主义的原则㈣社会协助的原则㈤个别化的原则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㈠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㈠以监狱为主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㈠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㈡能用感情代替原则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㈠功能特殊性㈡角色多重性㈢任务艰巨性㈣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㈠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㈡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㈢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㈠政治素质㈡知识素质㈢心理素质㈣身体素质㈤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㈠基础知识㈡专业知识㈢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㈠力量素质㈡速度素质㈢耐力素质㈣柔韧素质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㈠组织管理能力㈡分析判断能力㈢表达能力㈣社交能力㈤防卫能力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㈦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㈠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㈢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㈣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㈤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文化条件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岗前培训晋升培训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四)罪犯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㈠罪犯是人㈡罪犯是公民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㈣婚姻家庭权利

㈤政治权利

㈥宗教信仰自由权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㈠物质保障㈡制度保障㈢组织保障㈣司法保障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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