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独立的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一步了解案情和争议问题,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通过听证会,当事人可以直接陈述意见、为自己的权益辩护,有助于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考虑,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增加了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了解。
通过听证会,复议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争议,听取相关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使复议机关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案情,作出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复议决定。
再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听证会通常以公开的形式进行,相关的会议记录和证据材料也对公众开放。
公众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或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行政复议的进展和结果,对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这有助于增加公众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参与,促进政府的行政透明和公众参与。
最后,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听证会是以法定程序为基础进行的,参与人员需要遵守听证规则和程序,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这有助于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规范化和法治化,并为行政复议活动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总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增加了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了解,促进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了行政法治建设。
然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尤其是在听证程序和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活动的效力和公信力,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行政复议听证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听证会被定义为一种公共参与机制,旨在向被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以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背景与定义】1.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行政复议听证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一部分,其基本要素包括正式的听证程序、公证证人和证据、听证记录等。
这些要素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他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辩论和辩解,以及在事实上提供证据和意见,从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与意义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决策的实现。
通过听证会,行政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和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加以考量。
这样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过失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促进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2.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与要点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公示、通知、听证、记录和决定等环节。
其中,公示是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通知能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而听证会则是核心环节,要注重公正、公开和透明,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记录和决定则是整个听证会的结果和结论。
2.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案例分析通过近期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复议听证会在法律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性。
在某市政府决定拆除一座历史建筑时,受影响的业主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该建筑对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性。
经听证会的公正和合理审议,该决定被撤销,保留了这座历史建筑。
【第三部分:个人观点与总结】作为一个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听证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2024

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管理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流程的相关内容,以便普通市民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的程序。
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通过复议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保护市民权益,并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行政复议分为行政复议的提起、受理、审查和决定四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行政复议的提起1.确定被复议行政行为: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前需要确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2.复议申请的形式:市民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申请的途径:市民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补正材料:如复议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复议机关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3.复议费用: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收取相应的复议费用。
三、行政复议的审查1.举证负担: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3.听证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1.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和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合法、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2.决定的送达和公告:行政复议机关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并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告。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1.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复议程序可以保护市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市民在提起行政复议时,需要确定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6•【字号】市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0年七月六日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处室(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协调、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4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29【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活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
第四条法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第五条是否举行立法听证会,由市法制办根据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
第六条立法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法制办负责立法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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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宁政办发45号200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材料;(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五)询问听证参加人;(六)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本规则第九条相关人员的回避;(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四)陈述、质证和辩论;(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听证当事人的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三)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听证前的准备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三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也可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明或说明对象,以及申请他们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有关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十八条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到会情况,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听证当事人或其他听证参加人没有到会的,听证主持人在与听证员商议后,决定是否继续听证、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说明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已在送达《听证通知书》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分别询问当事人对自己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宣布陈述行政争议。
陈述行政争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答复意见和理由;(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根据各方的陈述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对于未列入听证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质证辩论。
第二十三条对质证事项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展开辩论。
质证可以一证一质、一证一辩,也可以针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一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第二十四条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向其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的审理。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的意见,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六条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问题,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质证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安排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内容记入听证笔录,经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发言部分,应当交由其他听证参加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听证笔录组织听证员进行合议,对需要通过听证查清的问题作出认定和评判,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制作听证意见书。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听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三)本规则第九条相关人员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出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恢复听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二)由当事人申请举行的听证,当事人又撤回申请的;(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听证所需费用由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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