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追偿制度
保险公司追偿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追偿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追偿赔付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的赔付金额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首先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赔付金额。
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赔付条件、赔付金额等内容。
2. 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赔付金额。
3. 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还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的实际损失情况。
如果实际损失情况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4. 追偿成本: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还需要考虑追偿成本。
如果追偿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可能会放弃追偿或者降低赔付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的追偿赔付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确保赔付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顾名思义,是指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行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具有与被保险人一样的权益,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首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需要在给付赔偿后向第三方追偿,而不是代替被保险人进行索赔。
此外,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利,并将其转交给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其次,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范围。
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代位追偿的范围。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但是,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范围不能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
再次,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程序。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和证明材料,以证明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损害。
在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向第三方追偿。
最后,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效力。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如果第三方拒不支付赔偿或违背法律规定等,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也能够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规定不仅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公众具有积极影响。
车子保险理赔代位追偿流程

车子保险理赔代位追偿流程咱有车一族啊,在路上跑难免会遇到些磕磕碰碰的事儿。
有时候呢,不是咱的错,可对方耍赖或者没保险啥的,这时候车子保险理赔里的代位追偿就派上大用场了。
啥是代位追偿呢?就好比你有个好朋友,你被别人欺负了,你这个朋友呢,就站出来替你去讨公道,这保险公司就有点像这个好朋友。
那这个流程啊,第一步得先确定事故责任。
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事儿不是你的错。
比如说你在路口好好地开着车,突然有个车闯红灯撞了你,这时候行车记录仪就可太重要了。
要是没有行车记录仪,现场的照片、周围的证人那也都是很有用的。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把这些证据都收集好,就好像是在收集宝藏一样。
你得清楚地告诉保险公司,这事儿就不是咱的错,是对方的问题。
然后呢,你就得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打电话的时候啊,可别慌慌张张的。
就像平时和朋友聊天一样,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地告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你说清楚是在哪里出的事儿,大概是什么时候,对方的车是什么样子的,越详细越好。
保险公司那边呢,就会开始记录你的情况。
这时候你可别嫌麻烦,人家问啥你就答啥。
这就像是你去医院看病,医生问你哪里不舒服,你得老老实实回答一样。
保险公司接到你的报案以后啊,他们就会开始调查。
这调查的过程你也不能就干等着。
你可以时不时地问问进展,就像你在网上买了东西,时不时地看看物流信息一样。
要是保险公司觉得你提供的证据还不够充分,你就得再去补充。
比如说再去找到更多的证人啊,或者看看周围有没有监控能拍到更清楚的画面。
如果保险公司调查完了,确定可以进行代位追偿了,那你就得把一些必要的材料给他们。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上学时候交作业一样,可不能马虎。
比如说你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啥的。
这些材料都是很重要的,缺了一样都可能会影响理赔的进度。
你得把这些材料整理得整整齐齐的,就像你整理自己心爱的东西一样。
接下来呢,保险公司就会去和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去交涉了。
这个过程你可能就不用太操心了,就像你把难题交给了那个帮你讨公道的朋友一样。
什么是保险追偿

什么是保险追偿!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追偿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今天,催天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追偿的原理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项基本原则的表现之一是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自身损失的赔偿。
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的时候是存在责任人的。
当这个责任人不是被保险人时,在被保险人与责任人之间就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事故发生时,产生被保险人对责任人的一种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被保险人享有的这种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与被保险人享有的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同时存在的。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也可以选择向责任人主张,甚至在不足额保险等情形下,被保险人还会分别向保险人和责任人同时主张,以期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的弥补。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后,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就不可再基于同一损失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这时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存在应向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如果因为保险的存在而使得责任人不必承担责任,则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于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产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就诞生了。
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保险代位追偿或保险追偿。
为讨论便利,本文以保险追偿进行论述。
二、保险追偿的架构保险追偿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和逐步完善起来的。
当保险追偿制度落实到我们的成文法中,就成为其实施的纲要架构。
2015年《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规定了保险追偿的基本架构。
《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追偿的基本内容,即谁向谁追、何时追、追多少。
1.保险追偿的原告是谁关于谁向谁追的原告身份问题,由于第60条的条文表述为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有学者将此解释为程序代位。
这些困扰司法实务的问题促成了司法解释的出台。
代位追偿 理算 流程

代位追償理算流程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赔偿金额的一种制度。
代位追偿的流程如下:1.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判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2. 发出赔偿通知书:被保险人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方不予赔偿:如果第三方拒绝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包括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等。
4. 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符合代位追偿条件。
5. 签署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公司。
6. 保险公司进行理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赔偿金额进行理算,并支付赔款。
7. 结案登记:保险公司办理完赔偿手续后,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8. 追偿工作:保险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9. 追回款项处理: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用于冲减赔款。
如果追回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10.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代位追偿的理算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差异,具体流程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
在办理代位追偿时,请务必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确保顺利进行。
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和流程

