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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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标准DB32_1072_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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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XX省环境保护厅发布XX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目次目次II前言II1 围12 规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监测26 标准实施监视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安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生态省建立纲要》和《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局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2局部:标准中规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测中心、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排放标准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要求 (2)5监测 (2)6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关于太湖流域执⾏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颁布⽇期:2008-07-02执⾏⽇期:2008-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2008年9⽉1⽇起在太湖流域执⾏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制浆造纸⼯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2008)三、⽻绒⼯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 2008)四、合成⾰与⼈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 2008)五、发酵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 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 2008)七、提取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 2008)⼋、中药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 2008)九、⽣物⼯程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 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 2008)⼗⼀、制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 2008)⼗⼆、⽣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2008)⼗三、杂环类农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 2008)执⾏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政区域范围另⾏公告。

特此公告。

⼆○○⼋年七⽉⼆⽇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8.09.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9。

DB32 1072-2007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限值

DB32 1072-2007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限值

2
DB32/1072—2007
表 3(续)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0.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0.5
食品制造 味精工业,mg/L 6
工业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0.5

80
5
15
0.5

表 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序号 1
纺织染整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限值 2.0 150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12
2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2007-09-20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2/1072—2007
前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监测 ............................................................................... 3 6 标准实施监督 ....................................................................... 4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湖州市 全市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青浦区 全部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26 号
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 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环保 标准 太湖流域 时间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30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 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 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 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 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太湖流域

环境保护部公告太湖流域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

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

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环保标准太湖范围公告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1072-2007
目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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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
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应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
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暂不接受申购申请,待获准恢复生产后,可接受申购,环保部门依据准许的生产规模,时间核定排污指标.
第十一条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购排放指标.
第三章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十二条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最大允许申购排放指标应按批准的设计处理能力和目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参考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指标确定,其排放指标申购量为允许排放量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接管企业和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指标量.
第十四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小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情况下,应承担其污水处理厂有偿使用排污指标的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的要求.环保部门会同污水处理厂核实各接管企业排污指标申购情况,凭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凭证接管.
第四章排放指标申购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市,县(市)环保局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书面通知排污单位申购排放指标,并明确申购要求.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负责受理申购和核定的环保局提供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以及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130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
第十九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所有接管企业都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放指标.
第二十条市,县(市)环保局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指标材料后,对现有排污单位在15个工作日,新,改,扩建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核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环保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同时,将核定结果报
省环保厅,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县(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省辖市环保局.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环保局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7日内,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凭排污单位的缴费凭证,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指标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申请当地环保部门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局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第二十七条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
第二十八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放指标,须在完成当地总量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指标.凡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对于年排污量超过该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列入试点,逾期不申购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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