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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法律法规(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发展,诈骗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近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电信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公司职员,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李某涉嫌洗钱,需要配合调查。
李某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随后,对方又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李某继续转账。
李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但为时已晚,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已被全部骗走。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防范措施1. 提高防范意识: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等,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对方言论,尤其是涉及金钱、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2. 严格保密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透露给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和不明身份的机构。
3. 留意官方信息:在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时,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如拨打公安机关、银行等官方电话进行确认。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说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各类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巨额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投资者的信任,最终导致了巨额财产损失。
二、案件经过2016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市成立了一家名为“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声称公司有专业的投资团队,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高额回报。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李某的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李某为了进一步扩大诈骗规模,招募了多名业务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
业务员们采取各种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诱使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公司。
2017年,一些投资者开始怀疑公司的投资项目,要求退还本金。
此时,李某意识到事态严重,于是开始秘密转移资金,并企图销毁证据。
然而,这一切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
三、案件审理2017年,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及其团伙的犯罪证据,并对李某等人实施了抓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交代,自己为了骗取投资者信任,虚构了多个投资项目,包括虚拟货币、房地产、P2P等。
他还表示,自己知道这些项目存在风险,但为了骗取更多资金,故意隐瞒真相。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及其团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以下是本案给我们的几点启示:1. 提高防范意识: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不要轻信虚假宣传。
要关注投资项目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公司的资质和信誉。
今日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60岁,已婚,有一子一女。
李某的妻子早年去世,李某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王,小女儿小李。
李某在去世前,有一处房产和一笔存款。
李某在生前未留下遗嘱,去世后,李某的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小王认为,自己是长子,应该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而小李则认为,自己和小王是平等的,应该平分父亲的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李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小李和小王各继承李某遗产的一半。
二、案件分析1. 遗产继承纠纷的普遍性遗产继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
由于家庭关系复杂,财产分配不均等因素,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引发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 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3.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4.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小李和小王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
法院判决小李和小王各继承李某遗产的一半,是基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启示与思考1. 家庭成员应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家庭成员应加强沟通,充分协商,避免因遗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
2. 被继承人应提前做好遗产规划为了避免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在生前应提前做好遗产规划,立下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这样既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又能减少家庭矛盾。
3. 法律部门应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工作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利益等复杂因素,法律部门应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日说法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日说法栏目组对此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案件情况及法律分析如下。
二、案件经过1.案发经过某日,张某(男,28岁)与妻子李某(女,26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2.家庭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对张某的加班行为表示不满,两人时常发生争吵。
