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物抵债事项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强云【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强云【当事人-个人】吴强云【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兰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雷云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张天戈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兰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雷云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张天戈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兰凯雷云张天戈【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强云【本院观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追认表见代理合同管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毛丽琴诉建工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毛丽琴据以主张还款的借款条载明:江苏建工内蒙古分公司借毛丽琴200万元,用于呼和浩特恼包项目的资金周转,该借款定于2016年2月10日偿还,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
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落款日期(打印)上加盖8509公章。
毛丽琴确认,该份借款条系事后补出,补出时间约在2016年下半年或年底,具体时间无法准确回忆。
朱建峰则确认,该份借款条于2016年10月补出。
张才与张光全、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才与张光全、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审理法官】张力李立新吴长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才;张光全;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才张光全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才张光全【当事人-公司】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飞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李森林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飞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李森林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飞李森林【代理律所】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才【被告】张光全;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据以证明其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以及张光全自身有过错的证明目的不能达成。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张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张才承包涉案工程的劳务后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安全生产具有管理、指挥的职责;2.张才应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张才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提供了安全生产的条件;3.张才对于现场风井的形成时间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其承包工程之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如何处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海南保发实业贸易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案【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予受理,但不得制作按比例清偿债权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案件信息】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申请执行人:海南保发实业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金岗地产开发总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华贸物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金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议庭成员:毛宜全、邱鹏、向国慧。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14号。
【基本案情】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金岗公司信用证兑付纠纷一案,重庆高院(1997)渝高法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金岗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欠款和利息;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金岗大厦第21层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瑞华公司受让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债权,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7年2月16日,重庆高院作出(2017)渝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瑞华公司,其中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债权本金为512485.82美元,瑞华公司债权本金为2587514.18美元。
