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培训课件(ppt 38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法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黄永维梁凤云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极为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诉解释》用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培训课件(PPT 110页)

6.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 政复议。
❖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二)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 关。
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 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 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 事实及理由: ❖ 此致 ❖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 2.证据__________份。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 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 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ppt

中国海关推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简化通关流程,缩短货物通 关时间。
加强监管
在便利化的同时,中国海关也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确保 安全和质量。
服务企业
中国海关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政策、解决问题, 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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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运行机制
决策机制
01
02
03
民主决策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在决策 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 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依法决策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在决策 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 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透明决策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应公开 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提高决策的透明 度和公信力。
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征管改革
简政放权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优 化纳税服务,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信息化建设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税务局,提高税 收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
反腐倡廉
加强税收征管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透人:可编辑 2023-12-27
CONTENTS
目录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运行机制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与发展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案例分析
CHAPTER
01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外部监督
02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应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媒体和社会各界
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绩效评估
03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讲稿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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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项制度规范内容
ppt课件 11
徐州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 《徐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 《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徐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江苏省以条块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三项制度。按照国办《通知》关 于“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安排,32个试点地区、部门中,江苏省内有4家: 徐州市商务局、常州市文广新局、南通海门市、省卫生监督所。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重大、复杂案件,提出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的期限】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行政执 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发生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应当怎么办? 2.执法过程的记录一定要完备 3.对有争议的执法结果必须要公开
ppt课件 5
湖南某地交警在对一起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理之后, 被处罚人电话投诉至上级部门,称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辆逆向 行驶,是交警在自己本身就有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处罚的,因自己 有要事在身,无奈之下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其后,复查人员调 取该交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该执法记录仪全屏黑暗,且未 有声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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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 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 待统一立法解决。
ppt课件
9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背景
• 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 政府职能转换的必然要求 • 一带一路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行政诉讼参加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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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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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资格概述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权利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资格的认定
被告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行 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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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事 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义务
第三人有义务遵守行政诉讼程序的规 定,如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等。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 束。
对被告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的行 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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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资格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必须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第三人资格。
身份、权利、法律地位受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身份、权利或法律地位可能受到行政诉讼结果的影响,则该第三人具备第三人资格。
第三人类型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权利与义务
权利
起诉权、委托代理权、举证权、辩论权等。
义务
遵守法庭秩序、按时出庭、提供证据等。
原告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行政机关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用
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参加人》 Nhomakorabea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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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这种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行政分解制度造成的以下的责
• 以御史制和谏官制为核心的官吏监察制度。
• 所谓御史制,秦朝就有御史监察百官之制,古代的封建中央 立,为了管理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制,如何监察这些 就采取了御史监察百官制度,其实根本上还是为加强皇权, 统治。
• 谏官制也就是对皇帝的纳谏,来达到对皇帝的监督,虽然在 的古代,对于这种制度的出现实质上达不到一种理想的效果 当时也是一种先进的模式。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 入了司法的轨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 三、正是由于我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对待诉讼的不重视,人 希望起码能在法庭上看到行政负责人,于是行政负责人出庭 的期盼。
虽然该纲要并未具体做出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的要求 河南、四川等多地仍纷纷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建 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
2010年10月,国务院咬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第二 了“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进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念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由其负 庭审的一种诉讼制度。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主要概念就在于何为“负责 界定“出庭应诉”。所谓负责人,一般应当是指行政机关的 最高指挥者,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 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首长负 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 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 首长责任制。
案情: 1985年8月5日,包松村的父亲包郑照经肥艚镇城建办批准,按规定向
713元地价款,给自家盖了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两年后,县里认为包家的房
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1987年7月4日,将包 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有学者初步估计,全国有超过153个市、区、县已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 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
2015 年5 月1日,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使全面推进依法治 处,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实施,在第一章总则,第3 条中明确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 人员出庭”。最终从法律层面正式建立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房炸去了伸到河堤上的一部分。包郑照和儿子包松村不服处罚,干脆把县政府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庭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
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
现今的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
如今的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此背景下,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制度又是怎么样的呢?那么对 导人行政责任的权责统一,我们必须首先对领导人的具体职权 清领导人与下属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 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查找。
首先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首长责任负责制,但宪法没 行政领导人的具体职责,也没有规定除行政首长之外的其它行 责;第二法律的规定,但在我国没有哪一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 职责的,大多是采取了笼统的概念;第三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领导人的责任制度大多都是涉及安全事故方面的,虽然有具体 政责任的一种趋势,但是其它层面的规定较少,几乎没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发展历程
1999年8月,陕西合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此后辽宁省沈阳市 市鹿城区和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 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时间意义上的民告官第一案)案例
在 1989 年 4 月 3日轰动一时的“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 1988年8月25日。 原告:包郑照,浙江省苍南县农民。
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
被告: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不服政府强制拆除房屋。
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
判庭审理。
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包郑照握手。 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
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
• 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领导人行政责任的特点:
• 第一封建皇权的绝对控制权;在我国古代封建皇权统治下, 中央集权的官吏制度决定了皇权对官吏的绝对统治,也可以 权的绝对服从。官员的绝对忠于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大权 官员的命运,因此忠于皇帝是我国古代的首要职责。
• 第二是抽象礼教的乏力制约。我国古代皇帝作为统治者,用 己的国家,然而“礼”是什么,又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 有什么东西可以约束皇帝,同样这种缥缈的礼教也没有制约 员还是服从于皇帝。
• 第三对百姓权利的漠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整个社会是 的社会,而官员常常被称为“父母官”,这样的观念造就了 中就是皇权的化身,拥有至高的权利。百姓只能是无条件的 的权利毫无保护可言,长期的顺从也造成了中国老百姓几千 的奴性。形成了自有的领导人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