三、法律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建议判处张某无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和谐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家庭和谐教育,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家庭责任感,减少家庭纠纷。
2.关注弱势群体本案中,张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加班,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这反映出我国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与家庭之间难以平衡。
关注弱势群体,提高劳动者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本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今日说法案例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3年5月,我国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火灾事故。
事发当天,居民张某在家中做饭时,因厨房通风不良,煤气泄漏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张某家房屋严重损毁,张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过调查,火灾的起因是张某与邻居李某之间的矛盾。
原来,张某和李某是多年的邻居,由于两家孩子在学校是同学,两家家长之间的关系一直比较紧张。
此次火灾的导火索是李某家的孩子在学校欺负了张某家的孩子,导致两家家长产生了矛盾。
在矛盾升级的过程中,张某对李某心生怨恨,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张某威胁要报复李某。
没想到,这一威胁竟然成为了现实。
二、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因个人恩怨,故意在家中放置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张某在厨房做饭时,未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导致煤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案件今日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我国某地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
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将名下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
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却将房产出售,并声称自己有权继承。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遗嘱的有效性2. 李女士是否有权继承房产3. 房产出售行为的合法性三、法院审理过程1. 遗嘱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遗嘱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张先生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遗嘱有效。
2. 李女士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而李女士作为配偶,在遗产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但李女士主张继承房产,缺乏法律依据。
3. 房产出售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张先生去世后,未经儿子同意,擅自出售房产,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不得擅自处分。
因此,法院认定李女士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结果1. 张先生遗嘱有效,儿子享有继承权。
2. 李女士无权继承房产。
3. 李女士擅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效,应返还所得款项。
五、法律评析1. 遗嘱继承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了财产继承问题,有效避免了家庭纠纷。
这充分体现了遗嘱继承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重视遗嘱的制定,确保财产顺利传承。
2. 配偶的继承权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本案中,李女士作为配偶,虽然享有继承权,但在财产分配上,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对家庭关系的保护。
3. 继承人的义务与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擅自出售房产,违反了继承人的义务。
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依法履行继承义务,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法律案例今日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涉及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便是这类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9年3月,某市居民张某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收到手机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某联系卖家要求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并诱导张某申请退款。
张某在卖家指导下,通过某网络平台申请退款。
然而,张某并未收到退款,反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连续盗刷。
张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网络诈骗,于是报警。
二、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这起网络诈骗案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涉及金额较大。
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虚假购物网站、冒充正规商家、利用退款漏洞等方式实施诈骗。
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作案手法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侦查,专案组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等6人。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多起网络诈骗案件。
2.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6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本案例提醒广大网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尤其是在网络购物、退款等环节,要谨慎操作,防止上当受骗。
2.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让更多人了解网络诈骗的手法和特点,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诈骗。
3.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