在执行海南保发实业贸易公司与海南金岗地产开发总公司、海南华贸物业有限公司、重庆金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纠纷一案中,海南高院于2014年1月13日查封了登记在重庆金岗公司名下金岗大厦21层房产。
2018年7月,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请求参与分配案涉房产的拍卖款,海南高院以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请。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提起异议称,一、海南高院拒不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采用通知书的方式不予支持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参与分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债权及抵押权已由重庆高院生效判决确认,海南高院对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债权及抵押权进行审查缺乏法律依据。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银行对公业务介绍 (1)固定资产贷款 (2)商业汇票贴现 (2)承兑汇票 (3)买方信贷业务 (5)人民币额度借款 (7)法人帐户透支 (7)银团贷款 (8)存款业务 (9)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房地产开发贷款 (1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8)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 (19)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19)买方付息贴现业务 (20)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 (2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业务 (21)商业汇票买入返售(回购)业务 (21)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异地非实物交割业务 (22)商业汇票转贴现异地持票买入业务 (23)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 (23)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业务 (24)担保型票据业务 (24)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 (25)委托贷款 (25)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27)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27)公开统一授信 (28)保函 (29)贷款承诺函 (33)支票 (33)银行本票 (34)银行汇票 (34)支票、本票、汇票异同点: (35)托收承付 (37)保兑仓业务 (38)综合授信业务 (39)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39)备用信用证 (40)贷款承诺 (40)贷款意向 (40)保理 (41)应收帐款转让 (43)担保业务 (44)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企业在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时,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为您的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您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
汪艳、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艳、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建英黎琳李霞【审理法官】乌建英黎琳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艳;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胜【当事人】汪艳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胜【当事人-个人】汪艳尹胜【当事人-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金福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勇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郭沁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金福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勇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郭沁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金福刘勇强彭剑郭沁灵【代理律所】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汪艳【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胜【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尹胜返还汪艳借款本金18091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以1809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催告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共同诉讼书证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乐山市中心城区乐青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系巨能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建设方为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巨能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巨能公司分支机构。
