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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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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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BSZN-141010—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2017年7月27日发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1.《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科学性,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工程实施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工作合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批准后实施。

如发掘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

(五)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填报考古发掘工作汇报表。

(六)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需将发掘资料和出土文物移交给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一)文物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是由文物考古单位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做出的分析评估。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已有文物普查资料成果,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资料,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关于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流程须知

关于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流程须知

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是在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区域或有可能影响文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的程序。

以下是相关流程须知:
1.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
●申请: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向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考古调查申请,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如获得批准,由专业考古机构或团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包括
实地勘察、挖掘、记录和保存文物遗址等。

●报告和评估:考古工作完成后,编制考古报告并呈交给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和备案。

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申请: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炉之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要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审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建设项目对文物的影响,并提出相
应的要求和条件。

●许可颁发:如满足保护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将颁发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证书,
确认允许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配合考古调查工作。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政策,确保建设过程中对文物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 政〔X〕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为: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字(2021)X号)文件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根据《XX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护城河以内);(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XX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报请XX县文化和旅游局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中的文献号为44800。

是一部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

从1990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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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表
阶段
内容
审批或备案部门
备注








建议书阶段
1.编制项目建议书
投资主管部门
同时做好拆迁摸底调查和评估;做好资金来源及筹措准备;准备好选址建设地点的测绘地图
2.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规划部门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4、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
评价包括效益后评价和过程后评价
5、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







6.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
7.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8.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源自审批部门批准后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9.办理土地使用证
国土部门
10.办理征地、青苗补偿、拆迁安置等手续
国土、建设部门
11.地勘
委托或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1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报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8.编制施工图预算
聘请有预算资质的单位编制
19.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书
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报批
20.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业主自行招标或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货单位
12.报审供水、供气、排水市政配套方案
规划、建设、土地、人防、消防、环保、文物、安全、劳动、卫生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13.初步设计
委托或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14.办理消防手续
消防部门
15.初步设计文本审查
规划部门、发改部门
16.施工图设计
委托或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22.开工建设前准备
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施工图纸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管理机构
24.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5.项目开工前审计
审计机关
施工阶段
施工安装阶段
26.报批开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27.竣工验收
质监管理机构
后评价阶段
工程后评价阶段
28工程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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