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验收小组、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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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定要求尚有差距,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也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发挥政策功能,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视野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服务类合同编号: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甲方(采购人)和乙方(承包商)就____________(服务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经过先期协商,双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全部工作。

现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次服务合同履约的情况如下:一、项目概述1. 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2. 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3. 服务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4. 服务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二、履约情况1. 乙方根据合同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乙方已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3. 乙方提供的人员配置符合合同要求,服务人员素质、技能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全部服务项目。

5.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评估,并确认其符合合同要求。

三、问题和处理1. 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 ] 是 [ ] 否如有问题,请详细列出问题及处理情况:问题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甲方和乙方就存在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解决,双方对解决办法均表示满意。

四、验收结论1. 甲方认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满意的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表示满意。

2. 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对支付情况无异议。

五、附件清单请附上以下相关文件和材料(如有):1. 服务合同及附件2. 服务人员证明文件/培训资料3. 服务成果/报告/验收单等文件本次合同的履约验收经双方确认后即告生效,并作为合同的重要附件之一。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2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

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对验收存在抵触情绪或者根本不验收。
验收意见
1、明确采购验收环节的地位。
《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 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政府 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 备程序。要出台具体规定,明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人员及验收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强采购人验收的技能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采购人的验收质量。采 购人也应建立政府采购验收档案,增加验收工作的系统性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制度,采购合 同、采购经办、采购验收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防止验收、监督缺位, 验收标准方法应当在标书中事前说明。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 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 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 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2、坚持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 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 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工程类)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工程类)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工程类)
采购单位
济南市济阳区XX局
项目名称
XX项目
合同名称
工程建设/维修合同
供应商
XX公司
项目备案编号
201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050
合同金额
78000元
分期验收
是□否☑
分期情况
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验收时间
2019年1月28日
验收地点
济南市济阳区XX局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内容
代理机构意见
采购单位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经办人:负责人:(采购单位公章)
供应商确认:
(单位公章)
说明:1.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施工内容
施工进度
施工质量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安全文明标准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第三方机构
情况说明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存在问题
和改进意见
(据实填写或无)
最终结论
合格☑不合格□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简易验收可不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

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

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下载可编辑.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下载可编辑. .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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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最终验收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或盖章
采购单位或组织验收机构负责人签字: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1.此意见书主要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验收,工程类及服务类项目如行业有统一验收要求,应遵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内容,如没有的可参照此意见书的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验收组织形式
验收内容
货物清单
品牌、型号、规格、
数量及外观质量
技术、性能
指标
安装调试及
运行状况
质量证明
文件
售后服务
承诺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源自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其他需要
说明问题
分项验收
结论
合格□
格式和内容。
2.此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单位、组织验收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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