2010年11月2日巨能公司成都分公司(甲方)与尹胜(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联营协议》主要约定:一、项目名称:乐山市中心城区乐青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款51329056元;二、根据集团公司与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乐山市中心城区乐青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集团公司授权甲方聘任乙方为该项目的责任人,由乙方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对该项目进行内部承包经营管理,接受甲方直接领导和监督,对集团公司和甲方负责。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2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佘俊华;黄友新【当事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佘俊华黄友新【当事人-个人】佘俊华黄友新【当事人-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昭君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李嘉晋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昭君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李嘉晋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昭君李嘉晋【代理律所】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佘俊华;黄友新【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判决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1、关于建工集团是否应当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建工集团是否应当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黄友新与建工集团之间属于挂靠法律关系,该事实建工集团亦予以认可。
黄友新在获得佘俊华出借的款项后,将盖有建工集团项目部公章的收据给付佘俊华,案涉款项事实上也用于项目建设,结合黄友新与建工集团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可认定黄友新使用建工集团项目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重庆建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公告编号:临2020-037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05月28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8号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翡翠厅(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福生先生主持。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非独立董事陈晓先生、刘克伟先生、石怀强先生、独立董事童文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股东代表监事杜慎华先生、扈春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窦波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议结果:通过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4、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5、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审议结果:通过6、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结果:通过7、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审议结果:通过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9、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2020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向先林等833人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向先林等833人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渝职改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向先林等833人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渝职改办〔2022〕15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经重庆市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21年12月23日评审通过,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示、核准,现将评审通过的正高级工程师人员名单予以公布:万州区:向先林、吴邦和、颜忠;黔江区:林书佚、王伟、李祖智;涪陵区:柳创、况星尧、石修源、张小川、陈云明;渝中区:张明星、张铁钢、伍奎、卢浩荣、程行;大渡口区:曾庆文;江北区:郎惠芳、吕欣刚、彭瑜、陈勇(1981.7)、叶田娇、李智耿、蒋志刚、方宇、蔡冬军、袁媛、马浙永、卓先文、代柯、黄华(1977.11)、谢德嫦、贾迪斐、王冬梅、张晓龙;沙坪坝区:谢帮超、刘颖、董海宁、胡云喜、邹洪艳;九龙坡区:余文科、叶宏、刘远军、罗建平、赵晋、刘进伟、余金怀、张翔、刘佳、蓝祥雨、苏文征;南岸区:张杰、郭金鑫、田荣兵、张晋伟、刘雅岚、戴超、邹国芳、徐骅、王庆(1987.1)、石玫;北碚区:周逢源、杨显双、汪晋宇、彭磊;渝北区:喻刚超、李战平、夏冰雪、张朝东、吴鑫;巴南区:田毅、袁勇、彭裕光、向红、陈方秀、聂兵、黄儒林、潘正华、王元海、雷光祥;长寿区:杨斌、卿俊峰、何维祥、李羲、何波、张文华、霍猛;江津区:唐开尧、孔垂烛、肖艳平、马兹林、张克伦;合川区:熊银、李亚林、邓青均;永川区:陈国兰、滕斌、涂俊、谈锦川、周宝佳、卿周君、郑学良;綦江区:张邦均、李自;大足区:何永鉥;璧山区:安冬、岳文杰;铜梁区:方中强、王凤;荣昌区:郭义国;开州区:李令威、陈先祥、王中兵;梁平区:周勇、鲁成伟;城口县:孙贵玺、杨华良;丰都县:蔡永和;垫江县:唐治彬、熊建;忠县:雷坤明、莫官松云阳县:向亚芳、杜津塘、王贵生;奉节县:王永江、宋发军、杨龙勇;巫山县:刘学斌、黎春;石柱县:陈世武;酉阳县:杨胜军;彭水县:任正权;两江新区:黎志、于孝才、田华勇、龙艳、彭丽、陈超、叶涛、黄焱彬、邓吉海、加崇曦、刘小洲、施林、卫君毅、韩文、王冠军、单志伟、谭杰、龙宇、韩达光、宁绍龙、黄炜曦、庹鹏、游国平、马鑫、赵岩、黎丹、黄勇(1964.1)、毛业进、昝琼、刘阔、陈博、郝光富、龙际淮、秦庆旺、王家胜、张诚、连齐才、王渝昆、李淙钰、曲文文;重庆高新区:丁清奉、唐民、黄薇;万盛经开区:李茜;市发展改革委:邹勇;市科技局:谢小浩、李国勇;市财政局:杨甲锋、张金