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800M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应用工作频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二、微功率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频段内使用微功率设备,还应当承受ISM应用设备产生的射频能量的干扰。
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四、微功率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使用微功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五、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在航空和军事管制区使用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六、微功率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八)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五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9kHz-50kHz 72dBμA/m(10米处)(准峰值)50kHz-190kHz 72dBμA/m(10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2.发射功率限值:10mW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 使用频率:2. 发射功率限值:10mW3. 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1.使用频率: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通知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 dB 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 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3.频率容限:75kHzG类设备1. 使用频率:24.00-24.25GHz2.(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话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等类型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在旅游区,作为小型广播设备应用。
在满足传输数据时,其发射机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的条件下,470-510MHz频段可作为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使用频段。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419.275MHz3.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4.频率容限:4×10-6(九)无线数据传送设备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和贵州省平塘射电天文业务,在这两个地区的行政辖区内不得使用下列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1.使用频率:40.66-40.70MHz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3.频率容限:100×10-6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关于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 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400MHz、5100MHz 和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部分新旧版本对比
2021年1月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了了《关于2400MHz、5100MHz 和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目的是为了加强相关频段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将来有可能在一部文件中规定了2400MHz、5100MHz 和5800MHz 频段的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的稿)的附件1《2400MHz、5100MHz 和58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和附件2《2400MHz、5100MHz 和58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整理出关于2400MHz频段的新旧版本的不同:
1.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信部无[2002]353号中要求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 时,≤500 mW 或≤27 dBm。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改成:合成天线增益<10dBi 时,不大于20dBm;合成天线增益≥10dBi 时,不大于27dBm。
2.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关于调频工作方式信部无[2002]353号中要求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改成:不大于20 dBm / 100kHz。
3.杂散发射
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具有IP 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 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 地址分配功能。
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经过长期和精心的研究,我们决定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以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
为使决定适应新环境、满足各频率用户的需求,同时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首先,要立即清楚地制定微波通信频率使用规划,明确它与环境和地理要求之间的关联和关系,并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这里提出的微波通信频率使用规划计划的最基本要求是,在满足各频率用户的需求的同时,承认将合适的天线系统和通信设备部署在外界环境相融合之中,并且合法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其次,需要确保空中微波频段的长远安全。
在准确计算出部署天线系统时的辐射最大功率以及噪声来源的时候,军事建筑物及机场、安全频段,空中分配以及距离来源等等各个方面建议都有充分的优化
和保护,以致合法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微波频段的安
全性。
以上就是本次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
事项的先步宣布,我们尊重各位用户的看法和投诉,希望您能积极配
合我们的工作,支持我们的工作建设。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最后,我们再次表达对各位用户的尊重,也希望本次调整微波通
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能够为环境和地理工作造福,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给用户!
谢谢!。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9-6 8:36:00[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文号]:信部无〔2005〕423号[发布日期]:2005-09-05[生效日期]:2005-10-01[失效日期]:[有效性]:有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一、具体技术指标(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B类设备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3.1-4.1MHz,4.2-5.6MHz,5.7-6.2MHz,7.3-8.3MHz,8.4-9.9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C类设备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26.957-27.283MHz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

附件关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促进相关无线电业务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有关规则,现将上述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 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 和5800MHz频段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者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仅限于室内(不包括汽车、火车车厢、航空器舱内等)使用;58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线电通信系统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者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且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见附1和附2),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能够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兼容共存,工作于5250-5350MHz频段的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并且不可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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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无函…2008‟44号
关于增加800M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应用工作频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
为促进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技术的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根据我国频率划分和使用情况,经研究,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应用增加868-868.6 MHz工作频率。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射频要求:
1.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2.发射信号的占空比限值:1%;
3.载波频率容限:100×10-6。
二、该频段无线电设备归类为“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中的“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电控制装置”。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无线电频率资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