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4]25号(安全文明施工费)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各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文明、高效进行,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设计、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在地面上、地下或水域内的房屋、构筑物、管线(包括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工程)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指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施工地点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建设预算中按照相应比例计算,纳入工程总造价,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在工程建设招标、合同签订等程序中明确,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投资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其他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相关的费用。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通知为了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三、计取标准及范围1. 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具体计算方法及标准详见《规定》附件一。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费、安全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监督检查费等。
具体费用明细详见《规定》附件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具体使用细则详见《规定》附件三。
2. 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费用使用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五、监督检查1. 有关主管部门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纠正。
附件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明细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生产安全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安全责任、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总则为促进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费的计取(一)施工费的计取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施工费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设施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投资和管理。
2. 文明施工费:用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投资和管理。
3. 事故预防费:用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的投资和管理。
4. 监督检查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投资和管理。
5. 教育培训费: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的投资和管理。
(二)施工费的计取标准1. 安全设施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2. 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地点、施工环境等因素确定。
3. 事故预防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风险等级、事故预防措施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4. 监督检查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施工周期、监督检查频次等因素确定。
5. 教育培训费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参建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三)施工费的计取方式施工费的计取方式为按照一定比例从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划拨出相应金额,或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三:施工费的使用管理(一)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根据施工费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具体如下:1. 安全设施费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购置、运维费用、设施保养、更新等。
2. 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工地文明施工的宣传、奖惩、设施建设等。
3. 事故预防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措施的投入、巡检、维修等。
4. 监督检查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费用支出。
5. 教育培训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的费用支出。
(二)施工费的使用限制1. 施工费不得被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渝建发 2014 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3-20] 点击数: 2838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8日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级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原则上按照工程造价0.5%的标准计取,但是应当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果,酌情浮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建设单位,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xx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引言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向各相关单位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落实相关要求。
一、总则为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文明,切实维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和环境保护,重庆市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二、计取标准1.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2.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应充分考虑施工工地的规模、施工内容、作业难度、环境风险等因素。
三、计取程序1.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程序和规定,并将其作为评标原则之一。
2. 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材料和申请。
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并核定材料。
3. 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如果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劳动保障的规定,建设单位有权暂停或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四、使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规定,合理利用这笔费用,改善施工工地的安全环境和文明状况。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存入该账户,并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用于购买安全防护设施、培训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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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
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附表2: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应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标准计算。
5.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6.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7.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标准执行。
8.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
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10000万元×2.90%=290万元,(12000-10000)万元×2.61%=52.20万元, 合计=290+52.20=342.20万元。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