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贺培、韩文权、周珉羽、XXX宇、刘建、张海鹏、李仕峰、黄潇莹、钱文进、张海珍、何敏、汪蓓、李渝、许洁、杨乐、于林金、孟庆、于笑津、付帅、吴朝宇、郭鑫、周杜辉、肖龙、胡应清、周海波、潘成军、张迎春、杨永波、刘洪海、王新胜、白德贵、郭建兵、刘军、尹国友、陈玉、万正忠、栾进华、钟明洋、秦代伦、汪生秀、曾亮、张瑞刚、肖永安、何灏、张斌臣、颉飞、陈鹏、张文、谭淋耘、孙芬、邓杨琼、彭正涛、林勇刚、姚秋昇、王彦集、赵根、闫亮、甘建英、李如锋、熊章华、杜流洪、张志、孟圆华、郭少河、郑畅、彭定萍;市生态环境局:左永;市住房城乡建委:陶佳能、任增洲、袁恒、武志刚、王开平;市水利局:蒋光毅、周玉亭;市城市管理局:罗杨、蒋科、刘宗平、罗博、杨菊平、刘英、冯晓岭、吴松成、陈祥;市农业农村委:刘大龙、胡昌礼;市卫生健康委:胡庆、张德川;市市场监管局:黄勇(1964.10)、张松、周森、赵轶、唐跃林、陈长洪;市药监局:向春燕;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龚放;重庆广电集团(总台):曹卫明、张宾、郑峰、祁江波、杨开红、周伟、胡奕、戴仕英;市地勘局:王磊(1976.1)、谢应坤、雷东军、孔小东、李洪伟、郭亮、曹会群、XXX、张君、唐用洋、陈江帆、何奎、袁木、张利松、陈彬彬、谢桃园、邓海、周皎、李超友、李伟、黎立、张远弟、潘利宾、白时坚、李华秀、牟现军、朱琳、熊开治、龚建波、张黎健、谭颖、路晓光、许代兵、罗年山、姚望、刘轶、吴叔刚、林志龙、贺代东、潘代洪、李沁羽、莫军、杨春茂、彭亮、胡明军、石频、肖刚、苏林媛、樊能均、徐慧、高银香、徐福银;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王庆(1982.9)、王林(1979.11)、李清疆、饶正保、杨勇、张敏、唐佳、胡爱华、刘新权、唐宇征、陈涛、张水金、张桂珍、李大智、谭小林、杨艳玲、肖亮、胡春风、何永能、秦胜谋、吴子科、何文昌、李明山、穆尉鹏、冯秀娟、阳小玲、钱峰军、母克勤、易立、李紫龙、XXX、杨敏、胡锐、苏清泉、魏来、瞿双全、杨茂勇、陈淑培、唐莉、段吉萍、张虹云、赵庆吉、王莉娜、李敏娜、焦华丽、荣婧、周琛、蒋智、吴坤、侯宁、周文辉、李思东、陶亮、陈海清、潘凡、张亮、肖敏毅、韩冬、曾令权、李瑞超、李书钺、石应洪、曾朝银、李杰、王成令、刘超、赵绪兰、覃光旭、张强、徐梅、彭志春、张伟、冉嵬、XXX舟、陈文科、陶媛媛、钟永慧、颜富、闫光健、朱伟鹏、张琨、杨磊、赵温江、郭俊杰、刘剑斌、杜铭、周登高、XXX、张智畯、魏强、刘智刚、黄仕安、陈晓波、胡禹域、肖潇、刘长文、吴伟平、李进丰、王科、付琴、付聪、樊昌井、蒋妮娜、游绍文、彭河蒙、夏卿、李敏、聂庚生、彭辉、龚振明、邱景、秦建华、王术学、张建祥、张洋榕、杨芳、龚才语、罗清、林涛、张晓琴、李庆生、陈慧、彭伟、陈学兵、郑登科、张萧萧、陈城辉、范时松、赵俊志、于宏明、颜毅、聂欣、姚华、唐金仕、邓曙光、许剑峰、朱举东、黎元杰、王力国、谭玫、程宇翔、张少佳、陈萃、罗波、杨欣、冷炳荣、赵小燕、秦春玲、吴祥国、李雪、李棠迪、毛建民、侯亚彬、曹欣、刘俊、张岩、魏勇军、王静、詹燕、曹迪、应鹏、李艳;西南政法大学:曹淑瑞;重庆医科大学:王体春;重庆文理学院:谢志刚;重庆科技学院:邓菊丽;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赵欣;重庆机场集团:胡元鑫、韩宝坤;庆铃集团:潘先伦;重庆钢铁集团:江涛(1980.11)、李从德、薛忠言、曹征宽、李荣之;重庆化医集团:杨振宁、刘俊敏、易志斌、易昆、王春涛、段彩均、王纯;重庆轻纺集团:张旻;重庆机电集团:吴秋平、刘龙明、罗南忠、符义红、黄河、毛林章、关荣、陈礼、杨钢、刘学刚、胡瀚杰、汤结贵、李俊霖、刘斌;重庆能源集团:王民、尚勇、廖建国、黄吉伟、何华;重庆建工集团:陈勇(1981.4)、王林(1972.11)、龚卫华、付祥能、潘波、宋孝森、李粤东、聂涛、熊军、钟鸣、王洪木、周建元、梁波、杨尚书、刘燕、孙永红、姜正贵、王显忠、朱小华、曹胜利、秦孟良、唐清、江学君、唐颖、李仁刚、危宇、陈祠云、白晓斌、吴宏宇、王仁其、刘永全、周天政、王勇、韩非、何树凯、余佳、何炫宇、王辉、谢尚科、范炜、伍志勇、李小聪、阳长江、徐晓、谢永辉、江真、刘中福、陈松、刘习前、刘阳、代洪果、李家龙、范麒麟;中国四联集团:田茂江、严实、杨晋渝、陈冲;市水务环境集团:蒋德俊、刘石虎、李勇、曹亚华、刘涛、李显芳、李煜、黄河笑;市城投集团:唐楚靖、陈业、刘冒佚、李宏伟、刘小华、刘欢、苏琦、林琪、武立超、葛苏鸣、张卢喻;重庆高速集团:郭伟、甘贤军、史爱民、刘亮、刘洋、张志文、徐瑛、刘大川、蒋陈虎、王刚;市地产集团:黄华(1982.9)、杜长会、张永贵、唐静秋、崔卫军、戴贻媛、刘张霞、邱凌、赵彦来、王艳玲;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江涛(1979.5)、王小飞、余从海、谭韬、王福龙、程勇、张兴健、王靛、白孟起、李天祥、付铁军、单志列、张定忠、魏丰、王霞、刘岗、王健、孙伟、张钊、邹光炯、刘川、廖龙涛、何川、陈希、饶明华、吴晶、朱湘渝;太极集团:赵锡平、肖坤全、廖祥伟、陈真文;市农投集团:但言;重庆投资咨询集团:梁艳、尹丁、杨婷、夏波、董楠娅;重庆对外经贸集团:何西尧、李远达;市水投集团:段如勇、陈先平、伍芝铭、陈诚、王涛、刘明华、魏德义、朱中烟、李书杰、李星、雷禾、彭建中、文彬、王应刚、蔡源、李世山;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陈其思;市设计院:黄杰、李新明、韩军、李荣春、周昌芬、姚鲲、张宇、石华、陈子军、宋林俐、李海峰、刘程铖、杨照寒、包行健、付佳珊、周艳军、李慧、朱登华、卢仕银、卢胜、马晓婧、刘赟、廖敏、褚冬竹、章玲、谢强、邹俊伟、许书伟、李怡、宋强、江显奇、蒋欣、涂志忠、乔为国、朱亮亮、樊晨、饶友平、查理文、张晶、周爱农;重庆设计集团:黄杰(1980.4)、徐健、许杰、刘元锋、樊景国、胡雪莲、田美霞、杨运科、谢林达、刘璐、刘之君、安萌、张路、李洪、肖开冬、张林、刘宇、刘元鹰、刘博、吴文平、曾征、石春寅、史建朋、吴晓伟、龚丽俨、陈天才、邹维、王虎;重庆广阳岛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胡军享;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王磊(1979.4)、方俐、陶家全、金鹤林、梁鹏、廖雪娇、杨莉、郭思臻、胡源、冉小军、谢红利;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交通部委托评审):XXX、胡伟才、王甫学;中国汽研院(中国通用集团委托评审):何显中、李沛然、赵清江、欧阳、金岩、李阳、郭怡晖、郑孟、王尚礼、杨良义;招商局交科院(招商局授权委托):黄东、张茜、刘煌、刘帅、高文军、须民健、古金梁、徐建强、周小军、王进勇、熊潮波、何学德、肖小铃、张锋、陈卓、郝春华、袁源、吴小丽、李克德、刘克、刘鸿、李茂华、王道良、陈云勇、杨静、陈玮、李鹏程、熊邵辉、张振东、谢耀华;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委托评审):肖春芳、易海涛、蔡志伟、张浩、肖泳;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中国电信委托评审):金杰;中国移动重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委托):方东旭;中国移动物联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委托):上官斌;中国联通重庆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委托评审):李明欣、霍明德、唐军;中国铁塔重庆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委托评审):罗正岳;航天新通科技有限公司(航天新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评审):黄华(1982.11)、吴少勇;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审):颜敏;攀钢集团重庆钒钛科技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评审):柯良辉;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委托评审):周忠义;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评审):李廷辉、阳文通。