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侦查手段,提高破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强化网络平台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和用户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今日说法十个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一:网购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在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支付后并未收到手机。
王某与卖家联系,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诈骗。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王某与卖家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王某有权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王某可以报警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二: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造成一居民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为小区居民张某。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张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张某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三、案件三: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案件四: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调查,陈某存在酒驾行为。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陈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陈某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五、案件五:遗产继承案案情简介:李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李某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均要求继承遗产。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李某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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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栏目在中央电视台已经开播八年了。
八年来,《今日说法》秉承着“可看性强、条理分明”的节目风格,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节目宗旨,走过了一条辉煌的历程;八年来,全国广大电视观众已经熟悉了那首片头曲和片头语,已经熟悉了两位主持人撒贝宁和张绍刚,甚至对《今日说法》的播出产生了情感期待和情感忠诚。
但是,《今日说法》更重要的成功之处不在于它的高收视率,而在于它的社会意义,它“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与国家法治化进程同步前进,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做出了可圈可点的贡献。
回顾《今日说法》所走过的历史进程,综观《今日说法》的内容和形式,我们就会发现,作为一档电视栏目,它的成功诠释了传播学的理念和方法。
一、《今日说法》的传播定位明确、合理,符合受众的接受心理特点《今日说法》开播于1999年初,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不久,它的创办目的和动机很明确,就是为了配合国家法治化建设,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
一个电视栏目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这样才能树立以观众为中心的节目理念,把观众放在首要地位。
《今日说法》虽然以普法教育为目的,但是它却选择了“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为其基本传播理念,也就是说从基本理念上把握了传播学的规律。
没有明确地说以“引导人、教育人”为宗旨,而是以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为己任。
回顾《今日说法》所播出的节目,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特点,每一期节目所讲述的都是一件平凡小事,却又无不关联着一个公民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
从这个角度来说,“点滴”一词是对《今日说法》节目内容的准确概括。
然而,我们问顾八年来《今日说法》所讲述的故事,却又分明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公民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所走过的基本轨迹。
通过一期期学法用法的节目内容,当事人经历了一次次法律的洗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活生生的现实与法律的分析,大量观众也在一点一滴地增长着法律常识,培养着法律意识,这应该是公民普法教育的绝佳形式,节目内容的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传播效果强。
所以,《今日说法》栏目传播理念的确定,虽然避开了“宣传、教育”的字眼,但是从传播的目的及效果看,完全达到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有关传播效果的理论研究表明,当代受众已经不是早期的只能被动接受媒介信息的受众,他们或选择性理解接受,或者完全拒绝,使媒介传播效果大大降低或产生负效果。
这就需要媒介在传播过程中掌握传播技能与方式方法,传播效果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发现传播障碍,寻找出更好的传播技巧。
美国学者沃士德和费斯廷格的实验结果表明,当信息接受者感觉不到传播者有意要说服自己的意图时,较易接受其意见而改变原来的态度,相反,则对传播者的说法予以回避或抵制。
还有研究结果显示,当受传者感觉到你隐蔽的动机后面有着一个高尚而无私的目的时,也比较容易接受你的观点。
《今日说法》栏目的传播理念定位于“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但主要目的还是公民普法教育,这种行为与动机是高尚无私的。
即使受众明白了它的真实意图,根据传播效果研究结果,他们也乐于接受这些对自己有益的传播内容。
另外,“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传播理念的确立更体现了电视传播的人文关怀,它不是居高临下的说教,而是以自己的传播行为记录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点点滴滴。
《今日说法》的成功,关键在于“它找到了一个平等的、与人对话的视角,它不是‘讲法’而是‘说法’。
法律节目容易有俯视、仰视的视角,影响了平等对话。
《今日说法》的视角非仰视,也非俯视,是平等的,这种形式,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
”①二、从节目内容来看,《今日说法》满足了观众获知的需要如前所述,虽然媒介传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受众并不是不加分析地盲目接受任何内容,他们在接触媒介和接受信息方面有很大的选择性,“传播学界把受众心理上对传播的接受影响因素称为选择性因素(Selectivity factors),并认为它是与传播效果明确相关的中介因素。
”②随着电视台数量的增多及频道栏目的激增,加上其他媒介形式的丰富多样,受众选择性因素也在不断增强。
但是,尽管人们的兴趣爱好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遇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大到刑事案件、经济纠纷,小到名誉侵权、邻里纷争,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
而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每个公民都熟知的,即使眼前自己没有遇到法律问题,也难免将来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类似的问题。
