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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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古代乡村道德建设

乡规民约与古代乡村道德建设
促进现代乡村治理
古代乡村道德建设对于现代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 为现代乡村治理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推动现代社会道德建设
古代乡村道德建设对于现代社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可以为现代社会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古代乡村道德建设对现代乡村治理的启示
强化村民自治意识
古代乡村道德建设强调村民自治,通过道德教化、村规民约等形式规范村民行为,启示现代乡村治理应强化村民自治意识, 培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需要探讨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价值,以及如何借鉴其优点为现代社会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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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乡规民约在古代乡村道德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乡规民约通过约束和引导,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 定。
乡规民约强化了传统道德观念的传承和普及。 乡规民约对于现代乡村治理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研究展望
需要进一步挖掘乡规民约的历史资料,深入研究其在古代乡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和影响。
需要对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乡规民约进行比较研究,了解其共性和差异。
乡规民约的历史背景
政治因素
乡规民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下形成的民间规则,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密切相关 。
经济因素
乡村经济的发展也是乡规民约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利益关系需要 得到协调和规范。
文化因素
乡规民约的形成还受到当时的文化背景的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以 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思想也为乡规民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乡规民约起源于古代乡村社会 ,是村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规范行为准则、调整利益关系 而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民间规则

历史渊源

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内容

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内容

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内容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内容1.引言在我国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长期积累的陈旧习俗和落后观念仍然深植于人们的心中。

这些不良习俗和传统观念不仅影响了农村发展的步伐,也阻碍了人们思想觉悟和素质水平的提升。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移风易俗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制定了《村规民约》。

本文将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评估,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2. 《村规民约》的内容《村规民约》是一种社会公约,旨在明确农村社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根据国情和地方实际,不同地区的《村规民约》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家庭伦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伦理的健康发展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

《村规民约》中通常强调尊重父母、关心子女、维护婚姻。

还会倡导家庭和睦、亲友相助、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

2.2 邻里关系邻里关系是农村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

《村规民约》通常会建议居民要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与秩序。

在邻里纠纷方面,强调通过和谈解决争议,不得通过暴力或私力来解决矛盾。

2.3 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个人在社会公共场所和公共事务中应遵循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村规民约》常常会强调不打架斗殴、不携带违禁物品、不乱扔垃圾等公共道德问题。

2.4 生态环保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

为了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村规民约》也会对保护水资源、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3. 《村规民约》的意义和影响《村规民约》的出台对农村社会文明的进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村规民约》明确了一些长年存在但往往被忽视的传统习俗和道德准则,引导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村规民约》通过强调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社会公德的重要性,促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村规民约》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视,推动了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让乡村更有秩序和和谐乡村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基。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乡村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乱建、垃圾乱扔、言语不文明等等。

为了维护乡村的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不少地区引入了村规民约奖惩制度。

本文将就村规民约奖惩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找到更好的农村管理模式。

一、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村规民约奖惩制度是乡村基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约定,以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文明生活。

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方面给予奖励,激励村民积极行动;另一方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内部约束,提升乡村的整体素质与发展。

二、奖励机制的重要性与意义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中的奖励机制起到了促进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作用。

村民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奖励机制可以获得实惠和荣誉感,从而激发出更多的参与热情。

例如,在环境卫生方面,乡村可以设立清洁达人的称号,对积极参与环境整治的村民进行表彰。

这样一来,村民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持环境的整洁,乡村的面貌也会更加美丽。

三、惩罚机制的必要性与作用村规民约奖惩制度中的惩罚机制是为了维护秩序与公平公正。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影响他人利益或社会和谐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

这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也是对其他村民的保护。

通过对于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让每个村民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力量。

四、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乡村发展的影响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乡村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种制度可以提高乡村的整体素质与环境,使得外来游客愿意来乡村观光,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

其次,通过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可以激发乡村居民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热情,推动乡村经济的繁荣。

再次,这种制度也有助于培养乡村居民的责任感和集体观念,推动村民自治和社会共治能力的提升。

五、村规民约奖惩制度的改进与完善虽然村规民约奖惩制度对于乡村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待改进与完善。