进入破产程序的新华信托又被罚1400 万,原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16 人被点名
进入破产程序的新华信托又被罚1400万,原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16人被点名破产信托公司被开出17张罚单!本刊记者 生一 |文本以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在步入破产程序后,一切都将尘埃落定,可谁曾料想仅隔几日,这家信托公司又因为重量级罚单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7月11日,重庆银保监局官网连发19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新华信托一家包揽17张罚单,处罚金额更是高达1400万,同时公司原董事长、法人李桂林等16人分别因对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遭到行政处罚。
这让人不得不为之震惊,这家于7月6日才被正式批复进入司法破产的信托公司到底触碰了哪些红线?有网友不禁感叹“想破产,没那么容易,先把罚单交了再说!”14项违规被罚1450万7月11日,重庆银保监局公布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新华信托及16名新华信托原内部人员,新华信托被罚款1450万元。
据渝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公告显示,本次新华信托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共计13条。
其中包括: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发放不当激励;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98F INANCIAL CIRCLES/金融圈·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违规通过关联方资产虚假出表;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三查”严重不尽职;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足;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五十九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对其罚没款项共计1400万元。
除上述外,新华信托还因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业务被额外罚款50万元,同时副总经理胡立新被警告。
原董事长、总经理被罚,有两人被终生禁业具体到新华信托内部人员所面临的处罚,原董事长李桂林因对新华信托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问题和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主要责任,被监管警告并罚款5万元;总经理项琥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问题以及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问题负管理责任,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
2012年重庆合川丝绸总厂国资流失解析
重庆市合川区丝绸总厂是一个国家二级企业,在1997年的一轮集中破产行动中被推上“断头台”,三下五除二,企业破产了但其破产资产在此后多年中,通过明暗两条线集中流向了一个私人企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目前均称对此不知情。
在其资产转移的一条“明线”背后,其还存在3条“暗线”,而所涉及的资产,如按目前的价格测算,可能超过19亿元。
当地知情人士称,这一案例中,至少存在1起强行霸占行为,涉及土地面积199亩;另一起资产分歧,则源自相关人士“口头表示”的一句话,本来该划归国有,当时值600多万元员工住宅等6项公益资产,就过户到了私人企业主头上。
合川区国土房屋管理局在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没能进一步说明有关这些土地的来龙去脉。
资产转移:明线背后的“暗线”8月24日,原合川丝绸总厂职工况进(化名)在经过原厂区的一条新修柏油路旁,搭了一个小篷卖西瓜。
西瓜摊的小篷房内,是一些杂货,以及2张麻将桌。
况进的西瓜摊对面,是一些新修的20多层高楼,高楼的前面,是几层楼的老旧楼房,这些老楼,是合川丝绸总厂的员工宿舍。
现在,这些宿舍即将被推平,有关这些楼的所有权,曾经发生过一些激烈冲突。
这一切,与1997年那场破产有关。
合川丝绸总厂,始建于1966年7月,该企业辉煌时,曾是国家二级企业,员工多达3000人。
表面上看,随后发生的是一个简单的故事。
因经营不善,1996年9月,合川丝绸总厂宣布破产;1997年5月,重庆市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出资350万元收购合川丝绸总厂,同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和接收全部职工,并在合川丝绸总厂原有资产的基础上组建了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有康润丝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至2001年时,注册资本变更为4888.8万元,2002年时,其资产总额为4816.26万元。
不过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也不是救星,因当时全国丝绸行业不景气,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欠下巨额银行债务,后债务包划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该办事处查到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在合川有一处资产“国有康润丝绸”,便通过法院裁决,取得了“国有康润丝绸”全部股权,作价846.47万元,用于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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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以物抵债事项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重庆建工关联企业以资抵债事项问询函回复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问题一、公告披露,开发公司不具备现金偿还欠款的能力,以物抵债有助于解决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问题。
