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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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前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会签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等级划分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各有关单位餐饮场所的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5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3.1.6轻微伤事故,指只有轻微伤,无轻伤以上伤害的事故,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见附件《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4.事故报告4.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逐级进行报告。

4.1.1微伤事故及一般人身险肇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2轻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3重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电话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需要得到及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以便规范企业内部的相关行为,并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二、报告制度1. 报告对象任何员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给直接上级。

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3. 报告渠道员工可以通过直接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通过企业内部的报告平台进行报告。

4. 报告时限员工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5分钟内完成报告。

5. 报告追踪上级部门应建立报告追踪机制,对所有报告进行记录和管理,及时跟进事故处理进展。

三、调查处理制度1. 调查组织上级部门应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现场勘察、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等。

4. 调查报告审核调查报告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5. 调查报告通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

四、处理制度1. 处理流程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流程,并及时执行。

2. 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组织员工进行紧急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加强等。

3. 处理结果通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以便监督和改进。

五、落实与监督1. 落实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转化为具体的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 监督制度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处理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进行预防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对事故发生后统一上报,并建立事故分析、统计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管理第六条事故报告是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类,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描述,不得有隐瞒虚报等行为。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逾期未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管理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由相关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事故处置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和事故等级,及时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清理。

第十七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人、应急措施、报告程序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等,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审批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演练效果;(四)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并写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领导职责;(二)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三)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计划;(四)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五)应急救援组织和资源的调配与整合;(六)与外部协调和沟通的措施和方式;(七)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应急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预案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需要重新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了事故发生后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2. 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规定了各单位应制定和不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角色分工,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门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要求: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有助于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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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企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 .一般事故A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 人以上轻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或者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轻伤,或者10 万元以下1000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安全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中交通事故应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七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国企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及时向国企有关部门汇报。

同时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上报二级单位负责人,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 小时。

(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 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 级、C 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A 级及以上事故时,国企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国企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国企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 级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

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B 级、C 级由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A 级由国企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应由国企安全、规划、设备、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由单位配合,国企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90提出处理意见;(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 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 过 180 天。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国企特作如下处理规定:1、发生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依据问责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同时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

国企严格禁止实施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海外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问责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直至免职处理。

2、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同时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海外项目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未有效执行集团公司防恐安全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生中方员工被绑架或致死事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直至免职处理。

3、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的1/3 。

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新增工资的1/3 ;发生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的2/3, 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按0 分计算,班子副职按正职的80% 扣减。

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 及新增工资的2/3,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 及全额新增工资。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相应安全法律、规定、规程、标准;(二)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治理事故隐患;(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四)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五)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八)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或削减安全设施;(九)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十)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十一)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管理不善造成机动车带病行驶。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一)一般事故C 由单位自行审批处理。

(二)一般事故A 、B 由国企审批处理。

(三)较大事故由国企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国企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事故汇报第二十九条单位发生一般C 级事故,单位安全总监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单位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国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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