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工资支付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倾斜,树立“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观念,鼓励岗位人员的正常流动。
本《办法》的设计原则是:1、公平原则、竞争原则、经济原则与激励原则。
2、简单透明原则。
3、浮动考核原则。
4、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成长性与平衡性相结合原则。
5、突出岗位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地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机关和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国际公司除外)机关全部在岗员工(不含试行年薪制的岗位任职者),具体由集团公司统一确认。
各子公司、事业部制单位参照执行,具体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确认。
第二章岗位薪点工资制构成与实施第四条岗位薪点工资制是以管理岗位为主要实施对象,以薪点数为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企业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以岗位贡献为依据,以员工贡献大小为基础,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种弹性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条岗位薪点工资制坚持“以岗位为主确定薪点数、以绩效考核增减薪点数、以效益好坏核定分公司工资总额、以机关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为原则。
第六条岗位薪点工资制由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和保障工资三大部分构成。
工资总和=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基本薪点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和学历薪点工资。
辅助薪点工资包括:工龄薪点工资和效益薪点工资。
第七条基本薪点工资和辅助薪点工资是由薪点值和薪点数共同确定的。
施工单位薪金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薪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薪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的薪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发放、奖金激励、绩效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薪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做到明确、透明、规范。
第四条企业薪金管理应当与企业目标、员工绩效、市场行情等相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薪酬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调查机制,定期进行薪酬水平调研,确保员工薪酬水平与市场相符。
第六条企业应当健全薪酬管理的内部流程和外部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薪酬相关问题,保持员工满意度。
第二章薪资发放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按月为员工发放基本工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进行发放薪金。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金核算和发放流程,将员工信息及时录入人事系统,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绩效、工作表现等因素,发放相关奖金和津贴,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拖欠,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因素,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与员工的薪酬挂钩,员工的绩效优秀者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满足其个人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流程,避免主观性、歧视性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利益受到公平对待。
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经验、岗位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薪酬体系,确保员工的收入与其个人能力和贡献相匹配。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薪酬组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满足员工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市场行情,科学地制定薪酬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办法集锦日常工资管理办法

日常工资管理办法1为了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工资管理,充分发挥工资在生产经营中的调控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为了强化控制体系,保证工资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由劳资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工资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坚持工资储备金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4工资总额:4.1单位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职工个人工资与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增减随经济指标浮动;职工个人工资多少随岗位变动而变化。
4.2工资总额的管理。
每年初,有限公司根据各单位职工人数及岗位工资等情况将集团公司下达我公司的工资计划总额分配至所属单位执行。
各项目部管服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其成立时项目评估的结果确定并做为本项目的工资计划,且该计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4.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限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没有工资总额计划或超计划的,劳资员不得做工资分发表,单位经济效益允许,工资总额计划不够时,可按管理权限逐级申请追加计划。
4.4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单位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计划,减人不减工资计划。
对于每年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和安臵和复转军人等在年初下达的工资计划中已预估并计算在各单位的职工人数中。
5工资分配5.1工资分配形式:公司领导实行年薪制;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薪制;分公司机关人员及项目部管服人员实行工资总额控制、自主确定分配形式;班组人员实行定额、计件、单机单车核算分配制。
5.2在工资结算期间,单位要按效益工资的10%至15%预留储备工资,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以丰补歉。
6工资奖金和特种津贴补贴6.1工资奖金和特种津贴补贴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即“凡纳入分配领域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必须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发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工资分配的调控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抢抓企业发展历史性机遇~实现公司规模效益双赢~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对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以能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计酬、动态管理~与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第三条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务实~坚持员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以效益定分配~以岗位责任和劳动贡献定收入~合理拉开工资差距~适度保持工资增长幅度。
第四条实行本岗位工资制后~原岗位-技能工资不再执行~员工原岗位-技能工资表单存入员工档案。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五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岗位工资三个单元构成。
1、基本工资:是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固定工资单元~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工龄补贴:是体现员工积累劳动贡献和新老员工历史贡献差异的工资报酬。
从员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按每工作一年递增20元的标准累计~按月发放。
员工的工龄补贴从每年的一月起增加。
3、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责任大小、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以及单位的经营情况~参照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计发的薪酬。
首次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按《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序列表》,附表2,中对应的岗位核定为同级“C档”。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额、施工难度和管理模式~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分为I、II、III三类。
原则上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属III类项目~1.01-5亿元的属II类项目~5亿元以上的属I类项目。
工程项目的具体类别~在项目上场前由公司研究确定。
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项目总会计师~党工委副书记,的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上浮10%执行,I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下浮10%执行。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1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优化完善薪酬制度,规范分配秩序,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调节、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薪酬分配原则(一)坚持工资水平行业适中与具有市场竞争力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对员工收入的决定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
