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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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灾区饮用水卫生技术指南

自然灾害灾区饮用水卫生技术指南
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此区域排放粪便、污 水与垃圾,禁止在此区域从事种植、养殖和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水源水 质的活动。深井的井室、河水取水点及防护带内有专人值班防护,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
(2)泉水应做好出水口卫生防护,清除周边杂草、污物,修建 水池,进行消毒,加盖加锁。
(3)大口井要建井台、井栏、井盖,备有专用的公用水桶,井 的周围 30 m 内禁止设有厕所、畜圈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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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供水 5.3.1 瓶(桶)装水: 受灾地区供水设施的恢复通常需要一周左右时间,瓶(桶)装水 运输方便,水质安全,是最快最有效的应急供水方式,从源头上控制 了介水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可在灾后短期内(1-2 周)解决应急饮水 问题,适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初期。 5.3.2 水车送水: 对于交通条件尚好或交通已初步恢复的灾区,可用水车送水,水 车空间密闭,相对卫生安全,方便居民就近取水。 用于送水的设备,无论是水车、消防车、洒水车、水箱或聚乙烯 塑料水桶,在运水前,都必须对储水容器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用 有效氯 400mg/L 溶液冲洗,作用 30min 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待运 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达 0.5mg/L 以上,并由专人负责饮水消毒工作, 确保水质卫生,防止运送的水受到二次污染。水车送水一般可持续 1-2 周。 5.3.3 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 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对原水进行处理和消 毒。一体化净水设备集成了混凝、沉淀、过滤、消毒、集水、配水、 反冲、排污等一系列运行程序和模块,达到了自动运行的要求。对于 使用的一体化净水设备要求每小时可产水 2~5 吨,对水源水质要求 不高,可直接以沟塘水、河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可有效去除 胶体、悬浮物颗粒、溶解盐类、有机物以及微生物等,提供符合要求

环境保护部四大举措确保灾区饮用水和废物处理安全: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四大举措确保灾区饮用水和废物处理安全: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第三 条 抗 震 救 灾 与 灾 后 重 建 应 统 筹 兼 顾


充分 考虑 各 项
救 灾各 种 活 动 可 能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造 成 影 响 的上 游 及 周 边 区 域 划定饮 用 水 水源 重 点保 护 区
1

活 动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的影 响 防 止 对 灾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造 成 持 久 性
S P E C IA L A T TE N T IO N
维普资讯
I
★ 特别关沣之 技 术 支 持
环 境保 护 部
四 大 举 措 确保 灾 区 饮 用 水和 废 物 处 理 安 全
为加 强地 震 灾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确 保 灾 区饮 用水安 全
则应增加有毒污染物 的监测项 目和监测频率 。
6地 震造成 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 变化及底质 变化对水 .
质 的影 响 。
第 十八条 当调查发现有毒 有害物质泄 漏时 .应立 即向
上 级 部 门报 告泄 漏 情 况 .并 通 知 下 游 供 水 部 门 及 相 关部 门 ,
饮 用水 水 源 上 游 及 周 边 区 域掩 埋 罹 难 者 遗 体 、 肢 体 的 . 严 密监 控。


并指 导 灾 区 依 法

有序

快 速 清理 废 墟 和 废 物


在震 区 救 援 与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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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

关 键 阶段 之 时
环 境保 护
部根 据 国 务 院 抗 震 救 灾 总 指 挥 部 部 署
分别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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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6.03【实施日期】2008.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确保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现发布施行。

附件:1.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2.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二○○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目录1 总则2 编制依据3 基本要求4 污水水量、排放水质及工艺选择4.1 污水水量4.2 排放水质4.3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4.4 选址5 生活污水预处理技术5.1 化粪池5.2 沼气净化池5.3 免冲水生态厕所6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6.1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6.2 拼装式污水处理设施6.3 自然处理技术7 消毒技术及设备7.1 含氯消毒剂7.2 二氧化氯消毒7.3 紫外消毒技术1.1 为配合汶川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区建设、保证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指南,供灾区工作参考。

1.2 本指南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后至灾后重建前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治理,不适用于震后永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外地区的例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3 本指南所指过渡性安置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5月21日颁布的《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安置房的地区。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农村灌溉 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 的浅井地 下水等。 根据 震前 了解 的当地水源分布 ,通过现场调查 ,应急水
带 大 量 污 染 物 直 接 进 入 水源 及 其 上 游 地 区 。
对于水井 ,应在 周围设置拦截措施 。水井 要建井 台、挖
源 应 尽 可 能 满 足 水 量 充 足 、 水 质 良好 、便 于 保 护 的水 源 。 震 排水沟 .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 .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 。设
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果来决定 。
第五条 应急水源重点保护 区的设置
( )集 中式 应 急 水 源 1

地 震 后 . 区 的建 筑 物 大 面 积 倒 塌 、集 中式 供 水 中断 、 灾 供
参 考 《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 JT 3 8 饮 H / 3 —
瓶装水
起坑底 的泥砂 ,要保持水 的清洁干净 。
瓶装水运输方便 .水质安全 .可用来解决应急饮水问题 , 但是瓶装水成本高 ,需要从灾区外运入 ,可以在灾后短期内 应急 ,但供给能力有限 。
第十三条
简易砂滤技术
利 用 细 砂 过 滤 去 除 水 中悬 浮 物 .保 障 饮 用 水安 全 ,可 供 给 村 镇 集 中 人 E使 用 .适 用 于 各 类 水 质 ,不需 药剂 。 l 先 建 造砂 滤 池 ,用 砖和 水 泥 砌 成 方 形 或 长 方形 水 池 ,可
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 污染 ,因此对所 有水源都 要重新检验 , 确定可否饮用。通常选择水源 的顺序是 :水井 、山泉、江河 、
专人 管 理 ,定 时 消 毒 ,取 水 要 用 公 用水 桶 。 禁 止 在 水 井 旁 沐 浴 、洗 涤 和 喂饮 牲 畜 等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
(暂行)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

