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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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员工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立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签订与更改1.员工入职时,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姓名、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试用期、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2.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员工需供应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并留存公司备查。

3.劳动合同中如有更改,双方应在发生更改的情况下及时协商并签署增补协议。

4.双方全都同意停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保管公司应建立员工档案,妥当保管员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具体管理方法如下:1.针对新入职员工,公司应按规定归档并妥当保管其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料子。

2.公司需建立电子档案和实体档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保护员工信息安全。

3.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及完整性。

4.劳动合同到期、停止或解除时,公司应及时归档,并在劳动合同存档3年以上的时间内予以保管。

第五条试用期管理1.公司对新员工设立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出三个月。

具体试用期时间依据员工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

2.试用期内,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试用期结束,公司应进行试用期评估,并依据员工工作情况决议是否转正。

第六条劳动合同解除与停止1.显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失去或者不具备从事劳动所需的身体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本领或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员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公司面对经济困难等正当理由。

2.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劳动法规的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义务。

3.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人员签订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

第四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做到真实、有效、严格。

任何虚假、侥幸、违规等情况均应当视为违规处理。

第二章签订合同第五条公司新员工入职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保险及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向员工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工作要求和待遇等内容,确保员工对公司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条款,如超时加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在公司人事部门,一份交与员工,确保双方都能持有合同副本。

第三章合同续签第九条合同期限届满前,员工及企业应提前30天商议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第十条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重新核实员工身份和个人情况,确保员工仍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与员工讨论并达成一致,双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修改。

第四章合同变更第十二条在员工在职期间,若需要调整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须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生效前完成签署及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解除第十五条若员工因自己原因或公司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除。

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程序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违规操作。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对员工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进行完整地归档。

医院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员工合同管理,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医院员工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员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

第七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约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医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医院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第十四条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员工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入职合同签署管理制度

员工入职合同签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入职合同签署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

第三条员工入职合同签署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署程序第四条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员工入职合同》样本及签署要求通知新员工。

第五条新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认真阅读《员工入职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第六条新员工确认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员工入职合同》中的个人信息,并在合同上签字。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员工入职合同》中的个人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员工入职合同》交由新员工签字确认。

第九条新员工签字确认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入职合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员工入职合同》的签署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章合同内容与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工作内容、岗位及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期限;(七)违反合同的处理;(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员工入职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入职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入职合同》,防止丢失、损坏。

第十五条如《员工入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新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员工入职合同》签署的,人力资源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在签署《员工入职合同》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如因《员工入职合同》签署不当导致公司或员工权益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员工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和实施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1.合同签订程序(1)雇主应当与拟聘用的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禁止强制劳动和违法解雇行为。

(3)合同签订应当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2.合同备案(1)雇主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备案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员工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合同内容与变更1.合同内容(1)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雇主名称、员工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休假制度等具体条款。

(3)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纪律、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2.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合同变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3)合同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自动解除合同。

(2)协商解除: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解除通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期限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

2.合同终止(1)合同终止原因:合同终止原因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员工辞职、双方解除合同、合同违约等。

(2)终止通知: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期限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

国企员工的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合规、高效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2. 劳动合同期限;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9. 违约责任;10.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企业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员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岗位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2. 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3. 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期满;2. 双方协商一致;3. 因企业原因解除;4. 因员工原因解除;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签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合同。

第三条公司员工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四条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员工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签订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员工提供合同文本,并告知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员工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人力资源部门应给予耐心解答。

第七条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如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后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及附件存档,并告知员工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第三章合同内容与条款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信息的范围;(二)保密义务和责任;(三)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四)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员工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合同,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员工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目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权限: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合同、培训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确定新(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2.各级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本部门人员新(续)签劳动合同。

3.各分管副总负责审核分管部门人员新(续)签劳动合同。

4.总经理负责审批劳动合同及新(续)签劳动合同人员。

正文:一、劳动合同一)签订劳动合同1.公司聘用新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其他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新员工入职培训合格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二)续签劳动合同1.行政部每月应定期从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中调出下两个月合同到期的人员名单,经公司商议后确定续签和不再续签的人员名单。

2.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做好其思想工作和离职相关手续。

3.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本通知到行政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4.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按员工异动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员工异动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附件一)劳动合同变更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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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和规范聘用关系、完善我公司用人机制,维护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书。

建立聘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关系在甲方的所有员工,员工均应按本规定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定岗定员、择优上岗,按劳付酬的原则。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特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甲方所有在岗人员以及今后符合《我公司招聘与录用的规定》的条件,调(录)入到甲方的人员都必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以确立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日常管理由甲方人事处负责。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征得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说明
第一条乙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所明确的岗位,合同期内由于工作的需要而变换岗位,为简化手续,以甲方人事处书面通知为依据,只
要乙方到新岗位工
作即视为有效。

第二条甲方制定薪酬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以维护乙方合理的劳动报酬。

非因学历(学位)、职称晋升、行政职务变动的薪酬支付标准变动,甲方须与乙方协商。

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由甲方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或工作年限累计进入下一档次时,一般不予重新订立合同,待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者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予以续签。

第三条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

新分配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及其变更、解除、终止
第一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作条件和时间;
(五)工作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十)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辞退、开除、除名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在各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乙方从事有违法行为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七)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与乙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甲方工作的;
(二)甲方违反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乙方根据上述(二)至(五)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期后经市、区级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观察的;
(三)符合国家法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乙方经批准享受的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五)符合国家、省有关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没有达到培训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三)担任甲方重要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享受甲方人才引进或人才激励、培养费,而未满服务期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乙方身故;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八条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条件或被劳教、被判刑及本规定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变更聘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第九条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有关退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的人员、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待遇者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或辞退、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乙方,由本人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人事处领取《我公司员工聘用期满鉴定表》填写,由所在部门根据其思想、工作、身体、学习及年度鉴定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提交人事处审核办理。

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工资政策,制订本单位分配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第二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第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省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计发。

第七条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六章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和生活补助费第一条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计发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乙方因解除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或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济南市地税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属试用期内、或被判刑、劳动教养,或有第十二条第(一)至(五)所列之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第二条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
入部分,超过部分可以减免。

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人才引进及培养、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或声誉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乙方提出辞职,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十日内答复。

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乙方辞职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意向未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或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被除名的,均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期满前或在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必要时需办理审计手续后,甲方才予以办理解除合同的有关手续。

第三条双方履行聘用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再向甲方所在区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规定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本文未涉及的,按省(市)或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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