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破产后怎样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后怎样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包括的财产有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等。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一、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破产财产都有包括哪些内容(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后果有哪些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公司破产资产清算的顺序是怎样的一、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及原则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1、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一书。
一、概述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
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
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
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
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分配⽅案的通过与执⾏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案的通过与执⾏
(⼀)表决与通过
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案,须经债权⼈会议表决通过。
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表决权外,⽅案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同意分配⽅案的债权⼈代表的债权,还必须达到表决权的债权⼈的债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
表决通过后分配⽅案,经法院裁定后执⾏。
如果对分配⽅案的表决结果未同时达到“两个半数”,经两次债权⼈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分配⽅案的执⾏
按照《规定》,财产分配可以⼀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以外(不含外部集资),不得以未出席债权⼈会议为由剥夺债权⼈的合法分配权。
分配应尽可能采⽤现⾦分配,⽆法变现的实物资产及能够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
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凭以向债务⼈追偿直⾄申请法院强制执⾏。
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报告分配执⾏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探讨

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探讨作者:栾甫贵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22期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破产清算中的舞弊、受贿、违法清算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玷污破产法律制度、危害社会稳定等问题,不仅令人们惊心,更值得人们深思。
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破产清算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依据及思路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涉及了一些治理结构的内容,可以作为设计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规范粗略、框架不完整,还需要重新设计这一治理结构的思路,构建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架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依据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接管、清理、变价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最终注销该企业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来源于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以及债务人破产和解失败或破产重整失败的破产清算。
无论哪一种来源的破产清算,其基本流程都是一样的,了解这些流程及其涉及到的相关各方,是设计和把握其治理结构的最重要依据。
(1)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审查申请人的破产资格(国有企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非国有企业需要具备股东或开办人决定债务人破产的文件)、破产申请文件及内容的完整性、申请理由的充分性与合法性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接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份法律⽂书确定⾦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分别对同⼀被执⾏⼈申请执⾏,但是被执⾏⼈的财产却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所谓“参与分配”是指执⾏程序开始后,被执⾏⼈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的其他债权⼈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对执⾏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理解不⼀,造成了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争议和⽭盾,为了完善参与分配制度,江苏省⼈民法院于2020年3⽉12⽇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详细解释。
笔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相关内容作⼀梳理。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1、已经取得执⾏依据的债权⼈,或者虽未取得执⾏依据但对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的债权⼈有权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申请参与分配:(1)债权⼈对执⾏财产⾸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为职⼯,请求⽀付其被拖⽋⼯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的;(3)受害⼈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民调解协议的债权⼈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作为债权⼈以被执⾏⼈拖⽋其⼯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的普通职⼯正常应当⽀付的平均⼯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资债权超过12个⽉的除外。
上述第2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申请主体的例外情形,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也可申请参与分配在实践中往往是⽐较容易忽略的,却是也应当给予保护的情形,与第⼀条参与分配不同的是,主持分配法院应根据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不是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同时分配财产。
破产终结后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一、宣告破产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终结,财产按照破产程序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二、因进入破产程序而作出的执行终结为彻底终结,不可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适用破产程序追收破产财产问题的答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破产企业的债权和财产由人民法院适用破产程序追收。
三、具体做法: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
第九十八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
延伸:因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后管理人因破产人支付不起管理费而退出,破产程序终结,此时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成为必要。
本文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和分配环节等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点提出破产债权应排除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一次分配与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法理上界定了破产法上的中间分配环节、最后分配环节和追加分配环节,深层次分析了附条件债权的分配、未受领破产分配额的处理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等实务操作性规则,构建了新的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重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分配的实施可以说是破产程序的首要目标。
所以从破产宣告开始,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努力也将集中表现在分配的实施上。
破产债权人的关心也集中于分配的时间和分配比例。
但是,高分配比例和分配的尽早实现并不能兼得。
如果尽量使破产财团增值以实现高分配率,那么实施分配之前的期间将长期化,相反,如果仅以破产管理人掌握的财产进行分配,虽然能够尽早分配,却使得分配率较低。
破产管理人的任务在于取得两者的平衡,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高分配率和尽早分配。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实现高分配率和尽早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由管理人拟定,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以及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这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第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这也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申报的债权。
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

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是基于先前分配中破产债权尚未得到满⾜的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那么债权⼈请求⼈民法院追加分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以下法律内容,欢迎⼤家阅读。
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债务⼈财产的下列⾏为⽆偿转让财产的可以提起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涉及债务⼈财产的下列⽆效⾏为,可以申请追加分配: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债务⼈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利⽤职权从企业获取的⾮正常收⼊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三条第四款或者第⼀百⼆⼗条的规定终结之⽇起⼆年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案进⾏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三条、第三⼗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以⽀付分配费⽤的,不再进⾏追加分配,由⼈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百⼆⼗四条破产⼈的保证⼈和其他连带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三条、第三⼗六条第三⼗⼀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债务⼈财产的下列⾏为,管理⼈有权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内,债务⼈有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进⾏清偿的,管理⼈有权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什么是追加分配,它有哪些特点包括哪些范围?司法服务网()这就为您解疑答惑。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追加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4)追加分配的方案应符合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
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依据破产法第31~33、36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
(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债权、物上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财产,可以由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权人追回后,交人民法院分配,也可以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
在此期间内发现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并进行追加分配。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为2年。
此期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依照第43条的规定终结之日;二是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依照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
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
对有权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并对追加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公告。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认为自己有权参加追加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追加分配的方案
追加分配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已经在清算分配中获得满足的顺位,不得参加追加分配。
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请求权属于不同顺位的,应首先清偿在先顺位的请求权。
同一顺位的请求权不能全部满足的,按比例清偿。
实践中,可以根据最后分配的方案,确定应接受追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小额财产的归属
进行追加分配总是需要一定的人员和费用。
没有必要以较多的人
力和费用分配较少的财产。
所以,如果追加财产的数额较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