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监测频次为每日1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析有机结合起来。

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第四条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最新的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1.引言1.1 概述引言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人类对饮用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保护饮用水水源区的生态环境,确保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的关键环节,对于饮用水的安全供应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源区的完整性和保护效果,勘界定标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通过勘界定标,可以明确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为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本文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重点介绍勘界定标的重要性、原则和方法,并编制一份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实用指导。

同时,本文还将对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意义进行总结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旨在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为饮用水质量的保障和供应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Section 1)主要对本篇文章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首先,我们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技术进行概述,介绍其背景和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将说明本文的文章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最后,我们明确本文的目的,即为读者提供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的技术指南,帮助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标定。

正文部分(Section 2)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将详细阐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的重要性、原则和方法,以及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编制要点。

首先,我们将介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概述,包括定义、特点和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阐述勘界定标的重要性,介绍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详细介绍勘界定标的原则和方法,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实施步骤。

最后,我们将给出编制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的要点,包括内容的组成、编写方式和参考资料等方面的建议。

抗震救灾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方案

抗震救灾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方案(草案)卫生部抗震救灾防病领导小组食品与饮用水安全组2010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食品安全部分――救灾防病食品安全工作指南 (3)第二部分饮用水卫生部分――灾区卫生监督防病人员饮用水卫生工作指南 (14)第一部分食品安全部分――救灾防病食品安全工作指南一、工作重点(一)开展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灾区留居群众和救灾人员集中生活点以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重点监督检查临时简易供餐设施、周边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开展对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监督监测。

(二)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传播,防范食品污染事故。

(三)接受和处理群众食品卫生咨询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食品卫生隐患。

二、工作内容(一)供餐食品卫生状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临时供餐设施、周边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开展对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

(二)食物中毒的监测和调查。

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查明致病因子及致病影响因素。

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

(三)广泛开展灾民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工作重点1.建立外源食物的检查制度。

在外源食物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设置检查站,在送往灾区之前分类抽查救灾食物的卫生状况。

对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做好卸货、储存、转运、分发的卫生指导。

临时储存食物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不放杂物,食物隔墙离地存放,注意通风、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霉变。

2.了解当地潜在的污染源。

注意了解受灾地区化工厂等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毁损、泄露相关信息,及早掌握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物质情况,以尽早做好预防和监控措施。

3.加强食品卫生宣传。

在灾区广泛深入地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灾民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采取会议宣传、广播、电视台宣传、现场巡回宣传、大量张贴和散发标语、传单、宣传画等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

4.把好食物运送关。

要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根据食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措施,注意食物运输过程中的防腐、防雨、防蝇、防尘等,所用的各种运输工具都必须经过洗刷消毒处理。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05-20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

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及重点保护区的划分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地震灾区内需要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在选择新的饮用水水源时,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寻找水质良好、水量充分、便于保护的水源。

投入使用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监测,确定可否作为饮用水水源。

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特征的分析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2、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第六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具体情况制订更为严格的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范围。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第七条调查在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为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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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
(暂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及重点保护区的划分 (3)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4)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5)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14号
为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现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
2008年5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

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及重点保护区的划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地震灾区内需要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在选择新的饮用水水源时,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寻找水质良好、水量充分、便于保护的水源。

投入使用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监测,确定可否作为饮用水水源。

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特征的分析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2.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第六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具体情况制订更为严格的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范围。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七条调查在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为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主要调查对象和内容包括:
1.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
2.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
3.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
4.灾区防疫过程中消毒剂使用状况;
5.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
6.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

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掩埋罹难者遗体、肢体的,应对遗体、肢体处理处置状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根据危险源调查和排查结果,针对排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查阅《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网址:/msds/index.htm)及有关资料数据库,掌握其环境与健康危害特征,参照《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制定相应的处理处置方案。

第九条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损坏,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采取切断污染源、分流、筑坝、围堰、就地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受损,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
泄漏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并将有毒有害物质转移,远离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第十一条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未受损坏的,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泄漏。

第十二条救助、临时安置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对粪便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置。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转运至可正常运行的垃圾处理处置场所或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不得向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及时转移出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不应就地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遇难者遗体、肢体及动物尸体应设置临时储存场所存放,消毒后及时清理并转移,不应在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内掩埋。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应选择使用低残余毒性的消毒剂,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次生污染。

第十六条应及时修复受损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加强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特别是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

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则应增加有毒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第十八条当调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泄漏情况,并通知下游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严密监控。

第十九条若水质监测结果大幅度变化,超过相关标准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
通知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必要时关闭取水口。

同时,排查有毒化学品污染源,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条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规定的样式,对饮用水水源地设立标志,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安排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巡查。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第二十二条通过饮用水源井取水时,应采用修建井台、排水沟、设置防护栏、加盖等措施,避免污染物进入。

应设专人管理水井,定时消毒,采用公用水桶取水,不应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第二十三条加强环保部门与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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