(三)坚持“两同步”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四)坚持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薪酬管理模式第三条薪酬分配模式(一)年薪制:集团公司领导根据股份公司规定实行年薪制,并执行股份公司文件规定的标准。
集团公司巡视员、副巡视员基薪按照相应职级领导人员的标准执行,绩效薪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分别按不高于正、副职领导平均数的90%确定。
集团公司规定实行年薪制的所属单位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除年薪制外的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是集团公司的主要工资分配形式。
(三)协议工资制:根据工作需要外聘人员或从外部调入急需专业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具体标准由各子分公司根据市场水平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四条国际公司国外单位员工工资由国际公司自行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其他性质的辅业单位,特殊专业(分)公司,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由子分公司确定工资分配方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工程队、架子队、班组及工勤服务等实行计件、工费承包、联产计酬等分配形式的基层单位,可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制第六条岗位绩效工资制主要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
铁路工程专业薪金制度规定

铁路工程专业薪金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专业人员的薪金水平,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工程专业人员包括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路工程专业人员的薪金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根据个人的职务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并在上年度基础上有适当幅度的调整。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业绩评定情况确定,包括年度绩效考核、项目绩效奖等。
第六条:铁路工程专业人员的薪金发放应该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压缩。
第七条:铁路工程专业人员薪金制度的调整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铁路工程专业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降级、停薪留职等。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铁路工程专业薪金制度规定地点:中国铁路总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制定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上是对铁路工程专业薪金制度规定的一般性描述,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各个铁路公司的规定来具体制定。
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十二人〔2016〕95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经2016年4月6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2016年4月29日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公司部工资结构,完善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集团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各子(分)公司薪酬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铁十人[2016]52号)有关规定及建立与市场接轨的分配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责任、利益、风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员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
三、坚持以岗定酬原则。
员工的劳动报酬与所在岗位、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繁简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岗位的差别。
四、坚持易岗易薪、薪随岗动的原则。
员工的岗位工资随员工岗位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工资总额使用控制的原则。
六、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第三条公司对员工薪酬分配实行分类分层考核和管理。
集团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薪制;社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实行岗薪制;社管中心部科室及基层网点比照公司机关部门所属部科室实行岗薪制;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期薪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管理、生产、服务员工(不含实行年薪制人员)实行岗薪制。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执行局有关规定;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薪制:即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生活保障工资、政策性补贴、特殊奖励)三个单元组成;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制(期薪制):执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年薪制管理办法》(中铁十二人[2014]21号)规定。
中铁十三建人[2016]40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十三建人[2016]40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37b95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c9.png)
中铁十三建人〔2016〕40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层项目岗位工资明细表2.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说号3.基层项目工程技术人员或薄瀛漫次、法中铁十艇团第三建奶限公司2016年2月27日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薪酬分配,充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国内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岗薪制的组成和内容第三条岗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生活保障和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是岗薪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须根据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的原则设定岗位定员编制,并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确定员工的岗位,根据公司制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务必做到人随岗走,薪随岗变,能上能下。
岗位工资本着充分体现岗位职务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繁简不同工资标准有所差异的原则确定,实行一岗三档,岗位工资共设6类岗位16档,(详见附件1:基层项目岗位工资明细表)。
(二)绩效工资:包括业绩工资和效益工资。
1.业绩工资:根据中铁十三建人〔2016〕5号《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层项目一般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按岗位工资的50%计算。
2.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基层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成本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发放,效益工资标准暂定按岗位工资标准的15%计算,公司每半年根据对基层项目的考核兑现情况进行发放。
(三)辅助工资1.生活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按机关所在地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生活保障工资随安徽省政府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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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薪点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工资支付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突出岗位要素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倾斜,树立“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观念,鼓励岗位人员的正常流动。
本《办法》的设计原则是:1、公平原则、竞争原则、经济原则与激励原则。
2、简单透明原则。
3、浮动考核原则。
4、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成长性与平衡性相结合原则。
5、突出岗位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地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机关和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国际公司除外)机关全部在岗员工(不含试行年薪制的岗位任职者),具体由集团公司统一确认。
各子公司、事业部制单位参照执行,具体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确认。
第二章岗位薪点工资制构成与实施第四条岗位薪点工资制是以管理岗位为主要实施对象,以薪点数为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企业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以岗位贡献为依据,以员工贡献大小为基础,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种弹性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条岗位薪点工资制坚持“以岗位为主确定薪点数、以绩效考核增减薪点数、以效益好坏核定分公司工资总额、以机关结算工资总额确定薪点值”为原则。
第六条岗位薪点工资制由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和保障工资三大部分构成。
工资总和=基本薪点工资+辅助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基本薪点工资包括: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和学历薪点工资。
辅助薪点工资包括:工龄薪点工资和效益薪点工资。
第七条基本薪点工资和辅助薪点工资是由薪点值和薪点数共同确定的。
基本薪点工资=(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固定薪点值辅助薪点工资=工龄薪点数*工龄薪点值+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考核贡献系数员工的个人考核贡献系数参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薪点数的构成。
