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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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PPT)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PPT)

• 业务3:2019年8月,C公司决议减资,甲公司撤回一半投资。甲公司撤资取得资产35万元, 撤资时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投资企业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
• 2019年,居民企业甲对居民企业A、B、C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分别为100万元、 50万元、4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0%。
• 业务1:A公司2019年3月14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 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 实现。
• 业务2:B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11月决议解散,甲公司分得B公司剩余资产45万元,解 散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 款: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 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肥税务
二、2019年修订内容
• 1.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 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解读: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申报表修订背景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

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

主要修订思路如下:(一)落实政策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旧对比表2014年版2017年版简要说明项目填报内容项目填报内容总体说明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总体说明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

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1、删除附列资料;2、强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因为该申报表适用企业、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

(一)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公告2017 40 研发费用扣除范围

公告2017 40 研发费用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8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1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元(列至角分)年月日附表二表明细成本费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元(列至角分)金额单位:年月日填报时间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xx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的行次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注1、标有的行次为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 标有 ,、没有标注的行次2*填,有差异就填报相应行次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核算办法 , 号不可填列 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月日 ) 填报时签章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签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表计算明细境外所得税抵免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章):签章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时间年月日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填报日期: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表中加﹟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哪些变化?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哪些变化?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哪些变化?
1、删除了“基本信息”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行为”。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强调必须填列一级、二级、三级领域。

老表如下图,要求填列具体范围名称。

新表如下图,要求填列一级、二级、三级领域,相对于老表,更符合实际,便于后期统计,避免企业手工填写的随意性。

2、收入指标中,将企业“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体现在申报表中,提示纳税人对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应从研发费用中扣除。

如下图。

3、人员指标中,老表中“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变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去掉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响应了新的政策。

4、研发费用指标中,对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需要统计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

新表如下图:
相对于老表,新表明确了,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更符合政策中,近三年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而老表只要求填列当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老表如下图:
5、。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分开计算,适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和区外同时取得所得时不同减免方式的计算要求。

新表如下图:
老表减免税只有一栏,如下图:
以上为个人观点,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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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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