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9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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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药管理新规定

河北农药管理新规定
44 944号公告
有关说明: 有关说明: 1.2008年 1.2008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标签,仍可以 使用商品名名称,给出了过渡期;充分考 虑企业利益。 2.取消商品名称后,企业可以利用商标创 2.取消商品名称后,企业可以利用商标创 品牌。保障消费者知情,市场竞争更加公 平,更有利于企业创自己的品牌。 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变更 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变更 手续。
946号公告 五、农业部、发改委946号公告 农业部、发改委946
有关说明: 1.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由农业部依据 1.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由农业部依据 试验进行规定。 2.对已经完成实验的产品,按照就近原则 2.对已经完成实验的产品,按照就近原则 进行调整。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为整数,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为整数, 但是植物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 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杀鼠剂可以例外。
三、农业部944号公告 农业部944 944号公告
主要内容:
1.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 1.自2008年 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 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 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 2.自2008年 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3. 2008年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 2008年 药产品,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 续。
六、农业部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业部10号令: 10号令
环境资料的变化 修订后规定: 修订后规定: 原药对某种环境生物为低毒的, 原药对某种环境生物为低毒的,除新农药和 新混配制剂保留进行鱼、 蜜蜂、 新混配制剂保留进行鱼、鸟、蜜蜂、家蚕 的毒性试验外, 的毒性试验外,制剂企业可以引用有关资 料要求减免相应的试验。 料要求减免相应的试验。针对农药特性和 用途的不同明确了减免环境资料规定。 用途的不同明确了减免环境资料规定。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____号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模版(2)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工具,能够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侵害。

然而,由于农药的化学成分和使用方法涉及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农药的管理十分必要。

农药名称的管理是农药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帮助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农药,从而保护农作物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农药名称的管理,制定农药名称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农药命名原则农药名称的命名原则是基于农药的功能、成分和用途进行分类和命名。

按照农药的功能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按照农药的成分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有机农药和无机农药。

而按照农药的用途划分,可以将农药分为农田农药、果园农药和家庭农药等。

在农药名称的命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农药名称能够准确反映农药的性质和用途。

二、农药名称管理系统农药名称管理系统是保证农药名称规范和准确的基础,它可以帮助农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农药的命名和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

农药名称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农药名称编制规则:明确农药名称的组成结构和命名要求,例如农药的功能、成分和用途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 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客观,不得与农 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几点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 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 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3、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 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氯氰菊酯
有效成分含量:5% 剂型:乳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三证”号

“三证”号的名称一定要正确。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 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含量与剂型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 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 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 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农业部办公厅[2008]第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2008]第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农办农[2008]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

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

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农药标签知识问答60题1、2008年7⽉1⽇后,使⽤旧版标签的产品还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吗?2008年7⽉1⽇以前使⽤旧版标签⽣产的农药产品,在质量有效期内可以销售,但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2、是不是每⼀个农药产品都要求附具说明书?不是。

因农药单元产品的包装物尺⼨过⼩,标签上⽆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另附说明书。

3、进⼝农药是否需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是。

不管是国产农药还是进⼝农药,只要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4、标签上汉字的字号⼤⼩有没有什么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标签上汉字的字体⾼度不得⼩于1.8毫⽶。

5、出⼝农药标签有何规定?对于仅供出⼝的农药产品,其产品标签标注的有关⽂字和内容,可按进⼝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6、标签上可否粘贴防伪标识?可以。

企业为防⽌产品被假冒,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加贴防伪标识,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毒性为“低毒”和“微毒”的农药应如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药毒性分为五个级别,并明确规定标识为⿊⾊,描述⽂字为红⾊。

但由于低毒只有标识,没有⽂字描述,因此只需要⽤⿊⾊标识标注就可以了。

微毒只有⽂字描述,没有标识,因此只需⽤红⾊微毒字样描述就可以了。

8、可否在标签上标注少数民族⽂字?可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汉语拼⾳或其他⽂字。

其他⽂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致。

9、从什么时候开始,农药⽣产企业⽣产农药时,必须使⽤新标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五条规定,从2008年7⽉1⽇起,农药⽣产企业⽣产的农药产品⼀律不得使⽤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10、农药名称或有效成分通⽤名称及含量的字体字号颜⾊是否必须⼀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应当⼀致;第⼆⼗⼋条规定,各有效成分的通⽤名称及含量的字体、字号、颜⾊应当⼀致。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概述1.1 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农药的命名和管理,确保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保护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1.2 目的根据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明确农药的命名原则和管理要求,指导农药名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1.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单位、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农药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命名原则2.1 简洁明确原则农药名称应简洁明确,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农药的属性、用途和成分等信息。

2.2 科学命名原则农药的命名应符合科学规范,采用国际公认的化学命名法或英文名称。

2.3 语言规范原则农药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出现生僻字、错误字或繁体字。

2.4 发音和记忆原则农药名称应易于发音和记忆,方便人们使用和交流。

2.5 时效性原则农药名称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农药研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农药名称管理要求3.1 农药名称分类根据农药的分类、用途和成分等特点,将农药分为有机合成农药、生物农药和微生物肥料等不同类别,并确保每个农药在所属类别的名称一致。

3.2 农药名称审核所有农药名称的审核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确保农药名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3 农药名称变更农药名称变更应提交相关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执行。

变更后的农药名称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3.4 农药名称合并针对多个农药存在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情况,应进行名称合并,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避免混淆和误用。

3.5 农药名称争议处理对于农药名称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及时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评议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据此作出决策。

第四章农药名称使用原则4.1 农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标签上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变异。

4.2 农药广告宣传农药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

4.3 农药说明书农药说明书上的名称应与农药注册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常见问题解答1.如何确定新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和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名称?答:首次申请登记的新农药有效成分,其中文通用名称应按照国家标准《农药通用名称》(GB4839-2009)的规定执行。

尚未列入上述标准的有效成分,生产企业应向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命名申请,申报登记时提供其出具的“命名函”依据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945号公告,对于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如阿维·高氯。

对于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

2、什么是剂型微小优化?答:农药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对已登记的产品剂型做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保持不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2)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3)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4)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EG)等。

3、申请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需提交哪些佐证材料?答:申请人在申请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时,应提交的佐证材料包括:(1)授权信原件,需有授权方的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授权方公章;(2)授权产品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授权方公章;(3)全套产品化学资料(包括已登记产品申请表、控制项目及检测方法、全分析报告、生产工艺或产品组成、贮存稳定性等)以及完事的环境资料、毒理资料、残留和药效资料(制剂)复印件等。

4、对农药登记试验资料授权有哪些具体要求?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具有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才能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残留试验资料授权条件为授权产品已登记,且申请产品应与授权产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量在授权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倍以下。

单制剂产品的残留试验资料可以给符合上述条件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产品;混配制剂产品的残留能授权给符合上述条件的混配制剂产品使用。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农药的命名、标识和命名规则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确保农药的质量和效果,并避免因误用、混用或滥用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命名原则:农药的命名应当准确、明确,不得与已有的农药名称混淆。

命名时可以使用化学名称、通用名或商品名,但应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命名原则。

2. 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和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方法、剂量等必要信息。

标识应当具有易识别、易辨认、易读取的特点,以方便农民和农药使用者正确使用农药。

3. 命名权和标识权:农药名称的命名权和标识权归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命名或更改农药的名称和标识。

4. 监管和执法:农药管理部门对农药的命名和标识进行监管,对违反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监管效果,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范文(二)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____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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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第945号公告
为规范农药名称,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2: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4: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

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

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附件2:
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3: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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