薪点数由基本薪点数和辅助薪点数构成的。
(一)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1、岗位薪点数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表2-1。
2、技能薪点数技能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职称情况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表2-2。
3、学历薪点数学历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学历水平相应确定(以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为准),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表2-3。
学历的认定依据铁道部《人字[1995]133号》文件,规定如下:A.“研究生”主要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包括国家授权单位考试的博士和硕士的毕业生。
研究生(硕士)学历薪点数为50,研究生(博士)学历薪点数为60。
B.未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在职研究生,其学历不能填写“研究生”,应填写“大本”,可在学位栏内注明“硕士”。
故对于获得研究生班或取得党校研究生等非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历,按大学本科生学历对待,其学历薪点数为30。
C.双学位是指取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正规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双学位的员工,其学历薪点数为40。
D.大本(不包括党校)学历薪点数为30,大本(党校)、大普学历薪点数为25,大专(不包括党校)学历薪点数为20,大专(党校)学历薪点数为15,中专和高中学历薪点数分别为10和5。
(二)辅助薪点数=工龄薪点数+效益薪点数1、工龄薪点数工龄薪点数依据员工工作年限长短相应确定,按员工的连续工龄以每工作一年增加2个薪点数计算,并随工龄逐年递增。
工龄(含学历工龄)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A.工龄按员工从事工作的连续时间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规定除外。
B.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以上的工龄按其研究生学龄计算工龄,应届本科生及以下学历的学龄不计入工龄。
2、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数=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第九条薪点值的确定(一)薪点值的确定各分公司机关薪点值=各分公司机关年结算工资总额/基本薪点数各分公司机关年结算工资总额=各分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各分公司机关年工龄工资支出总额-各分公司机关年保障工资支出总额-各分公司机关年加班工资总额-各分公司项目部之外的年岗位协议工资总额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集团公司机关薪点值根据各分公司机关工资收入和整体效益情况相应确定。
(二)固定薪点值的确定经集团公司统一测算规定,各分公司机关固定薪点值统一为4元。
(三)效益薪点值的确定集团公司机关和各分公司机关效益薪点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效益薪点值=薪点值-固定薪点值若薪点值若小于固定薪点值,则不计算效益薪点值。
(四)工龄薪点值的确定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工龄薪点值统一为5元。
第十条任职资格要求(一)集团公司机关员工的任职资格要求规定如下:1、副总岗位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高级及以上。
2、职员A(含)以上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中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本科及以上。
3、职员B、职员C和职员D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初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4、职员E岗位的职称无特别要求,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中专及以上。
(二)集团所属单位机关员工的任职资格要求暂定如下:1、副总岗位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高级及以上。
2、副部长(含)以上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中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3、其它岗位各单位可视情况而定。
(三)任职资格要求的应用凡不符合本岗位的职称或学历要求的,在岗位的原有对应档别上下调一档;均不符合的,在岗位的原有对应档别上下调两档;岗位变动、档别变动,其岗位薪点数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核定工资总额的确定薪点值的确定与工资总额的核定紧密相关,为此,必须依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调控机制,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各分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各分公司经营者核定的年工资总额-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年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月固定工资的确定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各分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包括:保障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
即:各分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保障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第十三条效益薪点工资的确定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的年终效益薪点工资=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考核贡献系数*服务月数新聘用岗位员工每月的15日之前来企业连续工作,当月按1个月计算。
新聘用岗位员工每月的15日之后(含15日)来企业连续工作,当月按半个月计算。
第三章岗位薪点工资制的管理第十四条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必须具备的条件1、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完成改制后组织机构调整,并依据新的岗位编制数,重新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
2、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实行竞聘上岗及全员定期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第十五条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各单位机关员工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应严格执行“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
员工聘用的岗位发生变化的,自变动后的当月起改按新聘用的岗位重新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员工所具有的学历和职称发生变化的,以变动后的当月起改按新的学历和职称重新确定学历和技能薪点工资。
工龄每年核定一次,自变动的次年元月一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效益薪点工资制度。
根据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工作环境和工作贡献大小等考核指标,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员工的个人考核贡献系数,增减效益薪点工资。
(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保障工资根据各地政府年度颁布的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即保障工资=各地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十九条员工因受各种处分停发各项待遇改支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以保障工资和工龄薪点工资之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员工受组织委托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超过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按80%计发。
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入学的,自学习之日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停发。
第二十一条试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各类假期的工资处理:1、各类有薪假休假期间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如某员工当年有薪休假30天,年度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为1万元,则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核减额为10000*(30/251)=1195元,下同)。
2、因事假缺勤的,根据员工的实际缺勤天数按比例核减年收入(如某员工当年事假3天,年度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该年度该员工的年收入为5万元,则该年度该员工的年收入核减额为50000*(3/251)=597.6元,下同)。
超过一个月事假的,停发各项工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
3、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员工休假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一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1元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比例计发。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数*1元*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以上,停发病假工资,改按支付病假救济费。
病假救济费标准=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4、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员工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100%计发。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100%+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工负伤休假期间,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治疗终结,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和效益薪点工资。
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均不得违背如下规定:1、在岗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的病假工资和病假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福利员工福利管理政策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