乡村振兴视域下藏族村寨乡规民约的价值和意义

乡村振兴视域下藏族村寨乡规民约的价值和意义

乡村振兴视域下藏族村寨乡规民约的价值和意义摘要:乡村振兴是党的重大战略部署。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规民约的建设对于乡村振兴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藏族村寨的实地调研,经过比较详细的了解调研地的乡规民约后,从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文化传承方面阐述了乡规民约对乡村振兴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藏族村寨乡规民约价值意义一、农牧业生产:农牧业生产是乡村经济的支柱,其发展更是农牧民提高收入的主要方式。

如何发展和提高农牧业生产力,除了国家政策的总体指导外,需要因地制宜,从而当地的乡规民约也成为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为乡规民约是当地人长久以来的生产活动中所积累的经验总结,具有借鉴意义。

在涉藏地区的乡规民约中对对村(乡)民在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些问题,具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一些农区有如下规定:每年有两次大规模的灌溉活动,依次为春季灌溉和秋季灌溉。

将全村按户分为几组,小组内部又轮流每两户为组长,抽签决定灌溉者和引水者和守水库者。

未能参加灌溉的每日必须上缴100-150元。

此规定将节省了劳动力,未轮的人可去从事其他事,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在一些牧区有如下规定:冬季个别户若需要在夏季牧场放牧(村集体牧场),但需要向所在的村委会缴纳一定的费用。

如此夏季牧场放牧到来年,藏历新年之后必须从夏季牧场搬离。

此规定既考虑到了轮流放牧,保护集体牧场。

也考虑到了个别户在冬季牧场水草缺乏,无法过冬的情况。

诸如此类的规定在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具体实施中,既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需要借鉴的经验。

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从而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应当积极推动和加强的一大要点。

在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中一直保留着生态保护方面的传统的相关规定,也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这对于新时代关于加强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是相吻合的,而且是内外呼应的。

因此,很有必要积极挖掘和发展这类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顺应时代发展前景的乡规民约,以此来推动乡村振兴工作。

村民村规民约整改措施

村民村规民约整改措施

村民村规民约整改措施背景在农村社区,村民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制定一系列约定与规定,旨在规范村民行为、改善村民生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村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与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满意度和参与度,需要进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目的本文档旨在提供村民村规民约整改措施,以解决现有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改进村民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的发展。

需要整改的问题1.规定不明确:现有的村规民约中存在一些条款不够明确,导致村民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疑惑和纷争。

2.执行不力:有些村规民约的执行能力较弱,导致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管理和处理,影响社区的整体秩序和安全。

3.村民参与度不高:许多村民对村规民约存在不了解或不关心的情况,导致约定的内涵和目标无法达到。

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下整改措施应被采取:1. 明确规定•对于现有村规民约中不明确的条款,应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以确保每一条约定都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其内涵和目标。

修订过程应充分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以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等方式向村民广泛传达和解释,以提高村民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2. 强化执行力度•加强村规民约的执行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确保约定的每一条款都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针对不良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制裁措施,确保村规民约的惩戒措施能够对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3. 提高村民参与度•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可以通过村务公开、宣传横幅、社区讲座等途径进行宣传。

•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鼓励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可以设立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等机构,让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实施计划为了顺利实施上述整改措施,以下是相应的实施计划:1.明确规定:–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的步骤和目标。

村规民约2023年顺口溜

村规民约2023年顺口溜

村规民约2023年顺口溜
摘要:
1.引言:介绍村规民约顺口溜的背景和意义
2.村规民约顺口溜的具体内容
3.村规民约顺口溜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4.结论:总结村规民约顺口溜的价值和作用
正文:
村规民约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

2023 年,一份以顺口溜形式的村规民约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这份村规民约顺口溜具体内容包括:爱国爱民,遵纪守法;尊敬长辈,关爱儿童;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倡导文明,反对迷信;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等。

这些内容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贴近农村生活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村规民约顺口溜的实际应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了村民的自我约束能力;二是促进了乡村的和谐稳定,减少了矛盾纠纷;三是弘扬了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了乡村文明进步。

