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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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二硝托胺预混剂2土霉素钙预混剂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吉他霉素预混剂8地克珠利预混剂9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那西肽预混剂11杆菌肽锌预混剂12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金霉素预混剂1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16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盐霉素预混剂18盐霉素钠预混剂19莫能菌素预混剂20恩拉霉素预混剂21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黄霉素预混剂23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博落回散25喹烯酮预混剂26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支农
【期刊名称】《农村实用科技》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2)
【作者】支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J],
2.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J],
3.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J],
4.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 [J],
5.《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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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修订稿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修订稿
肉仔鸡30~40 mg/kg
奶牛50~60 mg/kg(精
料补充料)
鱼虾类20~200 mg/kg


烟酰胺
Niacinamide
C6H6N2O
化学制备

≥%

D-泛酸钙
D-Calcium pantothenate
C18H32CaN2O10
化学制备
%~%(以干基计)
%~%
(以干基计)
养殖动物
仔猪10~15 mg/kg
虹鳟15~120 mg/kg
鲑鱼45~95 mg/kg
其他鱼5~100 mg/kg
猪1 000 mg/kg
家禽200 mg/kg
鱼类2 500 mg/kg

L-肉碱盐酸盐
L-Carnitine hydrochloride
L-Ascorbyl-2- polyphosphate

化学制备

≥%

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
6-Palmityl-
L-ascorbic acid
C22H38O7
化学制备
≥%
≥%

维生素D2
Vitamin D2
C28H44O
化学制备
≥%
×107IU/g
养殖动物
猪150~500 IU/kg
牛275~400 IU/kg
肉鸡2 700~8 000 IU/kg
蛋鸡1 500~4 000 IU/kg
牛2 000~4 000 IU/kg
羊1 500~2 400 IU/kg
鱼类1 000~4 000 IU/kg
仔猪16 000 IU/kg
育肥猪6 500 IU/k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以化合物计
以元素计
尿素
Urea
CO (NH2)2
化学制备
≥98.6
(以干基计)
N≥46.0
(以干基计)
反刍动物
肉牛、绵羊和山羊0~1.0
奶牛0~0.6
1.0

硫酸铵
Ammonium Sulfate
(NH4)2SO4
化学制备
≥99. 0
N≥21.0
S≥24.0
反刍动物
肉牛0~0.3
奶牛、绵羊和山羊0~1.2
1.和维生素D3同时使用时,两种物质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总量不得超过:猪125 μg/kg(其中仔猪代乳料250 μg/kg),家禽125μg/ kg;同时使用情况下,按1μgVD3=40 IU VD3的比例换算VD3的使用量。
2.不得与维生素D2共同使用。
1.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和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
≥98.5
养殖动物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
二丁基羟基甲苯
Butylated Hydroxytoluene(BHT)
C15H24O
化学制备
≥99.0
养殖动物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50
没食子酸丙酯
Propyl Gallate
C10H12O5
化学制备
≥98.0
养殖动物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00
特丁基对苯二酚
Tertiary Butyl Hydroquinone
水溶性产品:
迷迭香酸≥5.0
宠物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1.提取溶剂为正已烷或甲醇时,正已烷残留≤25 mg/kg,甲醇残留≤50 mg/k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硫酸铜
Copper sulfate
CuSO4H2O
CuSO45H2O
化学制备
>98.5
>98.5
>35.7
>25.0
养殖动物
猪3~6
家禽0.4~1Hale Waihona Puke .0牛10羊7~10鱼类3~6
仔猪(€5kg)125
牛:
—开始反刍之前 的犊牛15
—其他牛30
绵羊15
山羊35
甲壳类动物50
其他动物25
——
碱式氯化 铜
其他要求
化学式或描 述
以化合物计
以元素计
尿素
Urea
CO (NH2)2
化学制备
>98.6
(以干基
计)
N>46.0
(以干基
计)
反刍动物
肉牛、绵羊和山羊0~1.0
奶牛0~0.6
1.0
——
硫酸铵
Ammon ium
Sulfate
(NH4)2SO4
化学制备
>99.0
N>21.0
S>24.0
反刍动物
肉牛0~0.3
1•和维生素D3冋时使 用时,两种物质在配 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 中的总量不得超过: 猪125卩g/kg(其中仔 猪代乳料250卩g/kg,家禽125卩g/ kg;同时 使用情况下,按
1卩gVD=40IU VD3的比例换算VD3的使 用量。
2•不得与维生素D2共 同使用。
1•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和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
计)

25-羟基胆钙化 醇
(25-羟基维生
素D3)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自动保存的)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
星预混剂(Magnesium
54 Ascorbic Acid Phosphate and
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Premix)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
55
混剂(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and Berberine
用于驱除猪蛔虫、鞭虫及鸡 蛔虫
品,猪10-13g,育成猪连用 8周,母猪产前8周至分娩, 鸡8-12g,连用8周(以有效
蛋鸡产蛋期禁用;避免与人皮肤 、眼睛接触;休药期猪15天,鸡 3天
成分计)
用于猪密螺旋体性痢疾和禽 组织滴虫病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 品,猪1000-2500g,鸡4002500g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摘自2000年版《中国兽药 典》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和《兽药 质量标准》(第二册)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和《兽药 质量标准》(第一册)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避免儿童接触
混饲,每1000Kg饲料,猪
用于驱除畜禽胃肠道线虫及 绦虫
30g,连用5-10天;鸡30g, 连用4-7天,以上均以有效
休药期14天
成分计
用于链球菌、葡萄球菌、肺 炎球菌、巴氏杆菌、大肠杆 菌和李氏杆菌等感染
混饲,每1Kg体重,每日添 加本品,猪0.1-0.2g,连用 5天;鸡0.17-0.2g,连用10

42
伊维菌素预混剂(Ivermectin Premix)
伊维菌素
0.60% 猪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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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
充公告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

(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走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 OO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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