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一个现代人综合素质的体现。
《今日说法》恰恰抓住了受众这一现实需要,更重要的是《今日说法》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满足了受众的要求。
学习法律常识的渠道有多种多样,学习法律课程、熟悉法律条文,对成年人来说毕竟是枯燥的事情;从经历中学习更是无稽之谈,不能寄希望于“久病成医”,而《今日说法》给受众提供了一个“信息情境”,他们采用“原汁原味”的法律事实,用摄像机记录下的“真实生活”,既真实又形象,节目中的当事人有的甚至就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使受众感觉置身其中,从接近性的角度来看,也是观众喜欢观看的,更何况观众会从一个个鲜活的故事中获得许多法律知识。
根据传播学著名的“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解释来看,个人对媒体传播内容怀有某些期望,他们是有目的地选择媒体及其内容,以满足自己某些需求。
在此,传媒是解决个人需求的工具,不具有决定作用。
完成传播效果的关键,是了解和把握受众的内在需求。
《今日说法》就是很好地抓住了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法律不熟悉和法律意识觉醒之后对法治的渴望,传播了受众最期望得到的内容。
在2006年12月26日播出的78本医书及其后来的《今日说法》春节特别节目中,就讲述了重庆农民周泽桂,为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每天收看并认真记录《今日说法》等节目内容,最终用法律手段解决了妻子医疗事故的问题,获赔4万多元。
三、《今日说法》采用的主持人与专家现场参与的方式,有效地结合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形式,使传播效果更为明显像其他大部分类似栏目一样,《今日说法》也采取了节目主持人形式的传播。
节目主持人形式的最大特征是人格化传播与对象化传播。
③人格化传播改变了传统的非人格化传播形式,使电视具有了面对面的特征,也就是具有了人际传播的特征,人际传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具有较为浓厚的感情色彩,也正因为此,人际传播对态度改变的作用最显著。
主持人形式把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传播效果大大增强。
大众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容易制造出“明星”,而人际传播又把“明星”推到了公众面前,使受众有机会和“明星”面对面,根据受众心理,对于自己心中的“偶像明星”的观点和意见是最容易相信的。
八年来,《今日说法》也成功打造出两位明星主持人——撒贝宁和张绍刚。
撒贝宁以其阳光形象、快人快语及干净利落的主持风格获得了受众的认可,而张绍刚也以其沉稳的形象、逻辑缜密及健谈风趣的风格受到了众多电视观众的称赞。
可以说两位主持人的个性魅力为节目增添了更多的魅力。
对象化传播的特点是“有的放矢”,“面对特定的观众群,主持人自己先要消化所传播的内容,之后用生动活泼、准确无误的语言,向观众叙述节目内容,在一种愉悦的收视环境下,把观众引入节目中。
”④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了主持人对专家的提问和针对节目内容的简短评论上。
《今日说法》的观众不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而是普普通通的群众。
主持人要代表观众有针对性地提出观众所要最想了解的问题,同时,作为节目主持人,他们又必须对节目内容做出恰到好处的、准确而有人性化的评价,起到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两位主持人本身就是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记者和有着新闻学专业背景的大学教师,凭着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恰恰能够以高于普通受众的水平提出合适的问题,作为新闻传播者,他们又从传播的角度做出恰当的点评,给节目本身增加了导向性。
《今日说法》之所以成功,除了主持人形式的传播方式以外,恐怕最重要的还是专家现场分析与解读。
传播学研究表明,受众在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术手段都无法应付正常的信息传播活动时,专业传播者所提供的帮助与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传播者和传播媒介可以迅速地引导受传者将他们的注意力指向最重要的地方。
他们对世界的观察和判断比一般的普通受众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加专业。
其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当一家人在电视机前观看《今日说法》时,对于节目内容观众往往会有自己评价是非的标准,甚至还会出现孰是孰非的激烈争执。
这时候,他们更愿意听听专家学者是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今日说法》请到的嘉宾适时地满足了受众的这方面要求。
专家学者虽不是主持人,却是法律学界权威人士,他们对法律事实鞭辟入里的分析可以使观众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对与错、是与非,“传播者的知名度与其可信度往往合为一体,传播者的威信越高,劝服力量就越大,效果自然也就越强。
”⑤这种传播形式对改进传播效果、培养公众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是十分有效的。
八年来,《今日说法》邀请了数以百计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使这一栏目成为公民普法教育的生动课堂。
四、《今日说法》更为深远的社会意义还在于利用了传播学理念的两级传播模式,造就了大批学法、懂法、用法的公民传播学“两级传播模式”认为,“来自媒介的消息首先抵达意见领袖,接着,意见领袖将所见所闻传递给同事或者接受其影响的追随者。
”⑥许多经常收看《今日说法》的观众在生活中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
“意见领袖”并非就是某方面的权威,“在购物方面,意见领袖通常是生活在大家庭里的年长女性。
……决定时尚和看电影方面的意见领袖往往就是年轻的未婚女性。
在每一个社会经济和职业阶层里,都有自己在购物、时尚、电影以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意见领袖。
”⑦由于《今日说法》栏目的通俗性和实用性,它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观众”,而恰恰又是因为《今日说法》内容的通俗性,使得其内容易于再次传播。
这些忠实的听众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更愿意也更容易把《今日说法》中的故事转述给生活工作中的亲朋好友,使“两级传播”成为可能。
前面提到的重庆农民周泽桂,因其经常收看《今日说法》节目,懂得了许多法律知识,因此,附近村民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就常常来向他请教。
而生活中存在着一大批像周泽桂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也成为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而就是这些“意见领袖们”的存在,使《今日说法》栏目内容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加速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因此,《今日说法》栏目的社会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级电视台的影响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而《今日说法》栏目的成功,又造就了一批省市级电视台同类栏目,他们借鉴《今日说法》的模式,结合本地区及自身实际,传播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由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媒体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传播网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鼓与呼,他们共同在“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