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和流程一、保险代位追偿的条件1.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保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只有在受害人受到损害后,保险公司才有权利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
2.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偿金:保险代位追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只有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能有权利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
3.事故责任已经确认:保险公司在代替受害人向责任方追偿之前,必须确保事故责任已经清楚确认。
只有在责任方确定之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代位追偿。
4.确定责任方的经济状况: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之前,需要对责任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如果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可能无法取得成效。
5.遵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时,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追偿流程或程序,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约定进行操作。
二、保险代位追偿的流程1.受害人申报损失: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
受害人应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照片、报案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评估。
2.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评估:保险公司在收到受害人的申报后,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赔偿评估。
评估结果将确定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决定赔偿金额。
3.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据赔偿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受害人。
保险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并将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
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将代替受害人的权利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提起诉讼、进行协商谈判等。
保险公司追偿的目的是收回已支付的赔偿金额,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5.追偿成功或失败:-追偿成功:如果保险公司成功追回了赔偿金额,责任方应及时支付款项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追偿成功后,可以将追回的赔偿金额作为自身的收入。
-追偿失败: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可能会失败。
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

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理赔追偿工作。
理赔追偿工作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理赔追偿工作实施方案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我们的目标是在保证客户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
在实施理赔追偿工作时,我们将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追偿工作,合法合规地维护公司的权益。
2. 公平公正,对理赔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处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高效快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理赔追偿工作的效率,减少公司的损失。
4. 诚实守信,在理赔追偿工作中,公司及员工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的声誉。
三、实施步骤。
1. 立案登记,对于客户提出的理赔申请,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建立理赔案件档案,确保理赔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调查核实,对于理赔案件,公司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
3. 理赔审核,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理赔案件,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理赔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
4. 追偿工作,对于公司已经理赔的案件中,确有追偿可能的,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追偿工作,争取尽快收回损失。
5. 结案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理赔案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结案归档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审计。
四、风险防控。
在实施理赔追偿工作的过程中,公司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强风险评估,在开展理赔追偿工作前,公司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理赔追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保险公司的垫付与追偿