请公司结合相关工程款的形成原因、账龄结构、逾期情况,以及开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现金流情况等,具体说明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一)以物抵债相关工程款的形成原因、账龄结构、逾期情况1、以物抵债相关工程款的形成原因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以物抵债相关工程款主要为公司承接开发公司建筑工程业务形成,涉及抵债的工程项目共计6个,分别为:依山郡(金州苑)、海南重庆城、锦绣华城、李子湖畔、彭水新嶺域及未来城项目,合同总金额28.34亿元。
截止2019年12月,公司应收款24.46亿元,已收款21.24亿元,公司拟与开发公司抵债2.81亿元,其具体情况如下:2、以物抵债相关工程款账龄结构及逾期情况本次公司拟与开发公司抵债2.81亿元,截止2019年12月末,其中已逾期金额为1.75亿元。
(二)开发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现金流情况1、开发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开发公司近五年来(即2015年至2019年)累计和公司发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17.27亿元,累计支付公司现金17.8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2、开发公司的现金流情况(三)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自2003年房地产宏观调控全面展开以来,政府先后出台了调整土地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严控房地产信贷、开征交易税费等多方面的严厉政策以调节房地产投资比例过大,房价增长过快,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并在2016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强调建立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在宏观调控背景下,金融信贷政策收紧,金融机构纷纷减少对房地产商的贷款投放,加之房地产行业近年来的整合,“寡头效应”日趋明显,中小房地产企业资金面加重受压,资金周转矛盾日益突出。
开发公司作为重庆市本土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宏观政策调控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目前不具备现金偿还公司工程欠款的能力,拟以持有的较为优质的物业资产抵偿相关债务。
本次公司拟“以物抵债”的2.81亿元债权账龄较长,大部分在3年以上。
公司管理层为了防范与化解潜在风险,解决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提高公司财务安全性,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故接受“以物抵债”的支付方式。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1、独立董事核查意见基于以物抵债在房地产开发和施工领域较为常见,受让物业资产后可覆盖相关工程欠款,有助于解决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经向开发公司求证,受宏观经济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现开发公司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
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可最大限度保障欠款的回收价值,提高公司财务安全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以物抵债理由较为充分。
2、监事会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因开发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情况较为普遍,本次以物抵债系解决公司对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回收问题,有助于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性,防范债务风险。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受让物业资产,主要是为了化解潜在风险,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本次以物抵债相关工程款主要为公司承接开发公司建筑工程业务形成,受宏观调控和市场影响,开发公司不具备现金偿还公司工程欠款的能力,以其持有的较为优质的物业资产抵偿相关债务,可以解决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提高公司财务安全性,具备合理性。
问题二、公告披露,相关物业资产涉及8个楼盘的商业地产以及1个楼盘的车位,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合计1.29亿元,市场法评估价值2.81亿元,评估增值率117%。
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楼盘(含车位)的项目审批、转让、出售手续办理情况,存在的权利受限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对相关物业资产的过户产生障碍;(2)结合相关楼盘前期销售、出租情况以及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和租金变化趋势等,具体分析评估增值的依据和合理性。
回复(一)相关楼盘(含车位)的项目审批、转让、出售手续办理情况,存在的权利受限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对相关物业资产的过户产生障碍1、相关楼盘以及车位的项目审批情况本次抵债资产中,新康桥、太阳公馆、未来城、悦城、依山郡、锦绣华城、李子湖畔项目为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依法报批报建,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外滩商城资产由开发公司2012年外部购入,具体如下:抵债资产均已办理权证,具体如下:2、相关楼盘以及车位的权力受限情况本次抵债的部分资产已对外抵押,具体如下3、是否可能对相关物业资产的过户产生障碍本次抵债资产均未被查封,开发公司是抵债资产的合法权利人,对抵债资产具有合法处置权。
