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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附件2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我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你(单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如果你(单位)同意接受指导,请在回执上签章。

你(单位)有权监督我们的行政指导,感谢你(单位)的配合支持。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xx省应急管理厅(单位盖章)年月日—————————————————————————-------------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xx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提醒建议书》(甘应急行建字〔〕第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本人(单位)同意接受行政指导,并将按提醒建议事项执行,整改完善。

当事人(签章):联系电话: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行政机关附卷。

《xx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解读xx省应急管理厅法规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规处制定了《xx 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依据(一)《清单》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首次发现,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对人防工程未造成损害的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人防领域)
序α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处罚对象
法定依据
违法情节
责任
1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新时代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6--IO-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Il-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2020版)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2020版)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市场监管(2020版)**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0版)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首次被发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2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3.自行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3.自行改正;4.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完整登记购销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且无其他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
3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4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证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9
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在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后,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序号
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备注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
适用说明
1.对本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本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备注:《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企业中存在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为了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及时纠正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个500字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清单。

1. 冒险驾驶: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等违法驾驶行为,这种冒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安全,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 不规范操作:操作员工在使用设备和机器时,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步骤不规范、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等不当行为,这可能导致工作环境不安全,增加事故的风险。

3. 随意存放物品:有些员工随意将工具、物料等随手扔置在工作区域,这样容易造成工作区域的混乱和杂乱,导致工作中的意外伤害。

4. 无视用电安全:部分员工存在使用过载电线、随意乱拉电线、未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这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等安全事故。

5. 无害化处理不当: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如果对废弃物、有毒物质等进行不当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造成危害。

6. 违章搭建:有些员工在施工或维修时存在违章搭建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搭建和固定,容易导致高空坠落等事故发生。

7. 违反安全标准:一些企业存在安全标识遗漏、安全标志不清晰、安全警示不明显等情况,这使得员工在工作中难以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

8.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部分员工在工作中未戴安全帽、安全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这可能导致头部受伤、手部触电等意外事件。

9.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一些企业存在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内容不全面、员工未及时接受培训等情况,从而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10. 忽视消防安全:部分员工对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的使用和保养不够重视,以及防火门、消防通道被堵塞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这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灭火。

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会造成累积效应,给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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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1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地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10家以下的;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但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5家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地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10家以下的;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但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34310992-1-B-269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10~
23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4310992-1-B-270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34310992-1-B-291~34310992-1-B-304
(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7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4310992-1-B-287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34310992-1-B-268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4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34310992-1-B-305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9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34310992-1-B-289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8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34310992-1-B-288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
(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不满26万元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25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34310992-1-B-306
(一)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5家以下的;
5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4310992-1-B-276
(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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