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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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的派遣工。

被告:甲公司,某市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案件事实2016年5月,张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甲公司从事生产工作。

2017年6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甲公司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也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判令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张某受伤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务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法律关系,探讨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务法律关系。

2. 劳务纠纷类型本案属于工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务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可以向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协商:张某可以与劳务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张某在工作中的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目录【劳务派遣篇】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一、典型案例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供需的不平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将部分员工派遣给公司B,由公司B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A与公司B发生了合同纠纷。

争议点一:派遣工人身份认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A 认为公司B并未将员工真正派遣到用工单位,而只是将员工视为自己的劳动力资源,由自己来进行管理。

因此,公司A主张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公司B和员工之间,而非公司A和员工之间。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应该成立在派遣单位与职工之间。

如果公司A的主张成立,那么公司A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签署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A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给公司B。

因此,应当认定公司A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争议点二: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公司A与公司B明确约定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A未按时向公司B 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公司B也未能及时支付给员工。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

因为公司A作为用工单位在实际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应当与公司B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总结及建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劳务派遣合同案件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发生。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劳动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所需劳动力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以实现灵活调配和优化资源利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然而,近年来,劳动派遣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用工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探讨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

二、案例一:雇主滥用劳动派遣引起抗议在某高科技公司,大量员工被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与直接雇佣员工相比享受较低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这引起了员工不满,并于近期组织了抗议行动。

他们认为,企业借助劳动派遣制度压缩成本,而忽视了员工的权益保障。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安排良好内部薪资结构是关键。

高科技公司为何选择采取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或许是因为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并且能够根据现实需求,弹性地雇佣或解雇员工。

然而,企业过度滥用劳动派遣,将正常需要直接雇佣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形式,明显违背了劳动法规的精神。

因此,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其次,促进企业责任落实也是应对这一争议的关键。

政府可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确保劳动派遣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提供员工福利待遇,并加强对雇主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在薪资调整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公正透明的薪资制度,保障不同岗位、不同类型员工享受到合理的报酬。

三、案例二:职场歧视与劳务派遣之间的联系在某跨国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常被视为“次等”员工,并在晋升、培训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

这种职场歧视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用工纠纷。

首先,劳动派遣制度可能导致雇佣企业对派遣员工的认同度不高。

企业往往更倾向于直接雇佣员工,因为他们与企业有更紧密的关系,可以更好地融入公司文化和价值观。

然而,这种偏见经常使得劳动派遣员工感到被边缘化,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和职场权益。

其次,在解决职场歧视问题上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加强对公司用工方式的监管,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重点监管,防止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或产生职场歧视。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劳务派遣服务。

2015年,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建筑工人,用于建筑项目的施工。

2016年,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了100名建筑工人,其中50名为张某等50名农民工。

张某等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张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仲裁委员会审查了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2.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六、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了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将一部分员工派遣至另一企业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在当代劳动关系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用工方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工风险分担等问题,因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劳务派遣案例,探讨劳务派遣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2. 案例描述本案例涉及A企业和B企业,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由于生产要求波动较大,决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用工需求。

A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从C公司雇佣了一批生产工人,并安排他们在A企业的生产线上工作。

B企业是一家设备维护公司,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维护合同,B企业派遣一名员工D负责对A企业的设备进行维护。

3. 问题分析3.1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工人是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雇佣的,因此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保护的方式与直接雇佣员工有所不同。

如何保护这些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与A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2 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C公司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呢?一方面,C公司需要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另一方面,C公司还需要与A企业建立合规的劳动关系,规范派遣员工的工作合同和其他相关事项。

3.3 合同履行的情况A企业与B企业的维护合同以及B企业与D员工的派遣合同,这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分析。

3.4 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A企业作为使用单位,与C公司、B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各方应该如何分担用工风险?这些问题需要考虑。

4. 解决方案4.1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A企业、C公司和B 企业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派遣工人的合同关系,确保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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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 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 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 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 ----案例纠纷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1日,刘某某在某市A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A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某某因琐事激惹刘某某并与之 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某某,击中其头部,造成 程某某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 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元、辅助器具 (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某某构成重伤。
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 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 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 际用工单位之间。
法律分析6--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与 区别
法律分析2
1. 本案案发时,刘某某是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为其执行保安工作任务, 刘某某是在阻止程某某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 作任务有关,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A公司对外承 担侵权责任。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悖。B公司在选派刘 某某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 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作为用 工单位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刘 某某的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Cosemi
法律分析4
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某某对其 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B公司的责任,故B公司应承担 本案70%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A公司、B公司间系劳务 派遣关系及确定的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显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此根据侵权法、民诉法相 关规定,判决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3
2、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 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 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 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B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A 公司委托B公司对A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B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 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 管理。而A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 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某某、A公司、B公司三者之间不形 成劳务派遣关系。刘某某与B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B公司之间形成服 务合同关系,而刘某某与A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某某在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某某发生纠纷致程某某受伤,鉴于刘某某系在履行 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B公司承担。刘某某自愿承担 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5--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与 区别
1.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2.二者的区别。
(1)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特点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 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 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
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 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 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 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 者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是否可以随时退工
案情简介
某劳务派遣劳动者A在被B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C用工单位工作期 间,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税前人民币5000元整。工作 期间,C用工单位将A派遣劳动者退回B劳务派遣机构,并自退回当 月起,每月按照某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劳 动者A认为C用工单位的退回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退回,因此, 其不应被退回、且也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报 酬,遂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用工单位撤销退回 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
1.原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 与B公司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能够证明刘某某与B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及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期间, 因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派遣方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某某系某市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B公司 与A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某某被派遣至A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程某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B公司、A公 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B公司,A公司三方之间是何 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 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 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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