其中已对外抵押的未来城商业A在过户时,开发公司将以置换抵押物、还款等方式解除抵押,保证资产过户。
综上所述,相关物业资产的过户基本不存在障碍,同时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了开发公司将保证办理过户手续前抵债资产上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否则必须另行提供经公司认可的其他房产进行置换,经评估作价后办理过户登记用以抵偿。
(二)相关楼盘前期销售、出租情况以及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和租金变化趋势1、相关楼盘前期销售、出租情况(1)相关楼盘前期销售情况相关楼盘前期销售价格情况具体如下:空间较大,主要以自持出租为主,近5年未销售。
(2)相关楼盘前期出租情况2、相关楼盘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和租金变化趋势本次抵债资产在评估时,评估机构根据开发公司相关资产的位置、用途、可收集到的可比交易案例和租金等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相关楼盘周边可比物业的选取具体标准主要为:①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②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③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价格。
(1)相关楼盘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情况动产条件相同或相似。
鉴于本次抵债物业所在楼盘的成交实例与其相似程度最高,故选择已成交的同楼盘的房地产作为可比案例参照。
(2)相关楼盘周边可比物业的租金情况动产条件相同或相似。
鉴于本次抵债物业所在楼盘的成交实例与其相似程度最高,故选择已成交的同楼盘的房地产作为可比案例参照。
抵债资产相关楼盘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和租金近年基本呈现平稳趋势。
(三)评估增值的依据和合理性1、评估增值的依据本次交易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资产”或“评估机构”)具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授予的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0)第41号,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人员遵循相关假设,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进行分析。
由于抵债资产为商业性房地产、车位,其成本不足以表现其市场价值,故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所在区域附近市场交易、租赁比较活跃,且易找到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和租赁案例,故可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1)市场法评估结论新康桥、外滩商城、悦城、依山郡、锦绣华城、太阳公馆、未来城、李子湖畔的商业房产和车位,建筑面积共计19,338.15平方米,资产账面价值12,928.19万元,评估值28,126.17万元,评估增值15,197.98万元。
(2)收益法评估结论新康桥、外滩商城、悦城、依山郡、锦绣华城、太阳公馆、未来城、李子湖畔的商业房产和车位,建筑面积共计19,338.15平方米,资产账面价值12,928.19万元,评估值18,849.50万元,评估增值5,921.31万元。
两种方法测算结果有较大差异,评估机构认为由于未来收益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市场法的估价结果与市场接近,较具现实性,其测算结果容易为交易各方所接受,故本次抵偿资产在基准日时点的评估价值为:新康桥、外滩商城、悦城、依山郡、锦绣华城、太阳公馆、未来城、李子湖畔的商业房产和车位,建筑面积共计19,338.15平方米,资产评估值为28,126.17万元。
2、评估增值的合理性本次抵债资产系开发公司自建或外购,账面反映的是开发公司历史修建或购置成本,而由于近年来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租金水平都有所增长,评估人员根据周边类似物业售价或租金水平修正后测算的房地产价值较账面值高,故形成评估增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1、独立董事核查意见本次涉及抵债的物业资产均已办理权证,开发公司为证载权利人;被抵押的商业房产已经协议约定将提前办理解押,抵债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抵债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其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合理;最终采用市场法,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核查意见经核查,抵债资产所属楼盘的审批、竣工、出售手续齐全,开发公司均是其合法权利人,对抵债资产具有合法处置权。
针对已抵押的一处商业地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消除权利限免措施及保障,确保及时办理解押,保证资产过户。
综上,所有抵债资产不存在实质性过户障碍。
本次抵债资产价值由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该资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结论。
监事会认为评估方法选择合理,评估结论是独立、审慎的,评估增值是合理、公允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本次抵债资产均为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依法报批报建,经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或外购取得,具备有关产权证明,相关资产的过户基本不存在障碍,同时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了开发公司将保证办理过户手续前抵债资产上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否则必须另行提供经公司认可的其他房产进行置换,经评估作价后办理过户登记用以抵偿。
本次抵债资产系开发公司自建或外购,账面反映的是企业历史修建或购置成本,而由于近年来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租金水平都有所增长,评估人员根据周边类似物业售价或租金水平修正后测算的房地产价值较账面值高,故形成评估增值,具备合理性。
问题三、公告披露,本次以物抵债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安全性,改善公司资产的质量,公司受让标的资产后,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