保险公司的垫付与追偿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保护。
保险公司在索赔时会进行垫付,并在后续追偿过程中努力寻求赔偿。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垫付与追偿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公司的垫付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并发出索赔请求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垫付。
垫付是指保险公司在审查索赔申请期间或调查结果未确定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临时赔付,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垫付的目的是保证被保险人在等待赔偿期间不会因资金短缺而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在进行垫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应确保垫付金额合理,不能过多或过少。
过多的垫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最终追偿时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过少的垫付则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困难。
其次,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垫付,并向被保险人详细说明垫付的金额和理由。
这可以增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互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保险公司的追偿保险公司在垫付之后,会积极寻求追偿。
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讨因保险事故而进行的垫付金额。
保险公司通过追偿可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与责任方进行协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与责任方进行谈判协商,寻求赔偿协议。
谈判协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掌握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诉讼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并积极参与整个诉讼过程。
追偿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个因素,如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权益的捍卫。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加深入理解保险公司的垫付与追偿,以下是一则案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在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以及个人受伤。
被保险人立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报告和医疗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对索赔进行了审查,并认可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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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法律事务室郑维炀【摘要】保险,其宗旨在于弥补被保险人所希望弥补的人身、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是当下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本文将探讨的是商业保险中的相关问题。
基于保险本身的作用,社会对于保险的认识大多停在我购买了保险就应当得到赔付的层面,对于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宗旨的认识尚待深入。
“买保险就应全部赔付”的强烈社会需求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之间产生冲突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即是是否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行向第三者代位求偿、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等是本文将要论述的重点。
【关键字】保险财产保险代位求偿现状措施保险制度作为当前社会一个重要的风险损失弥补的金融制度,其本身的发展愈来愈完善。
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新的制度经过实践的磨砺逐渐成为一项项完善的制度。
对于保险本身的认识也因立场的不同而不同,特别在关乎切身利益时更加明显。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范围的界定、免责范围的界定等成为各方当事人角逐的重中之重。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旦对其不利则是“霸王条款”,不应当生效。
保险人则基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专业的不熟悉而随意欺瞒。
在保险监管制度愈发完善、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当前,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更加的专业、更加的深入,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则是其中一系列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保险代位求偿的含义代位求偿权来源于债法中的债的保全制度,也即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
在债法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该项制度直接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在将来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属于一项具有保全性质的制度。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在债法中的代位权上进行了扩充与发展。
首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手段不以诉讼为必要形式,即该项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直接主张、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等方式行使。
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更好的行使。
其次,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前提非为债务人待遇行使到期债权,一旦被保险人将权益转让于保险人之时,保险人即可行使该代位求偿权。
可以看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是债法中的代位权制度在保险中的体现,也是其新的发展形式,是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所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
其具体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主张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此种行为称之为保险中的代位求偿,直接获得直接侵权人的赔偿金的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求偿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当前立法层面以及学理层面。
适用代位求偿的只有财产保险。
而人身保险因其本身性质不能适用代位求偿。
首先,债法代位权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非为债务人的专属权利,而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失之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被保险人,不能进行代位权。
人身保险中也不能适用代位求偿权。
其次,就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言,因人的生面健康是无价的,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根据既有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了确定数额的赔偿金,其也只是一个最基本的弥补损失的行为,而不是一个确定的损失情况,因此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进行代位求偿。
在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本条,可以得知,保险人在赔偿之后无权向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
也即是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保险人赔偿之后仍有权再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人身的无价性。
(二)保险代位求偿须以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方可行使现实中,保险标的受到损失的情况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
其中人为因素中又包括被保险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在代位求偿制度中,明确要求只有在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才能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自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得向其追偿,因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即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进行损失弥补。
若保险人在赔偿之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那么就根本达不到损失弥补的目的。
当然。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的,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之内。
另外关于“第三者”的界定是保险实务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组成成员基于与被保险人的特定关系,除故意情形之外不应到受到保险人的追偿。
因此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代位求偿须以已经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中一项原则为“损失弥补”原则,其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以损失程度相当。
该原则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即是“任何一方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而获利”。
因此,在行使代位求偿的时候,首先保险人已经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其次,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金额只能以已经实际赔偿的金额为限。
二、保险代位求偿的必要性、合理性探究上文阐述了关于代位求偿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适用的前提条件等等。
也说到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即保险法第六十条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中都特别赋予保险人该项权利。
如保监会备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充分说明了保险人享有该项权利。
根据上文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而后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是一个正常的保险代位求偿程序,当前适用该种程序较多的有承运人责任险、财产综合险、机动车盗抢险等。
而在车辆损失险中,因大多数情况为多车事故,而机动车必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下简称“交强险”)以及大多数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标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既属于本车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也属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也即是在一种损失上存在两种重复的救济方式,因此现有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就明确约定了“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保险人只赔偿属于其自身责任比例范围内的损失,其余的损失应当向第三者主张。
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情况是,对方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不足、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车主本身没有支付支付能力或者车主有支付能力但主张权利比较麻烦。
因此被保险人就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其车辆所受到的损失。
被保险人认为,首先其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车辆受到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当根据损失弥补原则全面弥补其损失。
其次,根据保险法以及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即是保险人在赔偿之后还能够获得赔偿。
因此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而后向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
保险人认为,首先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于真实意义表示而自愿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来严格履行。
笔者认为,在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中的确是赋予了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可以向第三者进行代位求偿。
然而,这一规定仅仅指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后享有该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必须按照该代位求偿的程序来完成理赔。
也即是保险人是否必须具有先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在法律以及条款中均未有任何的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没有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义务。
三、保险代位求偿的现状以及发展在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向第三者主张损失赔偿的,因第三者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有支付能力但主张其请求成本过高,被保险人大多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损失而非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且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司法实践中,社会认为保险人能够更好的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保险人作为公司相比被保险人而言更有能力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此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
然而保险人在现实中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却遇到诸多问题。
首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以自己名义进行,那么其所依据的是被保险人转让于其的相关权益,以及后期由被保险人配合一起处理追偿事宜。
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金之后不配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不提供代位求偿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配合提供第三者相关信息等。
从而导致保险人不能顺利的行使代位求偿权。
其次,虽说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形式,然而在现实中,保险人要实现该权利大多数仍然需要通过诉讼。
如第三者下落不明,就只有通过诉讼,在诉讼阶段通过公告形式等进行诉讼程序。
一方面极大的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保险人因诉讼将会产生较多的诉讼相关费用。
最终,被保险人需要由保险人形式代位求偿权的保险案件为追偿难度大、第三者没有支付能力等情况,即便是通过诉讼解决,且保险人最终胜诉。
根据国内的司法环境以及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或者第三者没有支付能力,最终的判决也是白纸一张,无异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失败。
因此若由保险人来形式代位求偿权,则是变相的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人,怎家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即便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在当前社会需求以及执法、司法倾向于由保险人来承担向第三者追偿失败的风险的情形之下,也应当构建一个便于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环境。
首先应当明确被保险人在该项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是一个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非常便于其权利的行使,然而却导致了保险人的权利实施变得更难,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而言,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积极配合。
其次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存在的情形是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去,而保险人只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由此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被保险人多通过起诉保险人来实现其权利,而后保险人败诉后又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一方面极为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