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管理办法
XX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票据业务,规范票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保证金额度,开具与保证金本金同等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一种票据业务形式。
第三条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在一些对资金价格不敏感的行业客户之间,或买方占据一定市场优势情况下的结算,需要银行有意识去引导企业使用。
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四条需要的资料1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要求合同中约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2授信所需常规资料,通常按照一般贷款的需要要求企业提供资料。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示贷款卡,并留下贷款卡号和正确的密码。
(4)出具授权委托书,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开户证实书及保证金帐户的存款证明(6)质押合同(7)承兑申请书(8)承兑协议书(9)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保证金存款一般为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且期限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保持一致。
如果是一个月一一三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7天通知存款,且采取滚动存款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高的收益。
如果是三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
三个月一一六个月期限的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办理7天通知存款,且采取滚动存款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高的收益。
第六条客户交存全额资金办理存单或进入保证金账户。
第七条客户提交交易采购合同,与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银行承兑协议》。
第八条行为客户办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九条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行扣划保证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保证金必须是出质人自己可由支配使用的资金,行必须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同时客户必须承诺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或抵押物的有关资料;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以上的保证金;BBB级以下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经一级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第九条AA级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以下、A-级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第十条免收保证金和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第十一条经一级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第十二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第四章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十三条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以上机构一级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对能够提供%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第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第十九条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第五章保证金管理第二十条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第六章检查及到、逾期处理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第二十六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第七章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二十八条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三十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第三十一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系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兑系指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系指为满足客户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产生的支付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销售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等作为兑付资金来源,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经办行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一)业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清收汇票垫付款项、逐户建立台账。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依审批意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放款、出票和承兑手续;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经办行或部门;经办行客户经理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三)总行营业部、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评审。
(四)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辖内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行票据业务营销政策,并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营销方案;归口负责对AA级(含)、aa(含)以上的优质客户申请调减保证金比例进行复核,对全行承兑敞口进行总量控制,并分配各分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敞口量。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票据法》、人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订《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是银行在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对客户的授信度,对客户缴存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承兑金额提供担保,其中超过保证金部分,就是银行的敞口金额。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
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的,按本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市场拓展部根据客户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呈报表,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承兑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按照农商行信用评级标准,当年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
1。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一个基本原则,不可以过于便宜的使用银行担保资源,必须收费。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收费标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承兑金额﹣低风险质押物金额X质押率-保证金)X费率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率按签发汇票的期限确定标准。
签发的银承半年期限费率暂定为1%,三个月的费率为0.5%,承兑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收,超过三个月(不含)的按半年计收。
2、总行级重点客户及使用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分行可以减免出票人的承诺费,对于出票人使用授信企业的授信额度签发承兑汇票的,分行可按授信企业的授信等级对应的下浮权限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进行下浮。
3、为保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保证金对我行存款的支持作用,减少承兑业务占用我行风险资产,在按授信等级进行差别收费的前提下,对缴纳承兑保证金较高的出票人给予承诺费优惠政策如下:
保证金率大于等于7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50%的下浮,即优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资本占用费)率X5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大于等于50%小于等7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30%的下浮,即优惠承诺费率X7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在客户授信等级对
应优惠权限上再给予10%的下浮,即优惠承诺费率X9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率小于30%的,不再下浮。
以上业务为建议,各家银行可以参考制订。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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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山东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敞口承诺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的管理,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系我行承兑非百分之百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就敞口部分收取的承诺费。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收取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及在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做到客户关系与我行收益的平衡。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一管理与解释。
各级行公司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省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政策;对二级分行业务的授权、规划、指导、监督二级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开展和运做;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业务分工
(一)公司业务部门承担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业务的前台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