一致同意村规民约

一致同意村规民约

一致同意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指村民自主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约定,旨在维护良好的村庄秩序和社会和谐。

一致同意村规民约是指村民对制定的村规民约表达出积极的认同和支持,全体村民都同意并愿意遵守这些规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致同意村规民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一致同意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对于维护村庄秩序、促进村民互助合作、实现村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致同意村规民约有助于建立和谐的村庄关系。

通过全体村民参与讨论和达成一致,可以让每个人的声音都被尊重,减少了内部矛盾和纷争,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其次,村规民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村民行为,禁止违法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实现了村庄的有序管理和和谐发展。

最后,一致同意村规民约还可以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村规民约可以规范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行为,减少浪费和破坏,保护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二、一致同意村规民约的实施方法实施一致同意村规民约需要以下步骤和措施。

首先,村庄需要成立一个民主、公正的制定村规民约的机构,由全体村民参与,确保每个村民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在讨论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讨论,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合理且能够得到广泛认同。

其次,在制定村规民约时,需要明确约定每个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所有约定都符合法律法规和村庄实际情况。

此外,还应规定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和周期,以保证村规民约的及时修订和更新。

最后,在村规民约确定后,村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每个村民知晓并理解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意义,并签署同意书以示遵守。

三、一致同意村规民约的挑战与对策在实施一致同意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可能存在一些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度不高或者不愿意遵守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村民了解村规民约的重要性和好处,提高他们的认同感和遵守意愿。

其次,可能会出现村规民约内容过于宽泛或者缺乏可执行性的情况。

村规民约爱护环境活动简讯

村规民约爱护环境活动简讯

村规民约推动环境保护活动取得显著成效近日,在我国某乡村地区,一场由村民自发组织、以村规民约为指导的环境保护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次活动旨在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一个美丽、和谐的乡村环境。

活动开展以来,村民们积极响应,纷纷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

他们不仅自觉清理房前屋后的垃圾,还主动参与到村庄绿化、河道清洁等工作中。

同时,村委会还组织开展了环保知识讲座和环保技能培训,提高了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活动的成功得益于村规民约的引导。

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村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村规民约还倡导村民们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村庄环境。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有效改善了村庄的环境状况,还提升了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村民们纷纷表示,他们将继续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打造一个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

这一活动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地区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们相信,在广大村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乡村环境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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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影响摘要:村规民约是农村自治条件下的产物。

自治代表了国家权力对村落的影响。

同时村落内生的秩序,包括风俗和伦理也对村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文章以山东省某村为例,详细分析了这两种文化——即二元村落文化如何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文本构成和执行。

希望能给村民自治在农村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村规民约、国家权力在农村、村落内生的风俗和伦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县级以下多是依靠宗族,家族或其他的组织来维持的。

各种类型的村规民约是在漫长的历史积淀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治理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直接进入农村,民间性的组织,如宗族、家族被当作封建残余无情的摧毁了,随之作为维系这些组织运转的村规民约也在一次次的革命中从形式上消失了。

[i]自20世纪后期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政权在体制上设置乡、镇一级,村级设立自治性质的村委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秩序和社会治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一些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政府对这种状况往往也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力图建立村民行为规范和村级组织行为规范,于是村规民约便在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而且往往是以成文的形我们现在所讲的村规民约,是在社会主义农村中,农村干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

在农村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后,这一传统形式获得了新的生命,成为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也就是说,从历史发展到现在,村规民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国家权力的影响,在国家的视野下发挥着作用。

但是村落内生的秩序并不会因为革命运动而完全消失,它也对成文的村规民约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二者的影响到底多大,我们无从得知。

所以村规民约在二元村落文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自身的独有的特点,这也是研究这种影响作用的意义所在。

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

“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清末民初曾盛极一时,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有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民国时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的萌芽。

”[iii]村规民约在历代的推崇中完善。

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人们在儒家礼教思想的熏陶下,希望平静安定的生活,一些村落内部的矛盾更倾向于内部解决。

