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0 / 97 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 978.2 变更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4)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5)11.1 首次登记 (35)11.2 变更登记 (36)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8)12.1 首次登记 (38)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1)12.4 注销登记 (42)13 地役权登记 (43)13.1 首次登记 (43)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5)14 抵押权登记 (46)14.1 首次登记 (46)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9)14.4 转移登记 (50)14.5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2)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3)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5)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5)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6)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I / 9717.2 注销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换证、补证登记 (59)19.1换证登记 ............................... 59 19.2补证登记 ............................... 60 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 60 20.1登记资料范围 .............................. 60 20.2登记资料管理 .............................. 60 20.3登记资料查询 .............................. 61 21 法律责任 ................................... 62 21.1登记人员责任 .............................. 62 21.2 当事人责任 .. (62)附则 ...................................... 附录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1.2 通知书、告知书 (68)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5)1.3 公告文书 (76)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6)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7)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8)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9)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0)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6)1.7 授权委托书 (87)1.8 询问记录 (88)1.9 承诺书 (89)1.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 90 1.11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1)II / 97III / 97 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636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书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登记机构各存一份。)
(二)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的承诺
(一)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登记机构告知的表示真实。
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自然人)
证码份
身号
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构的告知
不动产登记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承诺方式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对申请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享受中心承诺时限、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本操作规范有效期五年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 登记原则1.2.1 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根据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内容在三个月之内将材料补正重新提交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Leabharlann 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苏不动产登不受字[20]第号
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

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周玉珠、周月余、周月英、周月斌、周建德、周春燕:
你于2017 年8 月8 日申请的座落大峃镇宗祠巷24-34号,经审查,不予受理,理由如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咨询电话:********
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17年8 月8日。
不予受理 裁定书和告知书

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主题准确介绍"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的概念和作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概述内容:1.1概述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是法律程序中常见的文件,主要用于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和决定。
它们都作为正式的文件被法律机构发出,并在合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予受理裁定书是一种通知文件,用于告知当事人其提出的请求、申诉或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因此被法律机构拒绝受理。
它详细说明了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并向当事人传达了他们在该决定下需要采取的行动。
告知书则是一种通知文件,用于向当事人传达与有关法律案件或程序相关的信息。
它可以是对案件进展、法规变化、庭审日期等事项的通知,或者是对当事人义务和责任的提醒。
告知书的内容可以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款、程序步骤、法庭要求等。
这两种文件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
不予受理裁定书保证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格的请求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告知书则起到了向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指导的作用,确保他们在法律程序中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的定义、适用范围、作用和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我们还将讨论它们所涉及的一些影响和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和完善方向。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全面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为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的相关内容:1.2.1 引言:首先,本部分将对不予受理裁定书和告知书的概念进行简要概述,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了解。
1.2.2 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详细分析:首先,将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的定义进行详细阐述,澄清其具体涵义。
接着,探讨其适用范围,即在哪些情况下会使用不予受理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年月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