而诉诸法律便是劳师动众的事情了。

但是矛盾的内部解决并不意味着任意或随便。

村规民约的产生由此开始,在国法之外柔和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村规民约就是群众自己制定的一种守则或公约,是全体村民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就农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问题,提出并制定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是农村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组织形式,是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应遵循的规章。

”[iv]在这里村规民约是书面形式的,包括各村名称不同的《村民公约》、《村规民约》等。

同时我们在讨论现代的村规民约时,应看到其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对村民有约束力,而无强制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是一村群众自己讨论协商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条文,而法律则是国家机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村规民约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先进分子的带动来维持,但它在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同时,仍可辅之以群众认可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制裁。

发展作贡献。

当然村落的秩序不能因为这些而骤然改变,毕竟它跟现代都市中的冷漠是截然相反的。

坚持这个立场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出村民现代意义上的规范的自我管理,体现出村委会对村民的服务和人文关怀。

这也是“村民自治”下农村发展的趋势。

论中国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与合法性问题关键词:村规民约治理功能合法性合理性监督审查机制在中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大量存在着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

当今中国的村规民约产生于中国农村体制改革初期,村规民约的产生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需求,反映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也反映了农村社会对国家立法不足的客观需求。

村规民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即使在今天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规范人们行为,构建和谐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等“本土资源”的重要治理功能,如何规制这一中国特色的“活的法律”的现象,使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体现在:一、农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功能十三亿人的中国,十亿在农村,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其复杂性远远超出历代统治者的统治能力和政治设计,是中国历朝历代企图解决而未解决好的问题。

自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随之在农村进行了在经济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在政治上进行了以废除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形成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乡政村治的体制。

从此,中国农村打破了原来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始了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农业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转型,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型。

中国三农问题的全新转型,必然呼唤中国农村以政治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变革,必然要求实现农村民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参与。

美国学者纳尔逊认为:在传统社会,政治和政府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

而在现代化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

1*山东省章丘市埠村镇埠西村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按照合法、及时、干群互约的原则建立村规民约,把新的法律法规同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民主公开、群众监督等方面的新做法结合起来,创造了中国农村值得借鉴的“章丘经验”。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村民自己撰写通过的《红砂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乡规民约,体现了红砂村村民由农民转化为市民过程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政治参与热情。

可以说,村规民约就是中国农村在转型时期出现的农民政治参与的必然现象。

二、国家立法不足的补充功能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法制仅仅是专制统治的工具。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并行。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邓小平先生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2*在这一思想指引下,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成就斐然,法治意识也开始深入人心。

尽管如此,中国的地大物博,中国各地的千差万别,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日新月异,中央立法难以顾及到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的阳光也难以关照到社会的没一个角落。

于是,中国农村迫切需要一些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以适应不断进行的农村巨大改革的需要。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它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调整许多法律涉及不到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自觉性的特征。

村规民约与法律同属于行为规范,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治理农村社会的作用。

特别是在中国农村改革之初,中国农民制定村规民约的这种“准立法”现象,如1977年,中国安徽凤阳、四川广汉的农民自发约定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广西宜州市出现的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成为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立法者在不断地吸取着中国农民伟大实践中的新创举。

三、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自发产生于1980年春节前后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合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建立,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使村里的如偷盗、乱占耕地、乱砍滥伐、打架斗殴、水利失修等问题得到解决,得到了中央立法机关有力的肯定和支持。

1982年12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授权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自治职能。

3*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民主自治和依法自治的原则,并全面规定了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内容,全面规定了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

可见,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来源于农民群众的伟大的实践,其性质决定了它需要根据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制定针对性强的村规民约,以发展和完善这种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给予了村规民约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可以这样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的外壳,而村规民约则是这种制度的血肉。

村规民约的不断的出现,既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伟大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中国村规民约的作用是巨大的,从安徽凤阳、四川广汉农民的包干到户到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从广西宜州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到今天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从农村“长者调解”到“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说都是村规民约的历史贡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在今天中国的广大农村不断出现的村规民约中,合法性的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人身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条款多,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多的“三多”现象,有的村规民约成了少数村官腐败的“护身符”。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并正确认识和处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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